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加祥: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比较与启示
本文刊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
作者:胡加祥,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感谢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大力支持,也感谢上海交大法学院刘潇潇同学所给予的帮助,当然,文章中的任何差错仍然由作者自负。 乌德勒支大学在欧洲大陆排名第二,仅次于苏黎世-瑞士联邦技术学院(该校以理工科见长)。
中文摘要:大学的兴衰与大国的兴衰密切相关。从公元十一世纪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批现代意义的大学至今,哪里有一流大学的兴起,哪里就有一个国家的崛起,一个民族的兴旺。今天,中华民族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复兴的历史时期,建世界一流大学,这是当今中国一些高校提出的响亮口号。然而,任何一所世界一流大学无不都是在众多世界一流学院的基础上烘托起来的。因此,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更具体的目标应该是先建成几所颇具世界影响的一流学院,在此基础之上,积少成多,集腋成裘,逐渐形成世界一流大学的规模。法学作为最古老的学科之一,在经历了近千年的历史变迁以后,已经成为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院的办学特征也从一个侧面折射了现代高等教育的办学理念。
关键词:一流大学,法学院,大学理念,办学特色
一、世界一流大学的标准与法学院的影响
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是中国几代学人的梦想与追求。自清末民初以来,中国的许多知识分子远涉重洋,赴欧美日等先进国家求学。这些学者回国以后,按照欧美大学的办学模式创办了一批现代意义的大学,这些学校成了今天中国高等教育的基石。然而,一个世纪过去了,中国的高等教育不但没有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反而有差距拉大之虞。纵观许多世界一流大学,其今天的辉煌靠的不仅仅是悠久的历史、雄厚的财力,更重要的是先进的办学理念。
本文以世界一流大学为基础,以法学院作为研究视角,对当今世界法学高等教育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与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若干建议。在确定比较对象时,本文综合考虑了以下两方面因素:第一,除了入选的法学院享有国际声誉以外,其所在学校的整体实力也必须是世界一流。第二,兼顾两大法系的历史渊源和法学教育特色。就学校的整体实力和法学院的影响而言,美国还有不少大学超过本文所选的乌德勒支大学1和爱丁堡大学。2 但是,本文研究的侧重点之一是比较不同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中的差异,因此,在选择院校时,还要考虑到彼此之间的可对比性。
参照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2006年发布的世界一流大学排名,3 同时兼顾英国的《泰晤士报》、《每日电讯》、《卫报》和美国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等媒体所作的排名,本文最终选取下列八所大学:哈佛大学、剑桥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牛津大学、耶鲁大学、乌德勒支大学、爱丁堡大学。所选学校的具体排名详见图表1。
图表 1
大学名称 | 世界排名 | 地区排名 | 国内排名 |
哈佛大学 | 1 | 1(北美) | 1(美国) |
剑桥大学 | 2 | 1(欧洲) | 1(英国) |
斯坦福大学 | 3 | 2(北美) | 2(美国) |
哥伦比亚大学 | 7 | 6(北美) | 6(北美) |
牛津大学 | 10 | 2(欧洲) | 2(英国) |
耶鲁大学 | 11 | 9(北美) | 9(美国) |
乌德勒支大学 | 40 | 6(欧洲) | 1(荷兰) |
爱丁堡大学 | 52 | 11(欧洲) | 6(英国) |
* 以上信息引自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2006年发布的世界一流大学排名。
二、法学教育的兴起与嬗变
人类开始系统传授法律知识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自《十二表法》颁布时起,罗马帝国统治阶级中就兴起了传授法律知识的活动。然而,古代的法学教育是以“解惑”为主,就像苏格拉底所说的,“教师的任务并不是要臆造和传播真理,而是要做一个新思想的‘产婆’,激发学生的思维,使之主动寻求问题的答案,既获得新知识,又学到如何获得知识的本领。”4 因此,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教育与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教育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
现代意义的大学肇始于十一世纪的欧洲。早期的大学都是一些单科学校,之所以称为“大学”(university),5 是因为其办学的国际化所致。学生来自欧洲各国,进校以后常常按国籍安排住宿。6 到了十三世纪,大多数具有综合大学资格的学校都设有四个科目,即“文学、法学、神学、医学”。学生在专修这四科之前,需要先修完七门基础课程,即文法、逻辑、修辞、算术、天文、几何、音乐。7
在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占据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教育出现了向神本主义和宗教蒙昧主义的倒退。神学在当时的大学教育科目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经院主义的教学方法以及师生之间的关系均与人本法律教育理念背道而驰。这种现象到了十五、十六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文主义思想向法律教育做了历史性的引渡,进而提出人文教育的理想,这既是对中世纪狭隘的宗教教育观的摒弃,又是法律教育由神本主义向人本主义的回归。在以意大利波隆那大学为中心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下,主张人权、理性及个性自由的人文主义思潮将法律从神学中解放出来,成为一门世俗化的学问,并作为一种独特和系统化的知识体来传授。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的近代法律教育均是以罗马法(Roman law)及实证法(positive law)的系统概念和原理为讲授重点,在综合运用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方法和提供系统的现成教学材料的基础上,培养学生抽象的逻辑思考及理论体系构筑的能力。8
