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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漫谈”学术报告会综述

学术之路 2021-09-16

来源:山东大学法学院

/张玲妹 /陈泓天

11月2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在华岗楼北楼526举办“《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漫谈”学术报告会。讲座的主讲人有山东大学一级教授郭明瑞、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曹险峰、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玉东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满洪杰,五位老师从不同角度展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展开对话并且各位老师在阐述完自己对这三个问题的看法之后还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编草案提出自己的见解。









郭明瑞教授重点讲解了惩罚性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公平责任三个难点问题。他指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其认可度较高。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有三个:第一,过去一直把侵权责任法的三大功能中的补偿性功能放在首位,但是现在发现有些侵权损害是不可弥补的,而预防功能则可以更好的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不敢实施侵害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的作用;第二,惩罚性功能可以触及到以往不能实现目的的地方,如食品安全致人死亡、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等;第三,在实践中,完全靠补偿这一手段不能很好的实现目的,如网络上的侵犯著作权问题。郭老师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该只在特殊侵权责任法(如产品责任侵权)中适用,还应该成为一般规定。针对死亡赔偿问题,郭教授指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需要解决,全国按照统一标准规定赔偿价格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能会造成地区之间的不平等。接着,郭教授又谈了公平责任这一问题,他说《侵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实际情况”该如何界定又是个问题,这不能仅由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确定,而应用法律确定下来。而且公平责任能否成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很大的争议,就现在的法律条文的架构上来看,公平责任还不是一种责任形态,但是对公平责任的适用应加以限制。

王竹教授对郭明瑞教授进行了回应,进一步指出惩罚性赔偿应该规定双重限制,即仅限于法律规定和行为人主观上是恶意和明知故犯。他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般的条款而是突出共性彰显个性的,《侵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适用的空间很小。他指出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污染环境这一章条文中规定的却比较混乱,环境问题的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不能主次倒置,私益诉讼的次序还是应该优先于公益诉讼。

曹险峰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被赋予替代公法的上制裁的功能,但其过度扩大的趋势应予以警惕。他指出死亡赔偿金不能采用农村和城市分别划定的方式。而对于公平责任这一问题,曹教授认为如果规定的话就规定成一般的模型并且要加以比现行法更严厉的限制条件。曹教授还对侵权责任编草稿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第一,妥善处理好既有条款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第二,立法技术中要对完全性法条和非完全性法条规定清楚,立法的准确性有待提高;第三,应该对民法理论发展做出必要的回应。

张玉东副教授教授指出自己不赞同将惩罚性赔偿写进侵权责任法。他从责任限度的角度展开了讲述,他认为侵权责任法总体上更倾向于被害人的救济,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更倾向于判定加害人有过错,然而我们应该审视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保护被害人的同时实现对行为人自由保护的平衡,让行为人的赔偿在合理范围内。应区分保护利益位阶和规则,注意义务判定标准,规定相当性和责任限度规则。他还主张在替代因果关系这一角度下对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改为按份责任。张教授认为在判定损害赔偿责任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斟酌是否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满洪杰副教授指出医疗损害责任中应以医疗组织过错责任取代替代责任,此外,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责任是否以生命健康权利损害也值得探讨。

最后,同学们针对疑惑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各位与谈老师都耐心予以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在这次讲座中获益颇多,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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