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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缅怀罗豪才教授:开讲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实至名归

2018-02-22 学术之路

来源:中国法学会

【悼念】关于设立罗豪才教授吊唁灵堂的通知

2009年 6月25日下午,蓝天白云,阳光明媚,中国法学会与清华大学联合主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开坛仪式暨首次讲座在清华园隆重举行。与会的嘉宾有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教授,中国法学会时任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时任副主任(现为党组书记)袁曙宏教授,清华大学时任党委书记(现为陕西省委书记)胡和平教授等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时任主任李援、法制日报社时任社长贾京平、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中心时任副主任(现为协调司司长)赵振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时任副庭长(现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所时任副所长(现为所长)谢鹏程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时任总编辑陈桂明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时任院长谢晖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时任副院长沈岿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现为中办法规局副局长)宋功德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等知名专家学者。此外,中国法学会各部室时任负责人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参与了整个过程。


下午2点50分,在罗豪才教授、袁曙宏副主任等人的参与和见证下,刘飏常务副会长和胡和平书记分别代表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在清华大学主楼贵宾室签署了“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合作协议书。双方一致认为,为了进一步活跃法学学术气氛,发现、培养和汇聚法学人才,更好地引领、组织推动和繁荣法学研究,促进法学理论创新,为中央提供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中国法学会与清华大学强强联手,资源互补,共同举办“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并努力使之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法学讲坛之一,是非常有意义的。讲坛具体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现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制日报社协办。


下午3点,“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开坛仪式在清华大学主楼接待厅正式举行。仪式由王振民院长主持。能容纳150人的大厅座无虚席,其中包括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相关专业的近50位老师和博士研究生和来自相关报刊、网站的编辑和记者。


开坛仪式首先由胡和平书记和刘飏常务副会长致辞。胡和平书记指出,中国法学创新讲坛有“三高一新”四个特点。一是规格高。中国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清华大学法学院始建于1929年,是清华大学最早成立的学院之一。自1995年复建以来,法学院的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是一个既富有历史底蕴又充满朝气活力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基地。这种强强联合的格局一定会为创新讲坛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定位高。创新讲坛肩负着两项使命:其一,要成为法学理论发展和传播的殿堂。其二,“讲坛”要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动力源。三是水平高。讲坛将始终坚持以讲演内容是否有实质创新作为确定讲演人的标准。四是锐意创新。以创新为主题举办系列法学讲坛,这在全国是第一次。王安石有一句诗,叫做“浓绿万枝一点红,动人春色不须多”。现在大学法学院很多、法学学科的讲座也很多,但是创新讲坛这样的精品不多。希望大家精益求精,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内容和形式,将创新讲坛办成中国乃至世界法学界人人心向往之的高端学术论坛。清华大学将为讲坛的举办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确保讲坛的顺利成功运行。


刘飏常务副会长指出,由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合作创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经过半年时间的筹备,今天终于开讲了,可喜可贺!能够和清华大学及法学院合作,深感荣幸,也充满期待。讲坛的创新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讲坛以讲演内容的创新性为硬标准。本讲坛的讲演者,其讲演内容应属于理论上有较大发现,实践上有较大应用价值,以新的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对重要法律现象进行探索,并提出全新的理论阐释,或对当前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等等。二是,创新讲坛创立了确保学术创新的一系列制度。讲坛建立了以讲演人申请为主,主动邀请为辅的制度,专家匿名评审制度和公示异议制度等。为此,论坛组委会设立了不同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聘请活跃在我国法学研究一线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委,遴选讲演人。并对其讲演内容、观点征寻学界及社会评价,以确保学术创新。三是,创新讲坛确立了成果认定、应用转化及传播的一整套机制。四是,创新讲坛开创了中国法学会与高校合办固定讲坛的先例。刘飏常务副会长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创新讲坛盛名之下,其实相符。鼓励法学理论创新,促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把讲坛办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创新的阵地。二是希望创新讲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为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平台,使讲坛成为培育、扶植人才成长的摇篮。三是希望创新讲坛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搞好策划和设计,求新求变,做大做强,努力把创新讲坛打造成权威性高、影响力大、凝聚力强的顶级品牌,成为我们自己的世纪大讲堂。