相对而言,普通法系国家严格的法律教育起步较晚。尽管早在十三世纪,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就开始设立法学院,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法学院只是当地教会的附庸。在维多利亚时代以前,英国大学法学院以讲解宗教法规(canon law)为主,这倒不是说宗教法规在判例法的形成过程中作用不大,9 而是说明早期英国的法学教育有别于现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因为学生毕业以后的主要职业是在地方上担任教区牧师,像律师这样的职业资格是经过法律协会(Inns of Court)等组织培训获得的。10 直到十七、十八世纪,法律协会的行业培训才逐渐让位于大学法律教育。
美国的法律制度虽然是从英国移植过来的,但是与英国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带有浓重的实用主义色彩。就如学者石中英所说的,对于最早到达北美大陆的英格兰移民来说,重要的不是去辨明自己信奉的教义,而是要想办法标明新城镇的边界,贯彻执行刑罚,学会与印地安人相处,这种需求是刻不容缓的。11 因此,实用主义既是美国文化的精髓,也是美国教育,包括法学教育的象征符号。
三、大学的理念与法学院的特色
自近代以来,有关大学理念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归纳一下其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处于工业革命刚刚起步,当时的办学主导思想是大学应该是一个教化机构,目的是培养有学问的青年绅士。第二个阶段处于工业革命的鼎盛时期,以洪堡为代表的德国思想界提出大学不仅要传授知识,同样重要的功能是创造知识。这种理念推动了一批研究性大学的出现。第三个阶段开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此时,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时期,社会分工日趋明显,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大学办学理念认为大学不单是一个教育机构、一个研究机构,大学还应该是一个服务机构,为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培养各种专门人才。在这种理念推动下,许多大学开办了一些职业技术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s),12 形成了古老的学院与新型学院并驾齐驱的格局。13 三种理念折射出现代大学经历的三个重要发展阶段,同时也促使现代高等教育的迅速扩张。14
法学作为现代大学最古老的学科之一,在经历了上述三个发展阶段以后,逐渐形成了精英教育的欧洲模式和职业教育的美国模式,15 前者以牛津、剑桥为代表,后者以哈佛、耶鲁为代表。事实上,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的创始人最初是仿照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办学的,16 之所以出现法学教育模式的分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等教育发展的背后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早期的欧洲大学多半是由教会资助或国王下令成立的。例如,牛津大学最古老的学院是建于1264年的默顿学院(Merton College),由罗切斯特主教资助建立。剑桥大学最古老的学院是由伊利主教于1284年斥资建立的彼得学院(Peterhouse)。1806年5月,拿破仑下令建立掌管全法国教育行政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帝国大学。除神学院外,帝国大学对法国各大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师任命都有严格规定。法国资产阶级在镇压了1848年革命后,进一步加强了教会对教育的领导和监督作用。17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欧洲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学生,除了一部分从事法律职业外,更多的是担任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和教会的神职人员。
与欧洲的情形不同,自独立战争以后,美国就摆脱了宗教和封建皇权的束缚。在杜威等人的实用主义教育理念影响下,许多大学的法学院从一开始就形成以法律职业培训为主的办学特色。就像苏立教授所说的,美国的法学研究,即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院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18 法理和宪法的研究可能是在政治学院进行,法制史是历史系开设的课程,犯罪与刑罚等问题是许多社会学系研究的课题,而以芝加哥大学经济系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学界对法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则是举世公认的。
欧美大学法学院办学特色不同并不说明办学水平的高低,相反,在相似的人文环境和办学标准下,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的教育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四、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实证分析
如图表2所示,入选的几所法学院办学时间长短不一,学院的规模有大有小。本文所作的分析比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的整体素质;(2)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3)专业课程与选修课程的丰富程度;(4)硬件设施与教学管理;(5)学院的财源;(6)毕业生的成就和声誉。
图表 2
法学院名称 | 成立时间 | 本科生人数 | 研究生人数 |
哈佛大学法学院 | 1817 | 1890/年 | |
剑桥大学法学院 | 十三世纪 | 750 | 300 |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 | 1893 | 514(2005年) | |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 1858 | 589(2005年) | |
牛津大学法学院 | 十四世纪 | 839 | 316 |
耶鲁大学法学院 | 1843 | 630(2004年) | |
乌德勒支大学法学院 | 1636 | 3078 | 836 |
爱丁堡大学法学院 | 1707 | 1000 | 310 |
* 美国大学法学院没有本科生,法学院主要招收法律博士(J.D.),以及少量的法律硕士(L.L.M.)和法学博士(S.J.D.)。除了哈佛大学公布的是常年招生人数外,其余三所美国大学法学院公布的都是当年的招生人数。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公布的是在校学生总数,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乌德勒支大学公布的本科生人数中有近三分之一是以前历届没有毕业,但仍然注册的学生。以上数据引自各学院相关网页。
