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局长遭遇刑讯逼供案始末
来源:澎湃新闻
前司法局局长邓成蔚
导读:邓成蔚原任滨海县司法局局长。因受贿一案,先被当地纪委双规,后被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律师会见过程中,发现邓成蔚内裤里面竟垫着卫生巾。诉讼过程中,这位前司法局局长反映其遭遇纪委检察院刑讯逼供,引起舆论哗然。
邓成蔚原任滨海县司法局局长。此前,曾任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主任,县盐业局局长,县交通局党委书记,滨淮镇、通榆乡党委书记等职。2013年8月12日,邓被县纪委“双规”;9月26日上午,被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从双规办案点带到检察院,宣布对其传唤;28日,经盐城市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盐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25日,滨海县检以邓成蔚涉嫌受贿345000元向滨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滨海县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4月18日、4月25日召开3次庭前会议;4月29日、30日,公开开庭审理;5月15日,认定邓成蔚受贿3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邓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3日迳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庭审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两名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那么,在纪委双规和检察院侦查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邓成蔚及其辩护人将如何控告刑讯逼供、非法办案行为?检察院和法院将如何回应邓成蔚及其辩护人的诉请?本文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和有关当事人博客做一梳理。
挖掘“行贿人”逼取行贿证词
据邓成蔚妻子介绍,邓成蔚被查,皆因站错队,也就是被怀疑是前任书记的人。滨海县纪委先是组织力量,对司法局的财务帐目进行彻底审查,长达二个多月,没有查出任何问题。他们不甘心,从邓成蔚18年前的任职地查起,寻找写过邓成蔚人民来信的人,找他们了解情况;将在邓成蔚任园区主任时做过工程的十几个老板找来,挖掘邓成蔚受贿的证据,前后历时二个多月也没有得到邓成蔚收礼收贿的证据。从2013年8月7日开始,他们从邓成蔚任职过的单位找出自身有经济问题的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引诱、恐吓、不让休息(有的长达三天三夜)等手段,逼迫他们交待与邓成蔚的经济问题,否则就不让离开。浑身解数用尽,但编造的数额仍达不到上报双规的要求,在调查中发现园区物业公司经理刘某某在邓成蔚手中集中审批了上百万元的发票(实为规范财务手续,结清前任领导任内多年挂帐),认为这里肯定有名堂,于是找来刘某某,一天一夜不让其休息,逼其承认通过高某行贿邓成蔚20000元等莫须有的“事实”。
启动双规反贪局联合办案
2013年到8月12日,滨海县纪委对邓成蔚实施双规措施。
据邓成蔚向辩护律师反映,双规后一个星期,滨海县反贪局派汪某等人参加联合办案,后期金某也参加了。他们采取各种非人道的手段,对邓成蔚实施刑讯逼供。在“两规”的45天内,陈某某、汪某带领办案人员以拳打脚踢、“驾飞机”、跪拖把杆、搧耳光、逼迫自己搧耳光、用布袋将头套起来群殴,用电线抽打脚底、用烟头烫、持续用空调吹冷风冻、禁止睡觉、禁止喝水、喂吃不明药物等种种残酷手段逼其口供,导致原本身体健康的邓成蔚左耳听不清、右眼视力下降、脑震荡、持续呕吐达三个月之久,颌骨受伤、咬合困难,左臂关节变形,活动受限,左手指关节变形,左胸骨、锁骨、肋骨变形隆起1公分多,其中有一根肋骨又单独弓起来,并凸了出来,左边的锁骨扭曲、错位已碰到了气管,导致胸闷气短、胸腔内部经常疼痛,腰部受伤、左腿受伤,不能正常行走,血尿、小便失禁、血压畸高,需要每日持续服用降压药。
