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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在司法公信力提升中的作用研究

2017-07-05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中国法学会官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法律修辞在司法公信力提升中的作用研究

山东政法学院 侯学勇


本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是:


  (1)司法正当价值体系的崩溃是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本原因。本课题研究成果认为,我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缺失,不仅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价值观念的支撑,现行司法制度也缺乏对这一价值观念的贯彻与保障。因而必须进一步完善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2)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修辞。所谓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构建,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应当移除能动司法意识形态下的政治大局观念,切实贯彻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移除行政化思维中的权力至上观念,巩固司法运作模式中的法律至上观念。要想实现以上目标,至少应当在三个层面强化贯彻法治观念。第一,努力说服掌握司法制度变革决策权的领袖人物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观念;第二,在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的变革中坚决贯彻法律至上、依法独立审判的基本观念;第三,树立法官法律至上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念。以上步骤的完成,都离不开修辞策略或修辞方法的恰当使用。


  (3)借助修辞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规则意识的培养。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基础条件是通过司法程序公正合理裁决具体案件,具体案件能否被公正合理解决主要取决于掌握决策权力的法官是否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而法官规则意识的强弱又受司法运行体制或制度中蕴含的规则意识、以及司法系统领袖人物规则意识强弱的影响;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同时注重社会公众规则意识的提高,只有当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有效提升,才能合理接受基于法律的司法裁决结果,自觉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地位,维护司法权力的社会公信地位。各个主体规则意识的培养都离不开修辞的使用,修辞在司法中的运用必须以规则意识的培养为目标。


  一、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现状


  近些年不断曝光的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司法腐败现象,不断拷问着我国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


  法官违法违纪案件频发。从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来看,我国法官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法官守法的总体状况令人堪忧,法院院长违纪违法现象不断突出、法院群体违纪违法现象更为普遍。不仅是法官的腐败犯罪行为暴露出司法权力运行的不规范,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也凸显了司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表面上影响的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理,深层次上却会导致公众对司法权力产生不满情绪,司法公信力逐步下降。不能规范运行的司法权力易突破法律规定的程序约束,造成冤假错案,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会对司法产生不满甚至对立情绪。中国社会大众整体上对司法工作的不满情绪是逐年增长的,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将会越来越高。其中一个表现就是近些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量的增加,涉法涉诉类信访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的信访,是涉法涉诉信访的主流。对司法部门不满情绪累加的另一现象是近几年针对法官的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对司法权力运行状态不满意的声音也通过官方渠道不断释放出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时,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反对声音。总体来看,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的信任危机还是比较严重的。


  司法权力不规范运行会降低司法裁判的公正程度、危及社会对司法权力的信任程度。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不信任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差评”会拉低法官职业的社会美誉度,也会降低法官的职业自豪感,降低法官忠诚于法律、推动司法公正的心理动力,增加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几率。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为了拉近司法权力与公众的距离,淡化社会的不满情绪,提高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审判公开、旁听公开、判决书上网、提倡调解等。但到目前为止,效果却差强人意,司法权力的运行几乎陷入一个法院不断改革、公众不断质疑的不良循环中。


  二、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司法制度失灵且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改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缺少了内在的精神或价值支撑。我国制定了那么多有关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约束规则,却依然没能阻止不规范行为的大面积发生,其根本原因既不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备,也不是法官业务能力不够高超,而是我们的司法权力运行过程整体地缺少了对法律绝对忠诚的价值追求,缺少了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念培养。