随后,主持人王振民院长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的贺信。

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在贺信中指出,值此迎接新中国60周年华诞和中国法学会成立60周年之际,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开坛仪式及首次讲座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这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中国法学会与清华大学联合主办以“创新”为主题的法学讲坛,是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服务法治实践的一个新创举。首次讲座的主讲人罗豪才教授作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著名教授、致力法学创新的代表人物,也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其“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在法学界久负盛名,影响深远。真诚希望:把创新讲坛办成引领我国法学研究,坚持政治方向、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法治实践的样板;将讲坛全力打造成国内法学讲座的顶级品牌,切实成为推动学术创新、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平台。希望法学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中国法学会的组织、引领下,以举办法学创新讲坛为契机,进一步拓宽研究领域,改进研究方法,注重理论成果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做出新贡献,谱写新篇章!

黄进校长在贺信中说,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是繁荣法学事业的原动力。“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以“提升法学创新能力、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为使命,明确以讲演内容的创新性作为选择讲演人的硬标准,建立了讲演申请制、专家匿名评审制、公示异议制、成果认定证书制等一系列崭新的制度和机制。这些都是眼下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我们期待着讲坛催生更大的学术成果,培育和发现更多的学术大师,引领和推动法学创新的新高潮。罗豪才教授是我国德高望重的行政法学家,深受广大法学师生的爱戴。讲坛确定罗豪才教授担任首次讲座的主讲人,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在于罗老师首次提出了行政法平衡理论,并带领团队进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完全切合讲坛确立的主讲人选择标准,更在于罗老师尽管担任重要职务,但一直崇尚学术、追求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学术主张,堪称法学创新的典范。衷心祝愿罗老师本次讲座圆满成功,生命之树常青,学术之树常青!

发来贺信的领导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时任副主任安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时任副检察长朱孝清。全国知名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发来贺信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时任所长李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时任院长朱苏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任院长韩大元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时任校长吴汉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时任校长陈彬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时任校长何勤华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时任校长贾宇教授。

随后,“中国法学创新网”举行了短暂而精彩的网站开通仪式。随着刘飏常务副会长和胡和平书记同时触摸指示灯,在优美的音乐声中,大厅的显示屏上徐徐打开,最后定格在以生机勃勃的绿色为主色调的“中国法学创新网”的主页上。“中国法学创新网”是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共同创办的配合“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的官方网站。“中国法学创新网”目前开办了“创新讲坛”、“创新文选”、“新秀100”、“热点聚焦”、“刊海纵览”、“讲座集萃”、“阅读传奇”、“名家访谈”、 “星闻轶事”、“妙文共赏”、“警句语录”等11个栏目(现有所调整)。其中,不少栏目很有特色,比如“新秀100”栏目拟在全国寻找100位法学新秀,进行采访和跟踪报道,联合有关媒体,关注和助推他们的成长。


开坛仪式和网站开通仪式结束之后,进入了今天的主要环节——中国法学创新讲坛首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75岁高龄的我国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走上讲台,打开电脑,演放PPT,为大家讲演“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中国法学》时任总编辑陈桂明教授全程主持了首次讲座。


罗豪才现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名誉会长,曾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主要学术兴趣在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提出并倡导具有中国本土意识和自主创新性的行政法平衡理论,近年来关注较多的课题有软法与公共治理等。平衡论自1993年系统提出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国内外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影响。平衡论的提出得到了国内学术界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刺激了行政法学界从根本上对行政法进行整体性的思考,涌现了一批讨论、发展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文献,加深了理论研究的厚度。同时,平衡论所主张的方法,也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平衡论的代表性论文已经被翻译为英语、日语和俄语等文字,最新的成果是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发表的罗豪才教授的文章,“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此前该学报还发表了罗豪才教授“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一文;另有一部有关平衡论和软法的俄文版文集将于今年7月底由莫斯科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在与美国、日本、芬兰、瑞典等国家的学者进行座谈时,平衡论也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注。