2014年3月14日,邓成蔚的辩护律师王兴在会见时,虽距“两规”已经过去半年多,但仍可见邓成蔚进入会见室时一瘸一拐,左臂无法上举,无法自行穿脱衣服,左臂、双膝及臀部均有明显外伤伤痕,内裤里垫有卫生纸。
本案主办检察官金某等人,涉嫌参与纪委联合办案,起到了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
在一审第三次庭前会议上,邓成蔚讲到:“在两规期间,反贪局和纪委联合办案”。一审第一次庭审时,邓成蔚称:“在办案点,反贪局自始至终有人参加,都参与了刑讯逼供,一个是反贪局的金某,一个是反贪局高个子,黑黑的,外地口音,反贪局为什么要参与刑讯逼供,反贪局对我调查的材料是根据双规期间的材料,把录像调出来就可以看出来,一个是金某全程参与纪委办案。我讲的话对法庭负责,对案件负责,我要调取双规期间录音录像,就可以看到纪委和反贪局是否联合办案,是否双规期间就可以对我刑讯逼供,编造假材料。”
邓成蔚在庭审陈述时,还多次提及金科长:“金科长到纪委办案点,杨某某说送100000元、50000元,金某问我为什么送这么多钱给我”;“金科长到正红办案点,认为这些有漏洞,应该是先签投资协议,再送礼,还有根据银行的交易金额确定送礼金额。我根据他们的要求重新做了笔录,我说的都是他们先打电话给我,都是下午,都是在办公室,都是提着包,钱都是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后来金科长看到有漏洞,就调整了笔录,怎么可能都是一样的”;“这三家企业,都是他们逼我做的,原来都说白色塑料袋,后来金科长说就说颜色记不清了”。
看来,“金科长”一直在参与纪委办案。显然,这位“金科长”不仅在本案起诉之前有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且在侦查阶段对邓成蔚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威胁作用。
审判司法局长控告纪委刑讯逼供
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邓成蔚在法院召集的庭前会议上控告有关办案单位刑讯逼供。这位前司法局长在庭前会议上陈述:在两规期间,反贪局和纪委联合办案,其遭受严刑拷打,精神摧残。
从2013年8月12日到2013年9月26日,在正红办案点双规期间,其遭受45天严刑拷打,肉体折磨。其被打残后办案人员叫人对其按摩,吃药,用云南白药气雾剂,不准其休息,让其坐老虎凳,其屁股下面皮都没有了。“凡是参与审讯的人,对我进行刑讯逼供,都对我架飞机,坐老虎凳,用电线对我脚底殴打,对我拳打脚踢,谩骂”。
看守所曾因伤残拒绝收押
邓成蔚在一审第一次庭审时陈述:2013年9月26日上午,反贪局去了刘检察长、朱局长、金科长等去了6、7个人,……我当时就讲材料都是假的,都是刑讯逼供,金科长你也在场,金科长就打了我几个嘴巴子,车上所有人员都对我动手,说我想翻供。到反贪局,立刻到审讯室,当时26日一天一夜,都是假材料,都是刑讯逼供,都是他们编好的,我说全是假的,我向他们展示身上的伤残,他们不理。在我上厕所的时候,一个姓汪的,一个姓刘的对我刑讯逼供、威胁,别的人打没打,我回忆不起来。……我人被打没用了,到看守所时候进行健康体检,当时我衣服无法脱掉,当时监狱医生看到我身上有明显伤残,我向监狱医生陈述我身体的伤残情况,当时医生记了部分,后来办案人员不让记录,监狱医生说必须要进行鉴定,否则不予接收,双方争执了两个小时,检察院办案人员向检察院汇报,后来可能向县里领导打招呼,把我收下来。
公诉机关拒绝提供录音录像
邓成蔚在一审第二次庭审时陈述:我的伤残哪里来的,我原来是一个健康的人,现在人已经没用了,你拿这些所谓的证据指证我,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谋利了,收钱了,我没有意见;我现在的伤残情况,你们怎么可以回避?公诉部门认为反贪局没参加,你可以调取录像,看看有无参与,有无刑讯逼供,有无编造假材料?到反贪部门,都进行了刑讯逼供,为什么不敢举证,你们怕什么,我身上现有的伤残情况你们能回避吗?我到看守所,每天见到管教、驻所检察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领导,我都在喊冤;我都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要求看病治疗,我多次委托辩护人向办案单位、看守所对我看病治疗;我的辩护人要求鉴定,为什么回避?我现有的伤残情况,收押人员健康体检登记表,法院可以调阅,监狱医生只记了部分,看守所拒收,可以调看守所录像。同监室人员出于人道,出于同情,都替我证明。我在两规前体检,是健康的人,如果这个案件是真实的,为什么不提供录音录像,不对我鉴定?……