(一)教师的整体素质
教师的素质在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各项评鉴指标中无疑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当年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所谓的“大学者,非大楼之谓也,大师之谓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世界一流大学的法学院不仅拥有一批享誉世界的大师,就是普通教师也个个都是非等闲之辈。概括起来,这些学院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来确保其拥有一支精湛的学术队伍:
(1)教师来自五湖四海,学派不分三教九流。一支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必须具有多元化的成分。目前,国内除了少数几所新成立的法学院以外,多数法学院的教师都是毕业于本校。19 虽然在这些教师中不乏出类拔萃者,但是这种近亲繁殖的培养方式,从总体上讲是不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不利于学术思想的争鸣。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体制和经济等原因,法学领域没有多少人有机会能够到国外接受正规教育,导致法学教师基本上属于“自产自销”。第二,多数学校对自己的毕业生有一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情结。相比之下,牛津、剑桥等学校的做法值得借鉴,虽然许多教授都是毕业于这两所学校,但是他们在被牛津、剑桥聘为教授之前已经在其它学校摸爬滚打多年,并且建立了相当的学术声誉。
(2)设立众多讲座教席,引来八方人才。越是有名的大学,越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马太效应”。包括本文列举的学校在内,众多世界一流大学凭借其卓越的学术地位,利用社会赞助设立了名目繁多的讲座教席。剑桥大学法学院现有八个讲座教授席位,其中詹姆斯•克劳福德教授担任的“惠威尔教授”讲席(Whewell Professorship)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奥本海、劳特派特等著名学者生前都担任过该讲座教授。牛津大学法学院也有七位讲座教授。除了讲座教授席位外,一些法学院还设立讲座讲师席位。讲座教席既有单独设在某一个学校,也有同时设在在几所学校,例如,“钦定教授”席位(Regius Professorship)是英王亨利八世于1540年首先在牛津大学设立的,目前,除牛津以外,剑桥、爱丁堡等少数几所老牌大学也设有此席位。获此教席者一般被认为是英国,乃至世界上在某个领域最杰出的人士。爱丁堡大学法学院的尼尔•麦克米克教授目前就担任这一讲座教席,他被认为是继哈特之后英国最有成就的法理学家之一。
(3)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国内许多高校在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过程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引入竞争机制,就是淘汰一部分教师,而不是把好进人这一关。20 我国高校的学生入学与教师招聘方式与国外许多大学相比,形成两个明显的反差,即国外大学前者是“宽进严出”,21 后者是“严进宽出”。所谓教师的“严进宽出”,是指欧美著名大学的教师职位一般都很难获得,一旦获得,也不会轻易失去。以英国为例,学校只有在有人离职或得到一笔资助增设新岗位时才有机会招聘教师,因此,各大学对进人都非常慎重,第一期合同一般只有一到两年,最多不会超过四年,因为根据英国移民法规定,在英国连续工作满四年者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超过四年的合同,即使学校愿意签,到了主管移民事务的内政部也很难获得通过。在大学的某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四年,如果学校愿意与你续签合同或改签永久性合同,这意味它认可你承担这份工作的能力,22 以后,你即使很长时间没出科研成果,学校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解聘你。如果你申请新的或更高的职位,那么这一套考察机制重新开始(永久居留权除外)。
尽管这种机制容易培养懒人,但是,这种机制下的懒人也要比国内高校的许多人勤奋得多,因为通过这种机制筛选出来的教师,绝大部分都已经把教学和科研视为其生命的一部分,这些人会“无须扬鞭自奋蹄”,否则,他们也不会委屈自己,早就另谋高就,因为高校教师的待遇在当地并不算高。只有在如此宽松的环境下,人们才会创造出一些真正有价值的成果。23 反观国内许多高校,在录用教师的时候没有严格把关,然后再通过“聘任制”、“年度考核制”等制度,弄得许多教师整天惶惶不安,同时也造就了一大批“著作等身”的学者,催生了大量的学术泡沫。24
(二)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每年都能够吸引世界各国成千上万的申请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每年从近万名申请者中录取2000名左右新生;斯坦福大学法学院2005年从5040名申请者中录取514名新生;牛津大学法学院每年收到的入学申请约有1300份,但成功率仅为百分之二十左右。良好的生源保证了法学院有较大的挑选余地,而法学院丰富多彩的学术和社团活动则给学生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有学生社团35个,学生办的刊物7份。哈佛法学院由教师负责,学生参与办的许多学术刊物在国际上非常有影响。25 哥大法学院学生参与编辑的期刊有14种,其中《哥伦比亚法律与社会问题杂志》、《哥伦比亚跨国法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三种期刊被SSCI收录。这些学院的学生在读书期间就能够领略到许多名家的观点,毕业以后在各行各业崭露头角也就一点都不足为怪了。
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国际化的视野。由于学生来自世界各地,他们关心的不仅仅是本地区、本国的事情,还关心世界各地正在发生的事情,而法学院也为他们进一步了解这些热点问题提供了许多平台。哈佛大学法学院在2005-06学年共举办九大主题、122场学术演讲(其中一场是大型主题报告会,类似于我国的学术年会),26 内容涉及反恐、环保、劳工权益等当今所有热点问题。演讲者除了本院教授外,还有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教授、学者、法官,他们带来了最前沿的学术观点,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学生在这一场场思想盛宴、学术大餐中品味到了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由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生主办的Phillip C. 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已经成为一项颇具影响的世界性大赛,复旦大学法学院等学院曾经代表我国参加过该比赛。哥大法学院还为该院学生提供了超过1000多个名额的人权实习项目,这使得学生有机会参与到南非的制宪进程,以及防止美国监狱虐待同性恋者和有关卢旺达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活动中去。