罗豪才教授的讲演充分体现了老一代法学家的风采——知识渊博、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表述严谨。正如刘飏常务副会长所言,德高望重的罗豪才教授在将近一个小时里与每一位听众分享了一道法学创新大餐和智慧的盛宴。中国行政法的平衡论,最先在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合著的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的《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中表述。中国行政法的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丰富的内容体系。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主要植根于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现实,在对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争议的反思过程中,结合对国家管理的衰落和社会治理的兴起的治理模式的回应,对主要借鉴于苏联的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管理论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控权论的辩证分析,强调重视行政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提出的“既要保权又要控权”两者兼顾的平衡论。并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中予以体现。中国行政法的平衡论,是主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当保持平衡状态的一种行政法理论。平衡论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随着对平衡论研究的深入,平衡论研究已经进入到结合具体的行政法制度,来研究计划、规划行政、裁量、标准化、国家立法中的软法以及规制等领域的问题。目前,平衡论主要关注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决策和执法方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以及法规范结构总体上存在失衡。最后,罗豪才教授谦虚地说,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还有很多新领域、新问题需要探索,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罗豪才教授结束主讲之后,听众们为他精彩、成功的演讲报以久久不息的掌声。


在评议阶段,两位作为中青年法学家代表人物的袁曙宏教授和季卫东教授闪亮登场。袁曙宏教授现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也是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季卫东教授年初从东瀛回归中国,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致力于法学教育改革和多学科的法学研究。两位大牌教授对罗豪才教授精彩讲演的评议同样赢得了满堂喝彩。


评议阶段过后,在陈桂明教授的主持和指挥下,台上主讲人、评议人、主持人之间,台上与台下,台下与台下进行了充满智慧的“激烈交锋”,掌声此起彼伏,笑声不断。尤其是,罗豪才教授从容接招,他的谦虚、真诚、宽容,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和一代法学家的气量,让每一位听众无不肃然起敬!


陈桂明教授道出了大家的心声,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都会聆听不少学术讲座,但是令人终身难忘的讲座并没有几次。今天罗老师给我们所做的讲座绝对让我们终身难忘,激励我们“学无止境,不断创新”。

讲座活动全部结束之后,主办方别出心裁地安排了与众不同的环节:由刘飏常务副会长向罗豪才教授赠送精美的“演讲纪念牌”。牌上分行写着“中国法学会﹒清华大学,‘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1期,‘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教授,演讲纪念,2009年6月25日”。会场上发出了雷鸣般的掌声,祝贺罗老师演讲成功。


最后,各位嘉宾在清华大学主楼前合影留念。在晚宴上,每位嘉宾、老师和同学都意犹未尽,对开坛仪式和首次讲座的精细安排和圆满举行赞不绝口,并对下一期讲坛充满了期待。



附:罗豪才教授“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演讲提纲)”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2009年6月25日“中国法学创新讲坛”首场报告

(讲稿)

罗豪才


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研究平衡论,是为了解决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在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中。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丰富的内容体系。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被收录编辑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经出版了三辑。除此之外,代表性的著作还有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一 、 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一) 社会背景

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1、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开始转型,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主义模式。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在这种观念下,行政法制往往成为管理相对人的工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畅通表达和有力维护。

与此相反,行政法是否应该严格控制行政权呢?1984到1985年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司法审查制度。在与一些学者的交流过程中,我意识到,美国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为目标,这种模式可能符合美国国情,但未必适合中国。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教授也指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走自己的路”,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我们从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出发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

2、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在新的形势下,国家既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社会、市场在具体事项上的能力和需求做出情境化的判断。

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3、《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争议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展开过激烈争论,即行政法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当时,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了起草过程和其中的争论。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吸收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兼顾论。


