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2011计划”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申请-考核”制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考核与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浙江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部署,以及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与任务安排,我中心实行“申请-考核”的招生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为保障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浙江大学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国家“2011计划”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申请-考核”制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
综合考核工作由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立的“综合考核组”负责。“综合考核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老师、专家组成。
综合考核组组长,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浙江大学司法文明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张文显教授担任,或由张文显教授委托其他专家担任。
二、考核方式与考核知识范围
考核以面试方式进行。
考核的知识范围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司法基本理论、中国司法制度、司法与法治文明史等。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由以下五个环节构成,持续进行30分钟。
1. 抽签。参加考核的申请人抽签决定面试顺序。
2. 英语能力考核。(3分钟左右)
3. 学术介绍。申请人介绍博士研究生阶段拟从事的研究计划以及已有相关研究情况、硕士阶段的研究情况等。(7分钟左右,这一阶段可借助适量打印材料。)
4. 必答题回答。抽取必答题,由记录人宣读申请人抽中题目,申请人作答。(5分钟左右)
5. 提问回答。综合考核导师组成员对申请人的介绍和答题情况进行提问,申请人回答。(15分钟左右)
四、考核评定
综合考核导师组根据申请人的外语(占10%)、专业知识(占40%)和综合能力(占50%)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五、拟录取名单的确定与公布
1. 拟录取名单的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将提交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处审核。获得核准后,在浙江大学招生网公示,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网站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网站予以公告。
2. 未参加考核的申请人,不予录取;申请人的报考材料,不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3. 不保留申请人的入学资格,所有申请人的考核成绩仅对当次招考有效。
4. 拟录取考生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拟录取考生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家“2011计划”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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