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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要目

2017-09-14 学术之路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报有两种,即《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以下简称学报)。学报严格实行专家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单次审稿周期为21天,不收取版面费等任何费用,且向作者支付稿酬。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武汉大学主办的CSSCI来源核心期刊,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获评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双月刊。学报通常刊发重点高校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我刊2015年刊载法学论文26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合计15篇/次,转载率约57%。我刊2016年刊载法学论文27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合计33篇/次,转载率约122%。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要目


专栏:【聚焦国家监察制度改革】


1.从机关思维到程序思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法论探索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底高扬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在《法商研究》、《公安研究》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内容提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权的顶层设计,需要正确的方法论。当前的相关试点方案倾向于机关思维方法,机关思维以机关主体为中心,是行政逻辑在权力改革领域的延伸,有违权力制约原则、民主原则等,需要对其予以批判。而程序思维以被改革的权力为中心,是现代宪法视域下对权力设置、运作、监督等各环节进行价值判断和指引的方法,其目标是凝聚权力改革在宪法层面的共识,形成内在反映现代宪法价值的有机的、系统的、协调的制度体系。机关思维是程序思维的基础,程序思维是机关思维的补强,且两者的运用不存在孰先孰后的序列问题。国家监察体制的顶层设计应当统筹运用这两种方法,在主体性和理性场域中获得秩序认同和现代宪法价值共识。


关键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机关思维;程序思维;方法论


论文创新点:


1.研究视角新颖。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文献大多集中于国家监察体制本身的具体问题,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运行;国家监察权的监督;有关国家监察的立法问题等等。而本文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法论为研究视角,从更深更抽象的层次上总结了权力改革领域中的机关思维和程序思维方法,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方法指引,具有较强的理论启发和实践指导意义。从一般意义上将,本文的研究成果也可为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提供启示和借鉴,可能会触发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思维方法的讨论。


2.完善建议新颖。敏锐地发现了机关思维方法带来的一系列困境,并尝试提出一种新的权力改革方法——程序思维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由执政党成立相对独立的“反腐咨询委员会”、建议将信访功能赋予监察权以及通过修法或法律解释途径将被监察对象的权益救济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等可行、创新的完善之策。


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


作者: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广东省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港澳基本法、政党法制,出版专著二部,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级项目二十余项获得,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等奖项)


内容提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分歧凸显了改革应遵从何种宪法程序、如何恪守宪法边界及如何落实宪法指示的理论问题。以修法程序改革的观点不但逻辑错误,也必然导致监察全覆盖与人大无限权力间的内在矛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遵从宪法修改的程序,先由全国人大修宪创设机构,再实施宪法建立机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恪守宪法根本规范确立的边界,不得改变以“党领导人民建设一个民主、法治、权力制约和人权受保障的现代化共和国”为内容的宪法根本。权力单向监督并非宪法根本规范的核心内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成闭环式的权力监督结构,但并未动摇人大制度的根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落实宪法的指示,合理配置监察权,建立监察组织法、行为法和基准法的融贯体系,以法律明确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和监察标准,并以既有的机关监督机制为基础建立环伺式的监察权监督模式,形成“有限”和“有效”监察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


关键词: 国家监察;宪法;约束;体制改革


论文创新点: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正当程序应当是修宪和宪法法律实施的程序,即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后随之实施宪法,立法形成国家监察法体系,各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和国家监察法,建立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

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得破坏宪法的根本规范——党领导人民建设一个民主、法治、权力制约和人权受保障的现代化共和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的领导,改变人大监督的开环模式,形成闭环式权力监督机制,符合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的原则,未破坏人大制度。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建议最佳的制度实现宪法根本规范表达的国家核心价值,形成监察权受监督的“有限”和权威高效的“有效”国家监察法治体系。


3.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

——兼论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时代特征


作者: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当代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60多篇,其中CSSCI杂志收录40多篇。出版学术专著3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其它省部级项目7项。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原理、比较宪法。)


内容提要: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试点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围绕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和体制等问题展开了学术讨论和争鸣。由于监察体制是监察制度的核心,不同的监察体制形成不同的监察制度,因此,为了深入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和特征,有必要讨论监察委员会体制在我国监察史上的地位及其对当下中国宪制的影响。本文从宪法史的角度观察我国近代以来特别是建国以来监察体制的变化和发展,认为我国的监察体制经历了从古代的监察御史体制到近代监察院体制再到建国以来的行政监察体制的演变,其主要特点是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纠举官员的违法失职和贪腐行为,形成世界法制史上独一无二的独立监察体制和监察文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以往监察机构的异同,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监察体制,其宪法地位、组织架构和权力行使方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关键词:监察权;行政监察体制;监察委员会;反腐败职能;宪法史


论文创新点:


本文从宪法史的角度观察我国近代以来特别是建国以来监察体制的变化和发展,认为我国的监察体制经历了从古代的监察御史体制到近代监察院体制再到新中国建立以来的行政监察体制的演变。文章对我国独立监察体制的形成原因和法律特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认为设立独立监察机构是我国法文化的传统。文章对我国行政监察体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行政监察体制具有独立性不够,反腐败实效性不足的弊端,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以往监察机构的异同,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监察体制,其宪法地位、组织架构和权力行使方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4.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


作者:杨解君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与审计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理学与宪法学、能源法与环境法等相关领域。主持国家及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等1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60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光明日报理论版等转载或摘。出版著作30余部(含著、主编、教材),曾获多项部省级奖励。2006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11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内容提要:政治体制改革是事关权力运作及其限制问题的改革,因而必须对不同权力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与界定。我国国家公权力及其监督体系结构的现状与局限,主要表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又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还行使着对立法的监督权,但其对立法的监督权实际被虚置;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监督权,其中其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职权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从而使其监督无奈、无力;在司法权领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名实不符且存在着“同体监督”的现象,审判权则面临着独立公正的困扰和反腐败的无力。鉴于这些现实中的不足、局限与弊端,必须从顶层上重新设计好国家公权力运作的体系结构,完善和重塑现行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就此,一是改革现行立法监督体制,实行立法权与监督权的分离,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并行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承接宪法监督、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监督的职权;二是改革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和检察制度,设立对行使国家公权力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时通过多种法治化机制有效制约和监督监察权的行使;三是对国家监督权的监督则应体现监督的人民性。


关键词: 全面深化改革;国家公权力;制约与监督;监督体系重构;法律监督委员会

  

论文创新点:


1.系统、整体地审视我国现行的国家公权力及其监督的体系,建议对整个国家权力及其监督体制改革做出系统性的全盘统筹和顶层设计。


2.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个与常委会并行的履行宪法监督、法律制定及其实施的监督的机构——“法律监督委员会”,将现行宪法赋予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剥离给“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其代表全国人大对宪法实施、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权力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从而化解常委会集立法权与监督权等多种权力于一体的多重角色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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