(二)学术背景

8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开始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展开了初步讨论,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等观点。这些观点极具开拓性,但尚未完全摆脱法律阶级性等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以理想类型的方式,梳理和归纳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行政法模式。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们认为,虽然管理论和控权论是两种对立的理论模式,但二者都是以“权力”为视角,即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二者都不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吸收两者的合理成分,根据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提出了行政法的平衡论。 

二、平衡论的基本主张

平衡论是主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当保持平衡状态的一种行政法理论,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一)从“关系”视角研究行政法

传统行政法理论模式采取“权力”视角会产生研究的盲区,应转换为“关系”视角,突出相对方的主体性和公众参与对于行政过程的重要性。虽然管理论、控权论是两种对立的理论模式,但视角都是相同的,都是单一的“权力”视角。在这样的视角下,作为行政权对立面的公民权只是一种背景性的设置,其没有把握现代公共治理中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错综复杂的、既对立又互动的关系。

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核心应当是 “权力/权利” (Power-Right)关系。这种“权力-权利”关系具有时空性,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形态,例如在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中就有差别;而且还具有广泛的关联性,与行政法上的权力/权力关系和权利/权利关系可以实现多方面的衔接。

只有坚持“关系”视角才能全面地观察行政法关系,才有可能建构比较科学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才能建构比较合理的行政法制度。

(二)发挥行政法关系主体的能动性

权力或权利作为一种权能均具有能动性、扩张性的特点。行政法关系主体的能动性具有双向性,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权力行使原则上应当以授权为依据,但在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条件下,应当支持积极行政。权利行使原则上止于法律明文禁止,但也不得滥用。行政法的要义在于制约行政法主体权能的非理性扩张,激励其理性活动。

(三)引入相关机制实现协调发展

平衡论主张引入相关的机制实现协调发展,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和协商机制。

制约机制既制约行政权的非理性膨胀、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维护行政秩序。激励机制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众谋求更多的公益,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参与行政,以增强私人的利益。

平衡论的制约与激励机制针对主体双方的不同特点也会有所侧重。对于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制约行政主体,其方式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和权力的互相制约,既包括实体的限制,也包括程序的约束,既包括外部制约,也包括内部制约。对于激励机制,重点则是要激励行政相对方,例如可以采取竞争机制、奖励措施、利益诱导等。通过这种制约和激励机制的设置,就能够实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结构性平衡。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应当通过协商机制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平衡和稳定。协商机制关注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对话、商讨乃至辩论的过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主体的平等性,是指各方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协商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促进了主体的平等,为协商提供了基础。议题的开放性,是指协商的议题可以在过程当中进行修正,甚至提出新的议题。过程的互动性,是指协商的主体通过沟通和对话,通过理性的说服、认同、协商,获得同意或相互理解,构建合作共赢的行政关系。协商机制具体可以通过诸如协商行政、合作行政等制度体现出来。

(四)构建现代行政法的均衡结构

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包括权力/权利、制度、利益、规范和价值五个层面。

就权力/权利结构而言,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些关系当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但从总体上来说,这些不对等并非指向同一方向,因此可以实现二者整体上的平衡,这种平衡是一种不对称的平衡。

就制度结构而言,平衡论认为行政管理制度与监督行政制度在总体上应当是协调的,同时要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

就利益结构而言,则应当兼顾公益和私益,二者既不是对立的,也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

就规范结构而言,整个行政法规范体系可以划分为硬法、软法和混合法的体系。

就价值结构而言,行政法应当兼顾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效率,通过制度安排实现价值的均衡。

(五)在理论和实践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在开展行政法学研究和推动行政法治实践方面,平衡论坚持多种方法并用,包括统筹兼顾、理想类型、结构调整、利益衡量和博弈论等方法。

统筹兼顾的方法具有整体性和宏观性,要求在制度设计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理想类型是一种思维的方法,是类型化比较研究的方法,也是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一种概念工具。

结构调整则强调通过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利益的协调、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结构上的均衡。

利益衡量则是指在行政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衡量公益与私益、公益与公益、私益与私益等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不同利益冲突。

博弈论将行政过程塑造为各行政法主体可以博弈的场域,这种博弈必须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其目的在于追求最大的共识和均衡化。

