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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教授学术成就与学术思想(上)

2017-09-24 学术之路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与京师刑事法治网


注:由于本文写于几年前,部分内容有待更新完善。

学术成就


一、获奖


《刑法学》(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002年10月获教育部“2002年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高铭暄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2002年12月获“2002年度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

高铭暄,2002年11月获吴玉章优秀科研奖。


二、项目


中欧经济犯罪比较研究,高铭暄教授主持,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高铭暄教授主持,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

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高铭暄教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刑事责任研究,高铭暄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项目

刑法专论,高铭暄教授主持,国务院学位办委托项目

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刑法,高铭暄教授主持,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委托项目


三、著作(部分)


《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1年版

《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联合出版

《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刑法论丛》(第4卷),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刑法论丛》(第4卷),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刑法论丛》(第4卷),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刑法论丛》(第4卷),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共2册),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刑法专论》(上、下),高铭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四、论文(部分)


《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与基本问题研究》,高铭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此案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高铭暄,《律师与法制》2001年第3期

《略论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概念、特征及犯罪界定》,高铭暄,《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从死刑角度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衔接》,高铭暄,《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普遍管辖权的特征及本土化思考》,高铭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高铭暄,《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普林斯顿普遍刑事管辖原则》,高铭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普林斯顿普遍刑事管辖原则评论》,高铭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及其修改补充》,高铭暄,《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2002年夏季卷

《沈木珠著〈国际贸易法研究〉序》,高铭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1世纪首次(总第7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序》,高铭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我是怎样喜欢上刑法学的》,高铭暄,《法学家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国际刑法问题研讨会综述》,高铭暄,《法学家》2002年第4期

《正当防卫问题研究》,高铭暄,《刑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立法研究》,高铭暄,《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从两则案例看依命令行使职务行为的正当化》,高铭暄,《检察日报》2002年11月15日理论版

《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高铭暄,《在中南海和大会堂讲法制(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国际刑法学协会暨中国分会学术动态》,高铭暄,《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3年第4期

《2002年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3年第1期

《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法学》2003年第6期

《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行为适用法律解读》,《法制日报》2003年5月18日第10版

《从国际人权公约看中国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法制日报》2003年6月26日第10版

《关于2002年三个最新的刑事立法解释》,《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002年三个立法解释评析》,《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4卷(2003年9月),

《刑法学、注释刑法学、比较刑法学、沿革刑法学、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等7个条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中国刑事法学》(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略谈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刑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中俄资格刑比较研究》,《刑法评论》(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弘扬法治发展,倡导学术创新——评《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2年卷?首卷)》》,《刑法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金融凭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3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论刑法立法的完善问题》,《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国际刑法渊源合法性论要》,《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专题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内地与澳门普遍管辖权适用问题研究》,《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学术思想

  一、哲人所为 进德不已

  文以行立 行以文传


  1928年,高先生生于东海之滨的浙江玉环。少年时代受做推事的父亲影响,高先生读了许多与法律有关的书籍。中学毕业后,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大学期间的博览群书、刻苦钻研使高先生成为同辈中的佼佼者,并深得法学院院长李浩培先生的赏识。1949年杭州解放,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高先生转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学习。大学本科毕业后,他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1953年8月,经过近二十年的寒窗苦读后,高先生毅然选择了法学教师这一职业作为他人生的新起点。


  学术道路的选择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一条寂寞与清贫的求索之路。从此,高先生与中国刑法学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他治学的每一步足迹都印证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轨迹。早在1964年高先生就曾结合自己学习刑法草案第33稿的体会,撰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后,他揆度原稿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高先生的首部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精确地阐释了1979年刑法条文的立法宗旨,翔实记述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展示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从草创到颁行的数十年艰难历程。这是十年动乱后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刑法专著,为刑法学教学、研究和刑事司法实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其影响延绵至今,已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1986年10月,高先生的第二部专著《刑法总则要义》付诸铅椠。1986年11月,由高先生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出版,这是我国法学领域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学科文献综要性著作,并为其他法律学科研究综述的归纳和总结树立了典范。1988年由高先生与王作富教授联袂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与读者见面,这部专著对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中的诸多重要课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探究,开创了刑法专题研究论证之先河。1989年高先生与马克昌教授共同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面世,这部教材极富开拓精神且影响深远,1992年获第二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1993年高先生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出版,该书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研究的空白。1994年6月,高先生第三部专著《刑法问题研究》问世,这部著作汇聚了他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的心得与灼见,对我国刑法学建设、刑事立法完善和刑事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导引和推动作用。1994年10月,高先生主编的法学巨著《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全部出版,这部鸿篇巨帙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成果,历经十余载潜心调研,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精华之大成,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和富有创见的研究总结,深刻探讨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原理及其发展的规律和新经验。1995年该书以其高品位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实用价值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再度荣膺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1998年由高先生和赵秉志教授合编的《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下册)出版,这是一部迄今最为系统、详实、完整的有关我国刑事立法文献资料著作,囊括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种刑事立法文件、历次刑法草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展现了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轨迹,是研究我国刑法立法的必备工具书。2000年由高先生主编的国家社科“九五”规划重点项目成果《新型经济犯罪研究》出版,这部专著全面、系统、深入、细致地对某些特定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成为有关经济犯罪研究方面的精品力作。


