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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布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等3个计划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工作要求,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上海市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一、抽检任务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及本市工作安排,2023年我委下达150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见附录1),本监督抽检计划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

本计划下达前当年已经开展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纳入本计划。

二、监督抽检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原则,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选择抽检对象的同时,加大对近年来抽检不合格批次较多企业的抽检力度,增加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和监测数量、频次,覆盖尽可能多的兽药生产企业。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本年度内原则上应对本辖区所有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重点监测兽用抗菌药、中兽药和蛋禽用药,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抽检比例不低于3%。在进口兽药通关时加大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抽检力度。

三、抽样及样品确认

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抽查检验办法》)执行。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样时,抽样单位要复印被抽样单位的购货凭证(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各区抽样单位应按要求自抽样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及时整理所抽样品和抽样信息,于规定时间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四、检验

当季抽取的样品应当季完成检验。检验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抽查检验办法》执行。

1.检验项目。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对监督抽检的全部兽药产品进行非法添加物筛查。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性状、鉴别、可见异物检查和含量测定项的产品,应全部进行上述项目的测定。可根据产品情况适当增加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特征图谱、细菌内毒素、溶出度等项目。

2.非法添加物检验。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先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级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9号、第384号、第485号、第61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和中监所。

3.结果判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含量无法测定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改变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假兽药。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五、检验报告发送和复检

按照《抽查检验办法》执行。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及相应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涉及外省市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将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送检验报告,由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送达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和上述标称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申请复检,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检验报告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等,同时书面报告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及时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应为抽样留存样品),并将复检结果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重(装)量差异、最低装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不合格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已申请过复检的;样品超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复检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加强与复检申请单位的沟通交流,保证检验结果公平公正。

六、监督检验结果处理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的查处,按照《抽查检验办法》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生产企业予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以及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处罚。

附录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2023年上海市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监控任务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23年我委下达220批畜禽及其产品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任务(见附录2)。

二、抽样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抽样应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详见中监所业务〔2023〕12号文附件),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要科学确定抽样方式,按照4个季度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

(五)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阳性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及相应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应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每发现1份阳性(超标)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份样品。跟踪抽样检测数量列入监控计划,与其他检测数据按照附录有关格式(见附录3)要求,一并报送。

三、结果处理

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委接到检测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验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发现假劣兽药、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要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要依法查处残留超标样品,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录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2023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一、监测任务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要求和本市工作安排, 2023年继续跟踪监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达标养殖场和监测网中长期定点监测的养殖场,采集样品450份,分离鉴定大肠杆菌300株(犬和猫源大肠杆菌100株)、肠球菌100株、沙门氏菌或金黄色葡萄球菌50株,并测定其耐药性(MIC)。

二、监测项目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除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达标养殖场进行跟踪监测外,还要监测本市其他定点养殖场。

(一)监测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美罗培南、安普霉素、黏菌素、乙酰甲喹等16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二)监测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魏氏梭菌等3种革兰氏阳性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红霉素、克林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万古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苯唑西林、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奈唑胺等18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监测弯曲杆菌对阿奇霉素、环丙沙星、红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萘啶酸、泰利霉素、克林霉素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监测要求

(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相关行业标准(NY/T 4141-2022、NY/T 4142-2022、NY/T 4145-2022、NY/T 4146-2022、NY/T 4147-2022、NY/T 4148-2022、NY/T 4149-2022)或其他技术标准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监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耐药性检测应使用经过质量评价后的药敏试验板。

(二)样品应从养殖环节、屠宰场以及部分动物医院抽取。养殖环节采样时,应做好养殖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详见农牧发〔2023〕6号文附录9);同一养殖场不同动物群的用药情况,应分开填写。

(三)判定为特殊耐药表型菌株的监测结果,需复核后再上报,并将特殊耐药表型菌株监测和复核结果报告中监所。





信息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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