这是陈某某用香烟头烫的印痕
同监室人员证明刑讯逼供
曾与邓成蔚同监室在押的人员自愿为这位前司法局局长作证,证明其遭受刑讯逼供。
内蒙古包头人米永利于2013年10月25日证词:邓成蔚进入204室到现在,行走困难,精神恍惚,左膀变形,不能伸直,膀子上有多处淤青伤,上下床吃饭穿衣不能自理,都靠监室人帮忙,整天要呕吐,血压高,一直服用降压药,小便失禁,浑身疼痛,两腿行走困难,打的很惨。
韩正东2013年10月29日证词:我进看守所以来,看见邓成蔚左膀子不能动,上下床都有人帮忙,每天安时吃药,行走困难。
孟风于2013年11月28日证词:邓成蔚九月底进了204监室时,身体很虚弱,膀子上有多处被打的淤伤,左膀子不能伸直弯曲,膝盖下面的皮破了,伤还没好,生活不能自理,上下板穿衣服吃饭都靠大家帮忙,每天都呕吐,医生每天安排吃药,身体状况一直到现在没有好转。
耐人寻味的健康体检表
邓成蔚送押看守所时的《收押健康检查登记表》中,“伤情情况”栏目载有:“自诉:头痛,恶心,右眼疼痛,视力不清,左耳疼痛,听力下降,别人说话听不清楚,左上肢抬不起来。”
2013年9月29日《送押对象健康检查表》《在押人员体表检查登记表》也是佐证。
两表的“送押民警签名”栏,签名者都是检察院的朱某某、金某、刘某,没有一个公安民警;不知是出于心虚或其他原因,最后一张表上的3个名字又涂掉了,但留下了3人名字的清晰痕迹。
为何涂改?耐人寻味。
庭审辩护人多项申请被拒绝
邓成蔚的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一开始就提出:辩护人认为邓成蔚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庭审。……并且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被告人邓成蔚的目前状况不适合庭审。”辩护人的意见,说明当时邓成蔚的身体状况确实不好,虽未被法庭采纳,但已记录在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前和庭审中,一再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强制证人到庭;给予邓成蔚治疗和伤情鉴定;调取纪委和看守所的录音录像等,均被一审法院否决。
辩方的上列申请,不仅是出于尊重人权、发扬人道主义之需,也是为了印证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一要害问题之需,更是证实本案罪与非罪之需。辩方的正当要求,法院一概不予支持,确有霸道之嫌。
县纪委对邓成蔚在“双规”期间获得的“有罪供述”是本案“涉嫌受贿罪”的源头,县检察院获得邓成蔚“有罪供述”是前者的延伸,二者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人民法院有权调取纪委的案卷材料,包括全程录音录像;纪委作为本案的有关单位,依法应当如实提供。纪委不是法外之地,理应依照《党章》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一审法院对此采取规避态度,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
回应侦办人员“自证无罪”
邓成蔚案审理过程中,该案的侦查人员孟某某等人,均书写了未对邓刑讯逼供的自证材料;公安干警证明他们在对邓成蔚宣布监视居住时,没有看到检察院人员对邓刑讯逼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侦办人员“自证无罪”的以上所谓“证据”,公诉人在庭审时既不敢出示,又不敢让辩方辨认和质证,更不敢让他们本人到庭作证,不知道其证明效力何来。
一审回顾庭前“闹剧”
邓成蔚案庭审之初的混乱近乎难以想象。
2014年4月29日上午9点多,滨海县法院第一法庭里座无虚席,法官和控辩双方也已悉数落座。
这似乎是个有序的开始,但随着邓成蔚的出庭,气氛陡然急转。步入法庭时,邓的步履略显迟缓,但他当即大声控诉,旁听席立刻骚动起来。见此情景,律师希望能先和邓沟通一下,助其缓和情绪。法官表示准许。
第一次休庭。
经过短暂的休庭后,邓再次被带入法庭,但他的情绪依然亢奋。邓的辩护人提出,他在会见邓成蔚时,对方称遭刑讯逼供,身上多处受伤。3月17日,他就已申请为邓申请了伤情鉴定,但法庭一直未有回应。他申请合议庭和公诉方回避。
审判长询问合议庭后,驳回该申请,但辩护人王律师认为,驳回的权利应在于法院或检察院的高层领导。
再一次休庭。
这次休庭持续了数十分钟,结果却颇让辩护人失望:申请依然被驳回。辩护人王兴律师认为自己还有复议权,但公诉人已站起身来,准备宣读起诉书。