  二、妙机其微 超以象外

  真力弥满 积健为雄


  刑事立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之一,刑法典的制定与完善更是一国刑事法制建设基础中之基础。每一位法学研究者都有责任为国家的法治事业献计献策。高先生从风华正茂的青年时代,到年逾古稀的长者,参与国家刑事立法创制活动已近半个世纪,为我国刑事立法工作贡献良多,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有关刑法典的制定与修改的构建理论。


  1954年10月,伴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受命组建班子,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那时起,高先生作为起草班子的成员,参加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草案第1稿到第38稿,撇开停顿时间不计,在近10年的立法生涯中,高先生倾注了自己的全部学识、热情、心血和汗水,是自始至终亲历刑法典创制过程的惟一学者。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施行以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刑法的修订工作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1981年至1995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对刑法典的内容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在此期间,高先生参与了大部分刑事法律的草创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发表立法建议,要求纠正不当条文,受到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评价。


  1982年,刑法典的修订工作已进入酝酿阶段,高先生以促进刑法改革与完善为己任,极力倡导开展刑法修改研究工作。在他的主持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历年学术研讨会均涉及刑法修改与完善问题,为刑法的修改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资料和论据,为刑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完成进行了理论论证与铺垫。1988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修改刑法典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直至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刑法典,在历时九年的修改研拟过程中,作为刑法修改研拟工作的主要专家学者之一,高先生除著文深入探讨刑法修改完善问题以外,还多次应邀参加刑法修改研讨会、座谈会及立法起草、咨询等项事宜,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刑法修改完善的宏观与微观的问题及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1993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修改刑法总则,在高先生和王作富教授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总则修改小组从1993年12月到1994年9月间进行了较为集中的研讨和修改工作,先后提交了一份《刑法总则大纲》、和四份《刑法总则修改稿》。1994年6月和9月提交的两份《刑法总则修改稿》,为国家立法机关修订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的建议和参考,1995年8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刑法总则修改稿》就是以此作为蓝本起草的。 1996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后,国家立法机关迅速将主要精力转入刑法典的全面修改工作。1996年8月12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邀高铭暄、王作富、马克昌、曹子丹、单长宗、储槐植等六位资深刑法教授就刑法修改问题进行座谈。1996年11月11日至22日法工委在京召开大型刑法修改座谈会征求对《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高先生以求真、坦诚之精神,就修订草案中的死刑立法规定进行了慷慨激昂的评析发言,他从历史经验、死刑价值、党的“少杀”政策以及国际斗争利益等多维角度出发,旗帜鲜明地提出削减死刑的建议,给广大与会者以启迪。


  1997年刑法典通过后,高先生作为建国以来基本上始终参与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刑法学家,受到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对他进行了专访,高先生还应各种新闻媒介、教学科研机构、司法部门之邀讲授、宣传新刑法典。历经多年的刑事立法实践,高先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刑法理论学说与思想体系,并就刑法典的修改完善亦提出了许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独到见解。此外,高先生亦对新刑法典的立法作了不少实事求是、较为中肯的评价。


  (一)关于刑事立法的根据


  在刑法典修订通过之前,虽然广大刑法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要求全面修改刑法、制定一部新刑法典的呼声很高,但也有些学者主张,继续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补充修改,不宜“大改”。对此,高先生高瞻远瞩地认为,全面修改刑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全面修改刑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更存在许多有利条件:(1)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刑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计划,准备工作已为全面修改刑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刑法及其修改补充的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已经过不同时期、不同程度的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属于立法缺陷与不足及症结问题,已有较为充分的表露,加之“两高”为全面修改刑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作了许多司法解释,这些都为刑法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经验。(3)政法院系、法学研究单位的刑法专家、学者,对刑法的修改进行了多年认真的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不少研究成果。 高先生认为,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而必须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国情、民情和罪情,注意总结和反映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防止可能出现的漏洞和失误;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并用这一政策去指导和协调立法内容;刑事立法要讲究科学,以政治理论、经济理论、法学理论作指导。一部无视理论指导的立法,是注定要失败的。