(三)专业课程与选修课程的丰富程度
“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这在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上是有过争议的。上世纪五十年代,按照前苏联模式调整院校以后出现的许多专业学院,符合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从上世纪末兴起的院校合并反映了我国决策部门观念的转变,即从原来的“专才”教育转变为“通才”教育。然而,要让学生的知识结构多元化,这个问题远比院校合并复杂得多,它涉及到课程体系的设置,也涉及到现有教师知识水平的更新,即经济学上所说的“路径依赖”和“专用人力资本”等问题。
哈佛大学法学院2005-06学年为一年级学生开设的必修课有:民事程序、合同法、刑法、法律研究与写作、财产法、侵权法。二年级的基础课有:会计原理、宪法、公司法、税法。然而,最令人羡慕的还是法学院开设的245门选修课程和计算学分的各类研讨会(seminar)。选修课的内容五花八门,既有像行政法、国际法等一批传统课程,也有涉及动物权益、网络技术等当今热门话题和前沿技术的课程。此外,还有一些在必修课基础上的深化课程。27 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常年开设180门选修课供各类学生选择,28 三年制的学生必须修完其中的十六门课程,四年制的学生在此基础上还需再修完五门课,才能拿到“荣誉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做出选择。每学年的第一周,法学院将二十门左右的课程全部向他们开放,学生试听完以后再从中选择五到六门作为自己的学位课程。
开设众多选修课只不过是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比较宽阔的选择平台,要保证教学质量,还需要有一套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在这一点上,以牛津为代表的欧洲大学法学院和以哈佛为代表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形成了两种风格迥异的教学方式。牛津大学至今仍沿袭古老的“师徒式”(Tutorial)教学方式。29 每一位指导教师(Tutor)带三到四名学生,他身兼专业指导教师、生活指导教师等数职。学生不得缺席每周一次与指导教师的会面(如果课程跨两个学期,则为两周一次)。每学期开始的时候,指导教师都会给学生开出一份长长的书单,然后针对学生平时的听课情况,与学生进行类似“柏拉图式”的对话。虽然学生在牛津的学习成绩主要依据两次考试(一次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进行,这是一次能力考试,通过以后才有资格参加临毕业的综合考试),但是指导教师的评语对学生今后的升学和就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哈佛大学法学院不仅以“大而全”著称,而且有些课实行开放式教学。例如,行政法、家庭法、民事权利法律等课程与当地社区结合,实行“诊所式”教学方式,学生将社会中的问题带到课堂讨论,再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法学院下属的“赫尔--多尔法律服务中心”(Hale-Dorr Legal Services)和“刑事正义机构”(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e)是两个法律援助机构,学生在这里为前来求助的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牛津模式和哈佛模式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培养目标,概括地说,前者培养的是法律思想的创造者,后者培养的是法律思想的实践者。关于这一点,人们还可以从欧美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差异得到印证。像牛津、剑桥和爱丁堡这样的法学院都比较注重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的灌输,30 因此,这些学院一般都把“法理学”、“法律思想史”作为本科生的必修课。而这些课在一般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是见不到的,即使有,也只是作为选修课程。像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硕士课程里有一门“美国法律思想史”,开设的目的是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美国公司法、证券法等其它相关的专业课程。一般欧洲大学法学院都没有安排学生实习或参加法律援助之类的公益活动,牛津大学法学院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甚至严格规定其参加各种有偿活动。
介于牛津模式和哈佛模式之间的耶鲁大学法学院可以说是美国大学法学院中的“另类”。从本质上讲,耶鲁法学院的教学属于法律职业教育,因为该学院法律博士的培养目标也是职业律师。但是,耶鲁的教学方式则更像牛津大学那种古老的师徒式教育,16人左右的小班上课,使得学生能够与教师保持近距离的接触。课程体系中不乏“法理学”这样的纯理论性课程。耶鲁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法学博士(S.J.D.)一般只从本院毕业的法律硕士(L.L..M.)中招收。耶鲁的模式柔和了欧洲的经典与美国的务实,也许正因为如此,它才被《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评为2005年全美最佳法学院。
(四)硬件设施与教学管理
无论是以法条阐释教育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以案例分析教育为主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学院学生都要阅读大量的文献,因此,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都非常重视图书馆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讲,图书资料是否齐全是衡量一个法学院硬件设施建设最重要的标志。图表3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本文列举的几所法学院图书馆的规模。
图表 3
法学院名称 | 图书馆藏书量(万册) | 各类期刊(种) | 工作人员 |
哈佛大学法学院 | 170 | 14095 | 94 |