统筹兼顾、理想类型、结构调整、利益衡量和博弈论等制度容许各方利益主体进入行政法的过程,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行讨价还价,并据此采取有利于各自最大化利益偏好的策略,形成基于合意的均衡。 


三、当前关注的问题和领域

(一)关注的问题

目前,平衡论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现代社会的公共治理应当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复合结构,但是目前在很多领域,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到位,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待加强,而公民社会的发育不成熟,民间团体的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加强。我们应当积极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治理模式,促进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是决策和执法方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决策方面,公众参与仍然不够充分,应当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结构,从制度和程序方面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不少地方,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缺乏应有尊重,执法方式还相当简单、粗暴,应当逐步推动柔性执法、合作执法与协商执法。 

三是法规范结构总体上存在失衡。法在形式上基本可以分为硬规则和软规则两类,也就是硬法和软法。长期以来,硬法和软法发展不协调,传统的公法学研究只关注硬法,忽视了软法;软法长期存在但遭到了忽视,未能与硬法实现优势互补。我们应当强化软法研究,推动软硬法混合治理结构的形成。


(二)研究的领域

我们当前集中研究的主要是计划、规划、裁量、标准、国家立法中的软法以及规制等领域。

1、规划行政

在现代公共行政中,行政并不限于纯粹地执行立法机关的指令,其还具有很强的形成性功能,规划行政就是这种功能的表现。当前行政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行使公共职能,都会制定各种计划和规划,但规划违法和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规划之间彼此冲突,规划混乱甚至寻租腐败等问题屡见不鲜,规划亟需法治化。在规划主体、规划权限、规划程序、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的变更、规划的实施等诸多方面,我们强调,通过软硬法的混合结构进行治理,实现“依法行政”之下的“依规划行政”。

2、国家立法中的软法

通常认为,国家立法都是硬规则,当前公法学研究关注更多的也是硬规则,而很少留意或者不注意研究软规则。事实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既有硬规范(强制性规范),也有软规范(非强制性规范)。根据粗略的统计,国家立法中大约21%的规则属于软规则。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一般得到了较好地实施,而对非强制性规范的形成、实施问题的公法研究基本上是空白的,所以我们应当拓展公法学研究的视域,尤其要加强对法律中非强制性规范即软法的研究。

3、裁量

裁量权的普遍存在是当代行政国家的一个普遍特征。对裁量权的控制,是法治的一个基本问题。传统上,我们主要通过立法、程序、司法、社会等方法,来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但是这些方法只关注硬法规则的强制作用,事实上,软法规范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4、标准化

标准在公共治理中广泛存在,是软法的渊源之一。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还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我们主张从软法角度关注标准化,重点要关注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及修改程序、法律约束力等问题,特别要关注标准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如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和 ISO22301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因为这两个标准更多地关系到人权、管理等社会稳定问题)。有人认为,标准化问题实质是放松规制,建立柔性规则体系的问题。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研究软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5、规制

规制可以分为政府规制、合作规制与自我规制。对政府规制,行政法学过去有所研究,但不充分。有些领域的事项,如金融市场,还要加强监管,甚至强监管都是必要的。但对公民社会,有些地方要改革,与政府的关系还要调整。当前应该多研究合作规制和自我规制。总的来看,规制问题法治化有待加强,要发挥软规则和硬规则混合治理的功能。对合作规制和自我规制,更多地是要靠软规则来调整,这方面过去我们不太重视,这也是要加强研究的软法的重要领域。

平衡论试图通过这些领域的研究,拓展公法学的研究视域。这些领域的问题都可以从法的角度,特别是软法的角度加以研究。在这些领域,单用硬法很难实现法治化,需要运用软法加以规范,因此要求我们加强软法研究。因为软法的形成过程需要多方主体的协商,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可以显著提升相对方的地位,凸显其能动性,因而软硬法的混合结构有助于实现公法关系中权力/权利的结构性均衡。


总之,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观点和体系。但是还有很多新领域、新问题需要探索,平衡论的研究也需要保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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