  (二)关于刑事立法的原则


  高先生认为,在刑事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四项原则:一是立法权限的集中性原则。即刑事法律的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均无权制定和颁布刑事法律。当然,对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及刑法的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和刑罚问题所作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应当允许,但必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施行。二是立法思想的一致性原则。即无论是制定刑法典,还是颁行单行刑法,都必须使立法思想保持内在的统一性,既要注意立法宗旨的一致,又要注意基本原理的一致,还要注意不同法规之间的一致。强调立法思想的一致性,是为了减少立法矛盾,保证刑事立法的整体效能。三是立法内容的必要性原则。即刑事立法的内容必须是成熟的、必不可少的,对不该规定的,要坚决舍弃;对应该规定的,即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也不能遗漏。四是立法方式的多样性原则。即刑事立法在形式上可以多种多样,既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事法律,还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三)关于刑事立法的技术


  刑事立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光有政策的指导和理论的贯通是不够的。在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中,立法技术相当重要。根据多年的立法经验,高先生认为,在立法技术方面,要注意下列四个问题:一是表述要明确。即立法内容的文字表述,必须明白无误,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使人捉摸不定,产生歧义。二是术语要统一。即刑事立法的用语要具有法律性和刑法性,做到概念清晰,含义确切,统一规范,简明易懂。要避免在刑事立法条文中出现政治口号、俗语等非法律语言。三是界限要分清。即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协调好刑法内部条文之间的关系,注意刑事法律与行政、经济、民事法律的配套与衔接。四是内容要可行。即立法规定要便于公民学法和司法机关执法,不能使人对法律规定无所适从。如果有法不便运用,也就丧失了立法的意义。


  在全面修改刑法典的研究过程中,他还进一步指出,1979年刑法典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做法。在全面修改刑法典时,应当从中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在立法技术上要有一个较大的改进。具体而言,刑法典无论在条文结构还是条文用语表述上都应讲究科学性,繁简适宜,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运用:其一,每条条文前应设立标题,概括地明示该条内容;分则条文标题也就是罪名。其二,分则条文原则上应采取一条一罪的规定方法,便于分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其三,在罪状表述上,应尽量少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犯罪特征的描述切忌笼统、含糊,力求明确、具体。其四,要注意各种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重罪、轻罪在法定刑上各有显著差别;危害性相近的犯罪在法定刑上也应大体接近。对于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条文,特殊法条的刑罚应重于普通法条,至少也不能轻于普通法条。


  (四)关于刑事立法修改与完善的方向


  刑事法律的修订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能草率从事,必须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在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上,高先生认为,必须强调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正当发展,惩治破坏各种经济成分的犯罪活动。二是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运用刑法手段铲除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弊端及腐败现象,使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更趋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要总结刑法施行以来的丰富经验,将其吸收到刑法典中。四是要注意到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总趋势,借鉴和吸收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范例和刑事司法的有益经验。


  关于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高先生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刑法的打击锋芒上,应着重于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二是在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应当由行为社会危害性中心论,转向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为主、兼顾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三是在刑罚制度上,应由较严厉和较封闭的刑罚,适当地向缓和与开放的刑罚转变。四是在犯罪的适用范围上,应由只注重国内犯罪,向同时也注重国际犯罪和跨国、跨地区犯罪的转变。


  (五)关于刑法典体系结构的完善


  修改刑法典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注意体系结构的合理安排。高先生认为,就刑法总则而言,1979年刑法典总则原分五章,可调整为六章:第一章“刑法的根据和原则”,主要阐明刑法的制定根据,同时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第二章“刑法的适用”,主要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同时指明刑法典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关系以及法条之间的关系。此章应规定普遍管辖权及对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犯罪如何适用。第三章“犯罪与刑事责任”,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第四章“正当行为”。第五章“刑罚”。第六章“刑法用语”。


  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应如何完善?高先生认为:(1)原刑法分则中“反革命罪”应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可以将同类客体划小些,分成数章,如危害现代企业管理罪,危害公平竞争罪,扰乱金融罪,妨害税收罪,等等。(3)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本来就是两个同类客体,顺理成章地应当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两章。(4)在完善侵犯财产罪一章的同时,可增设侵犯知识产权罪专章。(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也可划分为数章,如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等等。(6)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有必要把贪污贿赂犯罪列为一章。(7)军人违反职责罪应纳入刑法典,以保持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


  (六)关于罚金刑的扩大适用


  高先生认为,在全面修改的刑法典中,应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凡是挂拘役的法定刑中,一般都可以考虑增设单处罚金作为供选择的刑种。关于罚金的数额问题,高先生认为应采取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式:总则规定下限,分则规定上限;罚金的数额反映在罪种上 53 35654 53 19065 0 0 4598 0 0:00:07 0:00:04 0:00:03 4599对经济犯罪和非经济犯罪应有较大区别;反映在刑事责任主体上,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也应有所不同。