剑桥大学法学院 | 20 | 3105 | 11 |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 | 50 | 8000 | 28 |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 109 | 6472 | 45 |
牛津大学法学院 | 40 | 1456 | 20 |
耶鲁大学法学院 | 80 | 10000 | 52 |
乌德勒支大学法学院 | 15 | 1000 | 15 |
爱丁堡大学法学院 | 15 | 3421 | 7 |
*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由于受到场地限制,只能将大部分的图书放在学校的主图书馆里。乌德勒支大学法学院也有近10万册法律图书存放在学校主图书馆。哈佛大学法学院除了拥有170万册图书、报告和手稿外,还藏有45万卷(册)图书的微型胶片。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也藏有36万卷(册)图书的微型胶片。耶鲁大学法学院80万藏书中,外国法和国际法的书籍就有20册,堪称世界之最。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也藏有235,424卷图书的微型胶片。
拥有丰富的图书资料只是反映了这些学院的硬件建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更为重要的是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水平。图书馆对于法学家来说就像实验室对于科学家一样重要。目前,国内高校图书馆除了财力无法与世界一流大学相比外,人手缺乏、知识老化、管理水平落后也是主要差距。一流大学法学院不仅在人员数量上尽量满足图书馆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哈佛大学法学院甚至还要求图书采编部门的人员掌握一些金融常识,特别是外汇汇率方面的知识,因为该学院图书馆每年一千万美元的图书采购如果能合理把握汇率浮动的规律,则可为法学院节省不少资金。
相对于资金投入等硬性指标,平时的日常服务更能显示一个图书馆的管理水平。爱丁堡法学院图书馆平时的开放时间是: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至晚上10点;周五至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周日:中午12点至下午5点。31 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更是将周一至周四的开放时间从上午8点持续到次日凌晨2点。有了时间保证,学生和教师就可以从容地查阅资料、思考问题,而不必像到了国内一些高校图书馆,刚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料,还没来得及仔细翻阅和思考,工作人员就要下班关门了。
一流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管理水平之高还体现在服务非常到位。有些书出借率比较高,图书馆可以帮急需的人从别人那里调剂几天。即使像哈佛法学院图书馆也可能缺少某方面的资料,因此,好的图书馆一般都有一套“馆际之间复印系统”。笔者在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做研究时,经常通过这套系统复印一些该学院图书馆没有的资料。爱丁堡大学还与美国国会图书馆常年保持联系,法学院图书馆通过这一层关系还可以复印美国大学的资料,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只有在这样一种国际化的背景下,一个学者所做的学问才会有国际化的视野。
(五)学院的财源
没有钱办不了法学院,更办不了好的法学院,这一点从当年的哈佛、耶鲁模仿牛津、剑桥办学,到今天已经赶超或与之并驾齐驱这一历史中得到充分证明。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国家大部分高校都是公立的,以往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随着教育投入的速度超过经济发展的速度,许多大学已变得入不敷出,即使像牛津、剑桥这样的名牌大学有时也会觉得捉襟见肘。32 由于欧洲国家的福利制度不允许大学向本国及欧盟国家学生收取高额学费,33 学校只得寻找别的财源。除了扩招非欧盟国家的留学生以外,34 主要途径是寻求包括本校校友在内的社会各界支持。在这方面,像牛津、剑桥这样历史悠久的学校比较有优势。1995年落成的剑桥大学法学院新大楼主要是靠校友捐款建成的,它也是剑桥大学目前最现代化的教学大楼。牛津大学法学院得到的捐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校友。为了表示对他们的感谢,法学院在其网站上专门开辟一个介绍其校友经营的企业网页。35
相比之下,美国大学法学院的财政就显得比较宽裕。美国文化中有一种捐资办学的风尚。从哈佛先生捐助哈佛大学,到洛克菲勒、福特、卡内基等众多基金会,可以说,美国的高等教育是靠全社会力量支撑起来的。美国的许多大学都是私立的,学费非常贵,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2002-03学年的学费是29,500美元,斯坦福大学法学院2006-07学年的学费是37,440美元,但是,学费还不是法学院的主要财源。法学院的经费主要来自社会捐款。美国的法学院与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全美大学法学院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s)等行业协会关系密切,通过这些机构,法学院将自己的毕业生源源不断地输往社会,然后通过“校友事务部”等组织与毕业生保持联系。这些机构除了了解学生在社会上受欢迎的程度外,更重要的工作是联络校友感情,希望他们为母校(院)多作贡献。有了这种感情基础,校友们有了一定经济实力以后自然也会慷慨解囊。
有了这么多财源,如何用好这些钱也是一件非常有学问的事情。美国大学法学院都有自己的基金会,负责人大多由著名校友或学校的朋友担任,他们与法学院保持密切联系,而且通常是院董事会成员,有些甚至发展成为职业筹款者,专职为法学院筹款。目前,国内许多大学的基金会会长是由大学校长(院长)担任的,其实由一位德高望重而又关心学校发展、热心教育事业的校外人士(最好是校友)担任更好,因为他们毕竟比校长(院长)接触外面的时间长、机会多,而且向别人要钱时比较容易开口,成功的概率也较高。有了这些“职业筹款人”以后,国内大学的校长(院长)们就可以从繁重的社会事务中稍稍解脱一点。
(六)毕业生的成就和声誉
一流大学虽然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优越的教学环境,但是检验一个学校是否一流最终还是看其毕业生对社会的贡献。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为社会各界输送了大量精英人物。本文列举的四所美国大学法学院,其中三所为美国贡献了四位总统,他们是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海斯(第19任总统),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罗斯福(第32任总统),毕业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福特(第38任总统)和克林顿(第42任总统)。而这些法学院为美国社会输送的国会议员、大法官、企业家就不计其数了。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素有“首相摇篮”之称。在牛津大学培养的26位首相中,有不少出自法学院。剑桥大学法学院不仅培养了威廉?皮特这样的英国首相,36 还培养了一大批像李光耀这样的各国政要。