  一方面,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价值观念的支撑。拥有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价值观念支撑,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础。法官能否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使司法权力,关键在于其个人价值体系中的法律至上观念是否处于最高位置。同样的法律制度,在拥有法律至上观念、绝对忠诚于法律的法官那里是匡扶正义的利剑,在缺乏法律至上观念的法官那里只是权衡个人利弊得失、谋取私利的手段;同样的法官约束机制,在内心忠诚于法律的法官那里是被严格遵守的内在准则;在缺乏法律信仰的法官那里只是随时可能被逾越的外在限制。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目前明显弥漫着一种失落、沮丧和失败的情绪,法官们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自我评价不高,没有基本的职业自豪感,对法治缺乏足够的信仰与信心。对法治缺乏信心、对法律缺乏信仰,这会极大降低法官依法审判、规范行使司法权力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缺乏对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贯彻和保障。我国目前有关法官管理的制度以及司法运行机制并没有以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其最高原则,而是把行政化的价值追求整个地嵌入其中。行政化运作过程中的“命令-服从”模式秉承的理念并非法律至上,而是权力至上。例如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中,行政级别高的法官可以决定行政级别低的法官所审案件的结果,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权力决策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在法制恢复之初法官业务素质整体不高的情况下发挥了重要的把关作用,但其本质上是与司法权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不仅很大程度上否定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而且人为延长了权力的运行环节,也就是增加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增加了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决策模式在深层意识上反映的是对法官的不信任。对法官的充分信任是司法的根本,法官一旦不被信任,司法也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司法权力运行中的审批制恰恰反映出来的是对法官的不信任。本应由法官独立完成的司法审判过程,最后一个阶段却需经完全没有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的行政领导签发,这一环节否定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主体地位,使法官在履职过程中无法找到心理上的自我认同感,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自尊感。这种价值认同意义上的负面影响远大于一些硬性规定给法官带来的不利影响。一些限制或约束法官独立审判地位的硬性规定比如调解率、结案率、执行率、上诉率、发改率等规定,虽然都会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地位产生冲击,法官却可以通过某些方式或多或少地规避这些考核风险;但制度中蕴含的那种对法官的不信任倾向是任何法官都无法规避和摆脱的,这种价值倾向会逐渐渗透到法官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影响其情绪,降低其效率,使之无法以完全忠诚之心适用法律、以彻底中立之情对待当事人。


  三、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可能途径


  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源在于司法制度设计的观念错位,本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抵触的行政观念却贯穿于司法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使法官整体上迷失了基本的价值方向,忠实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被置换成了执行上级命令的原则,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被置换成了迁就权力的功利主义原则。惟有重建司法伦理、重塑司法人格,坚持对法律和良知的遵从,才能为杜绝冤案夯实基础,才能恢复民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信心与信任。


  欲构建法官的正当价值体系,必须首先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切实贯彻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价值,唯有对法官切身利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法官升任、法官福利等制度彰显新的价值排序,才能在普遍意义上改善法官的价值体系。法官管理体制的重新设置需要充分体现对那些到了一定位置升不上去的法官的真实尊重,使之最终能够带着这份职业荣耀与尊重离开公职,这种荣耀不能是金钱或者权力,而应当是与全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相符的某些内容;而且,在新的制度设计中,不仅要在精神层面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而且要在物质保障层面认真安排法官的合法利益,如法官终身任职制度、法官福利保障制度等,才能破解司法反贪的“运动式”局面,形成长久实效。


  在中国,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并非只是法官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变革的复杂过程。单纯强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培养,而忽视对其享有管理和约束职能的行政领导人、司法制度中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实践证明很难起到防范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预期目的。必须整体上考虑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普遍化的根本原因,首先培养能够左右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国家政治领导人的法治思维,以其影响司法系统上层领导人依法行事;而后改善现行司法体制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去除其中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相抵触的各种制度,建立有效的司法独立机制,将依靠少数领导人的法治转化为制度法治;最后才能、且才有可能要求法官提高法治意识和审判独立意识,以确保每个案件都能获得公正审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扭转当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不利局面,逐渐实现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总体而言,无论是国家政治领导人法治思维的确立,还是制度规定中正当价值理念的彰显,以及案审法官法治意识与审判独立意识的提高,或者在这三个步骤之前辨析哪些价值才能构成为司法权力规范运行提供正当保证的价值体系中的内容,都离不开修辞的使用,修辞蕴含在正当司法价值体系建构的每一个环节,修辞蕴含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固有的行政化弊端已被审视多年,相应改进建议也提了很多,但实践中的司法制度变化却不多,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性逐年走低,司法公信力日趋下降。究其原因,根源皆在于法律至上的独立审判观念未曾真正树立,行政化思维仍是司法权力运行的主导观念。请示汇报、司法审批、审判委员会决定、政法委协调办案等制度,都摆脱不了行政化思维的主导,这些制度消弱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在司法权力运行中的作用,弱化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主体价值,使其难以积极、中立的姿态公平裁判案件,从而导致为数众多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其在因果链的末端亡羊补牢,通过冤假错案的平反来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如在制度的源头去除影响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行政化观念障碍,认真践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借助修辞的力量建构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正当司法价值体系。与此同时,必须强化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治意识,才能真正改善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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