或许也正因此,旁听者的情绪迅速被点燃,庭审现场一度失控。虽然现场极为嘈杂,但公诉人并未停下来,继续宣读起诉书,直到全文读完,现场的嘈杂声仍未减弱。随后有多名被认为影响秩序的人员陆续被请离法庭,审判长不断重申法庭纪律,庭审逐渐走向正轨。
只是此时,距离庭审开始已过去了一个多小时。
二审不开庭疑似走过场
2014年5月15日,滨海县法院认定邓成蔚受贿3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邓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3日迳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本案的二审法院裁定书竟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依法讯问上诉人邓成蔚,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上诉人邓成蔚的上诉状及检察院的阅卷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无论二审裁定如何辩解,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已涉嫌违法。这激起了邓成蔚辩护人王兴律师的愤怒。
二审辩护人王兴律师写好了二审辩护词,但他得知不开庭审理时,拒绝将辩护词提交二审合议庭,将《王兴律师:邓成蔚二审辩护词(二审开庭之争)》在新浪博客发布,公布于世。博文言明:
虽经辩护人多次争取,应当开庭审理的邓成蔚案还是未开庭草草维持,连维持的裁定书都基本照抄一审判决书,对律师在一审时提出的问题以及上诉人上诉状中反映的问题,几乎都没有正面回应。该案突出地反映出当前刑事审判中二审审级监督流于形式,上下级法院行政色彩日盛的问题。县级法院一审时市级公检法一把手视频监控,市县两级党政领导间的利益勾连,也决定了寄希望于盐城中院能把好司法公正关是绝对的幻想。一审中的错误,二审法院变本加厉地复制。一审回避的问题,二审同样装傻。二审裁定做出不到一周,被告人已送监狱执行。看守所所长亲自投送,想必也是为确保监狱体检环节横生枝节留下隐患。如此行动迅速,足显当地“上下一盘棋”的行动力。不是律师打输了官司就推责任,盐城地方不大,案件背后有什么猫腻,实在是瞒不住的,早晚也会见光的。
博文正告二审合议庭全体成员:
合议庭方朝军、王新房、朱莉青:作为上诉人邓成蔚的一审及二审辩护人,这篇辩护词本该是在二审庭审之中发表的。但是,你们连一个法官最基本的开庭审案的义务都要逃避的做法,已经充分表明你们毫无认真查明本案的意愿和耐心,这本为帮助法官正确查明案情做出公正判决的辩护词,自然对你们也失去了意义。但辩护词仍然可以发挥记录的作用,记录下今日盐城司法的不堪,记录下合议庭“草菅人命”的丑恶。也请三位记住,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诸位,必然要对这法律文书承担责任,哪怕司法程序上的错案追究有早有晚,自然正义的法则却从未改变。
据悉,邓成蔚接到终审判决后,立即通过其亲属表达了立即申诉的愿望。
反思“双规”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吗?
“双规”又称“两规”,源于中纪委1994年3月25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实践中的“双指”或称“两指”,则是针对非党员调查对象的调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以上清楚可见,《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并没有办案单位可以限制甚至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由于“双规”期间出现了限制甚至剥夺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少数地方对调查对象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和书供,甚至出现了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在他们那里成了一句空话。
规定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依宪治国,还需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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