然而,与其它具有数百年历史的法学院相比,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造就名人的速度更快、密度更高。成立于1893年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至今才一百多年历史,但是,从该学院毕业的近万名学生中已经涌现出一大批杰出人士,其中包括美国前国务卿沃伦?克里斯托弗,新西兰第一位女大法官西伊安?伊利埃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位女大法官桑德拉??戴?康奈尔,以及担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近二十年之久的威廉?瑞恩奎斯特。由于斯坦福大学地处美国高科技的摇篮---硅谷,法学院与不少高科技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为它们提供法律服务。法学院的师生参与组建了像Yahoo、Google、eBay等一大批著名企业。这些企业成功以后也没有忘记法学院,用大量的捐款回报他们曾经给与的支持。
五、比较与启示
通过上述比较与分析,我们可以从列举的几所法学院中寻找出一些普遍的发展规律,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际性、公开性、批判性和包容性是世界一流大学的精神气质,也是一流法学院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反映了海纳百川、以人为本、知识创新、兼容并包的教育理想。“国际性”是指教师和学生的国籍多元化,学术交流多元化;“公开性”是指从学生招生、教师招聘到学院的日常管理都按照规则办事,公开透明;“批判性”是指让学生在学习中掌握求证的方法。哈佛大学的校训是“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斯多德为友,但更要与真理为友”,蕴含的就是这个道理;而“包容性”则是指充分尊重教师的学术自由,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引八方人才,显名家风采。现代社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而吸引人才除了靠学校的声誉以外,更重要的是给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况且,学校的声誉是一个动态的指标。现代法学院的鼻祖---意大利波隆纳大学在中世纪以前一直是世界的法律教学和研究中心,1888年,当世界上的法学院还为数不多的时候,波隆纳大学已经在庆祝自己的八百岁生日。然而,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如今的波隆纳大学法学院已经无法再凭借其近千年的办学历史跻身于世界一流法学院的行列。相反,像斯坦福这样的后起之秀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从全世界招揽了一批学术精英,使得自己的学术地位迅速提升。
(三)培养出一批世界公认的杰出人才。哈佛、耶鲁和牛津、剑桥的法学院拥有今天这样的地位,除了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其杰出校友在世界上树立了自己的形象。这些杰出校友就像学术期刊统计指标中的重量级“影响因子”,他们为母校带来的声誉远远超过一般校友。
(四)坚持大学的独立性。尽管所有大学都面临财政紧张这一问题,但是,大学还有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办学的独立性。不被眼前利益所驱动是世界一流大学共同的精神品质。丁学良教授在其《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一书中提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哈佛大学为了避免卷入中东危机冲突而放弃一大笔捐款,反映了哈佛的领导人非常清楚什么样的捐助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捐助是不能接受的。37
(五)学生培养方式的多元化。无论是牛津的“师徒式”教学方式,还是哈佛的“大而全”教学方式,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没有统一的办学模式,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高素质的学生培养是体现在方方面面。课堂教育固然重要,但是良好的学术氛围对开拓学生视野也不可忽视。特别是对“领袖式”人物的培养,课堂外的能力培养有时比课堂教育还要重要。
从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的办学规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将提高教师素质作为提升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水平的突破口。提升教师水平不能简单地靠目前推行的那一套考核制度,而是应该从源头上把好关。经过这几年的大学扩招,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38 各学校已经度过了教师短缺这一瓶颈制约。因此,一所高水平的法学院应该对引进教师非常慎重,在这一点上,不妨学一学牛津、剑桥的做法,原则上不用应届毕业生,招聘的教师,从讲师到教授都是在别的院校工作过,其工作和科研水平已经有一个客观评鉴标准。招聘的教师通过严格的试用期(一般为四至五年)考核后,应该给以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允许其在若干年内没有科研成果发表。当然,如果职称发生变化,则试用期应该重新计算。
第二,改革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特别是调整好“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培养关系。自从我国引进欧美国家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以后,原来的法学硕士培养就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只有少数几所高校具有法学硕士点,培养的硕士生主要是担任高校教师或从事法学研究。如今,有法学硕士点的学校和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已经是二十年前的数十倍,而许多大学招聘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毕业生的市场需求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除了少部分法学硕士毕业以后去一些二、三流高校任教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外,大部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一样,毕业以后去国家机关或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因此,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应该进行改革。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我们还无法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整个法学教育改为“学士后”教育,因为这样的教育成本太高。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在维持现有本科生和博士生规模的前提下,压缩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39 同时取消限制法律专业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的规定。这种改革的目标是将法学硕士作为法学博士的预科生来培养,而法律硕士则是作为高层次的法律应用人才来培养。