  高先生关于完善刑法的具体设想,除上述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外,还涉及其他一些方面,例如:(1)在罪名的存废上,建议将破坏集体生产罪改为破坏生产罪;取消“打砸抢”罪、盗窃珍贵文物出口罪等。(2)在罪名的增设上,建议增加劫持交通工具罪、侵占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破坏矿产资源罪等等。 (3)关于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方面之限制,并增设非法复制发行罪、假冒他人作品罪和剽窃作品罪。(4)关于三个“口袋罪”的分解,建议取消投机倒把罪这一不合时宜的罪名,对该罪名所包含的、有必要保留的内容经过梳理,归入业已分化出的罪名或拟增设的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罪等罪名之中;将流氓罪名取消,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等;对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进行调整,增设滥用职权罪、逾越职权罪、故意放弃职责罪等罪名,使玩忽职守罪不致臃肿膨胀。


  (七)关于新刑法典的特色


  高先生认为,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他认为,刑法典自1979年制定后已经过18个年头,这期间,刑事犯罪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和形式,原来的刑法就显得不够全面和完善。全面修改刑法,对新形式的犯罪作出反应,对一些制度作出修改,已刻不容缓。


  高先生认为,新刑法典在立法内容和精神上体现了“三严”,即严密法网、严格制度、严惩有方。所谓严密法网,是指新刑法典规定了相当完备的罪种,总数已达400种以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婚姻家庭各个生活领域内所发生的形形色色犯罪的实际情况。所谓严格制度,是指新刑法典在总结1979年刑法实施17年经验的基础上,对一系列制度特别是属人管辖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量刑制度(如酌情减轻、累犯、缓刑)和行刑制度(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时效),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所谓严惩有方,是指新刑法典坚决将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


  三、辨物正言 精义并用

  理形于言,叙理成论


  关于刑法学科基础理论的若干宏观问题,高先生曾屡屡发表自己的见解: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什么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众说纷纭。高先生认为,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把刑事责任列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我国刑法学界是一个创举。高先生认为,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是三个不能互相替代的概念,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纽带,应当成为刑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部门法学,对刑法学的研究,应当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从各个不同方面进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使刑法学研究更加深入、更加丰富。高先生明确提出,刑法学研究应当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其一,分析的方法。即对刑法规范进行阐述和解释,特别要注意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其二,比较的方法。即从宏观上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刑法体系、立法特点、刑法原则、刑法制度、刑法思想、刑法学说进行横向比较;或者从微观上就某一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具体问题、具体观点进行横向比较。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拓宽研究视野,增进对各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了解,并从中剖析是非,评述利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但是,比较研究必须以获得大量的资料为前提,不能仅凭一鳞半爪、片言只语,就妄下结论。其三,历史的方法。即对刑法问题进行历史考察,总结前人经验,评判是非得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古鉴今。其四,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即刑法理论应当非常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经验,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指导司法实践。只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刑法学研究之树枝繁叶茂、常青不衰。


  (三)刑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


  刑法学是一门阶级性很强的科学。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思想的深入研究,高先生认为,他们的思想对刑法学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有助于分清敌友,分清轻重,确定刑法的打击锋芒,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思想,有助于确定刑法的功能和任务,更好地发挥刑法在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中的作用。(3)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有助于区别对待,分清主从,惩恶扬善。(4)关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能够使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切合实际,少出错误或不出错误。


  (四)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学研究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引发了我国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所有法学理论的深刻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学研究应当如何发展,是一个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根本性问题。对此高先生认为,应突破过去的理论格局并超越现有的学术水平,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课题。


  从刑法根基的层面上思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刑法调整的广度有所扩张;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刑法调整的深度有所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调整仍是必要的,甚至比计划经济体制下,其调整的广度与深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观念方面,市场经济的刑法观念,作为市场经济的文化价值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必然贯穿着市场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的基本精神,并以刑法的独特方式予以体现。市场经济的犯罪观的基本内容就是要科学地确立犯罪的认定标准。市场经济的刑罚观的根本内容就是追求刑罚的社会效果,为此要注重刑罚的公正性与功利性。市场经济的刑法观的根本内容就是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为此刑法应严格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控制模式上,应以犯罪的相对性与刑罚的经济性为基本理念,必须破除重刑主义的泛刑罚化观念,建立一个实现刑罚资源的最佳配置并能取得遏制犯罪的最佳效果的刑事控制模式。


  在刑事政策上,应当反思从重从快的做法,考虑刑事政策的适当调整。


  在刑法机制方面应进行科学改革。首先,可考虑引入判例制度解决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脱节的问题。其次,在条件成熟时应引入数学量刑法、电脑量刑法,协调定罪与量刑的关系。最后,应当改革行刑机制,协调判刑与行刑的关系。


本期责任编辑:赵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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