第三,改变图书馆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延长服务时间,打破校际之间的隔阂,形成一套国内高校法学院图书馆际之间的复印系统。图书馆是法学院的灵魂、科研的中心、教学的助手。目前,国内高校这方面的资源还远远没有开发出来。法学院的学生无论毕业以后从事何种职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写作水平都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都比较重视这方面能力的培养,而培养的方式之一就是让学生充分利用图书馆的各种功能。无论是寻找专业课所需的阅读书籍,还是由图书馆工作人员为学生开设“法律研究与写作”这门课,图书馆已经是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学习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法学院的负责人不一定是本单位学术水平最高的学者,但应该是管理水平最高的,特别是能够为学院筹集到资金的人。目前,国内许多学院的院长几乎都由本院最有声望的学者担任,形成这种局面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观念的原因。所谓“体制的原因”是指在我国目前官本位的行政体制主导下,许多学有所成的学者只有担任了某一行政职务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若作为一名普通教授,其待遇无法与其他教师拉开差距。40 所谓“观念的原因”是指许多教师普遍有这么一种认识,即科研单位的领导只有科研水平高,才有领导威信,这其实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因为在当时这种体制下,科研单位的领导只是单纯地领导学术工作。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领导人就像是一位职业经理人,其职责之一,或者说最主要的职责,就是为本单位筹集更多的资金,改善科研与教学条件,这一点在欧美高校已是普遍共识。因此,欧美大学选领导人的潜规则是“不一定选最有学术成就的,但一定要选最能干的”。
第五,中国的高等教育在走向世界时,除了要了解世界外,还需要让世界来了解自己。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由于受意识形态、思维方式和语言的限制,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与国际完全对接,但这些因素绝对不是自我封闭的理由。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已经翻译了大量外国名著,但若是换一个角度,这又恰恰表明我国独立的法学研究非常薄弱。就知识存量而言,我们对世界的贡献还很有限。笔者曾就法学中最容易、也最应该与世界沟通的专业---国际法作过专门调查,在SSCI检索中涉及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份最有影响的刊物---《美国国际法杂志》、《世界贸易杂志》、《国际经济法杂志》2000年至2005年发表的论文中,其中以中国大陆作者名义发表的论文仅为11篇,每一份刊物平均一年不到一篇。学术领域的沉默意味着立法领域话语权的缺失。目前,包括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在内的许多重要国际活动,很少会采纳中国代表的意见,更不用说按照中国的法律版本制定国际规则。这其中固然有中国人奉行的中庸之道在起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底气不足、无法与谈判对手平等对话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实证分析比较了上述八所法学院以后,我们会对“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这样的问题有一个比较理智的认识。如果条件许可,那么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加以改进,缩短与世界一流的距离;如果条件还不成熟,那么我们也应该清新地意识到差距所在,而不至于像穿上了皇帝的新装,整天在喊“建世界一流大学”。只有这样,中国的高等教育才真正会有希望。
注释
2 爱丁堡大学所在的苏格兰地区深受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双重影响,而这种影响也体现在法学院的教学特色上。
3 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成立于1985年。作为教育部的战略研究基地,上海交大高教所的“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成立于2005年。该中心网址是:http://ed.sjtu.edu.cn/WCU/Index.htm
4 有关法律职业的论述,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意,《法学研究》,2005年第六期。
5 英文“大学”一词源自拉丁文“universus”,意思是“普遍性、普适性、世界性、宇宙性”的组合。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seventh edition, Bryan A. Garner(editor in chief), West Group, 1999, p.1536。
6 参见腾大春:美国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7 参见徐辉、郑继伟:英国教育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页。
8 刘侨: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法律论文资料库,网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198(最后一次访问2006年8月11日)。
9 在英国法的发展过程中,宗教法规的影响和贡献远远大于成文法,因为中世纪初期的英国法官都是学宗教法规出身,判决也是依据这些法规作出的。参见注5,p.198.
10 十四世纪初,伦敦西郊出现了一批小客栈(inn)。当时,一些家不在伦敦的议员和法官在议会开会或法院开庭时就下榻于此。这些客栈多的时候曾达到二十多家,其中规模和影响比较大的有Lincoln’s Inn,the Middle Temple,the Inner Temple和Gray’s Inn这四家。这些客栈平时的住客主要是一些法院的书记员和实习生,因此,也被称为inns of court(意为“法院客栈”)。到了十四世纪中期,法院客栈开始给住客们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组织模拟法庭辩论,同时,还各自制定了一些内部纪律。这些举措开始凸现现代行业组织的某些特点。经过这些机构培训的人有资格在法院为当事人出庭辩护。目前,法律协会仍然是英国培训出庭辩护律师(barrister)的主要机构,而事务律师(solicitor)的资格,则通过事务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组织的考试获得。
11 石中英:教育学的文化性格,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12 参见丁学良:《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5页。
13 例如,牛津大学直到2000年才成立“沙伊德商学院”(The Said Business School),她也是具有近九百年历史的牛津大学最年轻的学院。
14 据统计,1950年,全世界约有三千五百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大约六百六十万;到了2000年,达到三万所,在校大学生有八千零五十万。参见The Statistics Division, the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ed), Statistical Yearbook 2000(New York: United Nations, January 2003), “Table 9: Education at the Primary, Secondary and Tertiary Levels”。
15 欧洲国家中,德国是个比较特别的例子。德国的法学教育被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结束的标志分别是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只有通过这两次考试的人才可以从事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因此,国家考试兼有大学法学教育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等功能。参见韩赤凤: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16 哈佛大学的创始人来自英国剑桥大学,为了纪念自己的母校,他们把办学的小城命名为“坎布里奇”(Cambridge)。
17 参见王天一等编著,《外国教育史》,上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176页。
18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页。
19 据顾海兵等学者的研究显示,国内有些法学院教师在最后学历毕业以后留校任教的比例高达80%。参见2006年8月2日北京晨报:6成大学教师出自本校。
20 读者可参阅2006年8月9日刊登在《南方人物周刊》上的一篇文章:北大教改三年回望:正戏还未上演。
21 笔者就读过的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没有入学考试,报名者只需凭中学会考的成绩(外国学生再加上雅思英语成绩)就可以申请入学。但是,每一届入学的本科生最终命运大致是:三分之一学生拿到一张结业证书或什么都没有而中途退学;三分之一学生学完三年课程后获得普通学士学位(Ordinary Degree)毕业;还有三分之一学生读完四年课程后获得荣誉学士学位(Degree of Honours),相当于硕士学位,这些人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反观我国的在校大学生,入学前都是经过一番搏杀,进入名牌大学的更是千里挑一、万里挑一。然而,学生进入大学就像进入保险箱,只要成绩不是特别差,都能够顺利毕业。
22 例如,牛津大学法学院目前的八十名教师,包括20名教授,全都获得永久性合同。参见牛津大学法学院相关网页:http://www.law.ox.ac.uk/ (最后一次访问:2006年8月16日)。据笔者所了解,美国大学采取类似措施,只不过“考察期限”为五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专业教师有八十一位“终身教授”(tenured professors)和“可以终身续聘的助理教授”(tenured-track assistant professors)。参见哈佛大学法学院相关网页:http://www.law.harvard.edu/faculty/ (最后一次访问:2006年8月16日)。
23 杨福家教授在“大学的使命与大学生的责任”一文中举的一个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流大学宽松的学术氛围:英国人安德鲁?怀尔斯1985年被普林斯顿大学聘为正教授后,九年里基本上没有写出文章,学校并没有因此解聘他。1994年,安德鲁解决了世界数学界360年没有解决的难题——费马大定理,获得了当今数学最高奖---菲尔茨奖。参见2006年6月18日的文汇报。
24 有关这方面的反思,读者可参阅2006年2月12日《新京报》上的一篇文章“剑桥法律系一百多年教工科研成果仅一小架”,作者:李红海。梁慧星:中国高等教育:“死亡”或者“再生”?正来学堂,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1159 (最后一次访问2006年8月16日)。
25 其中《哈佛民权与民生自由法律评论》、《哈佛环境法评论》、《哈佛国际法杂志》、《哈佛法律与公共政策杂志》、《哈佛立法杂志》、《哈佛法学评论》等期刊被SSCI收录。
26 参见哈佛法学院相关网页:http://www.law.harvard.edu/faculty/workshops/ (最后一次访问:2006年8月17日)。
27 参见哈佛大学法学院相关网页:http://www.law.harvard.edu/academics/courses/2005_06/ (最后一次访问:2006年8月17日)。
28 博士生除外,因为英国大学除了给博士生开设一些有关如何做研究的训练课程以外,没有其它课程要求。
29 法学院的许多教师既给学生开公开课,也担任本科生的指导教师,也有一部分人只担任指导教师,不承担公开讲课的任务。
30 英国等欧洲国家的大学也有一些规模较小的法律系,一般都设置在人文学院等其它学院。这些法律系由于受到师资力量的限制,一般只开设某一方向的课程,如欧盟法、知识产权法等。
31 假期开放的时间有所调整,具体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星期六与星期天不开放。
32 由于英国大学的待遇不如许多美国大学,不少英国科学家跑到美国去做研究。上世纪六十年代,英国获十一项诺贝尔奖,七十年代获十三项,八十年代获四项,九十年代获两项。这种趋势已经引起不少有识之士的忧虑。参见“Higher Education: The Ruin of Britain’s Universities.”The Economist, November 16th 2002, p.52.
33 根据欧盟有关法律规定,欧盟国家之间的留学生学费一律按当地标准收取。
34 在英国,一个非欧盟国家留学生的学费是当地学生的三倍。
35 参见牛津大学法学院相关网页:http://denning.law.ox.ac.uk/foundation/patrons.shtml (最后一次访问:2006年8月19日)。
36 威廉?皮特(William Pitt:1759-1806)1783年任首相职务是年仅24岁,成为英国历史上最年轻的首相。但是,皮特担任首相的十九年中,英国经历了法国大革命、与爱尔兰合并成立联合王国等重大事件。皮特力主议会改革,推行自由贸易,并明确首相与议会和内阁之间的关系,成为英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首相之一。
37 参见前注12,第22-23页。
38 有关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现状,请参阅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法学》,2006年第2期。
39 具体的培养方式是:法学硕士以做研究为主,法律硕士以上课为主。
40 目前,国内部分文科学院也开始设立包括“长江学者”在内的许多教席,但是,这与国外的讲座教席相比,数量还是偏少,而且是有任期的,并不是担任到退休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