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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中外法学”“社会治理、社会组织与社会创新: 法律的视角”研讨会成功召开

学术之路 2021-09-16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9年1月5日,《中外法学》编辑部与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大学凯原楼学术报告厅联合举办主题为“社会治理、社会组织与社会创新:法律的视角”的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30多位社会法相关领域专家齐聚一堂,研讨社会治理的相关问题。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和车浩教授依次致辞。

 

 

论坛第一单元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主持。报告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余少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长山,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轶。评议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吴玉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万洪。


本单元聚焦于“透过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金锦萍提出“社会产权”概念,认为社会产权是有别于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的第三种产权,是控制权与剩余利益索取权相分离的一种产权。社会产权应成为社会法的基本范畴,弥补公共产权和私有产权下财产规则的缺陷。余少祥认为社会基准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内容,其特征是不排除私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以义务规范体现权利,向社会弱者适度倾斜;其实施需要国家积极作为,在法律责任上实行赔偿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而且诉讼和赔偿受到一定限制。马长山提出在智慧治理时代,需要推进枢纽结构中的赋权平衡、双重空间中的制度探索、基层治理中的全面参与和社会抗争中的组织化表达,进而通过确立新型治理理念、增进治理赋权、塑造公民品格来促进社会组织制度创新,构建智慧时代的新型社会治理秩序。丁轶认为模糊性治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治理方式,具有意图模糊、职责模糊、身份模糊、绩效模糊等一系列特征,体现为一种情境性治理,具体表现为渐进主义的试错治理和以行政发包制为核心的分权治理;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其效度和限度,提出了其法治化转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吴玉章、刘培峰和张万洪三位评议人从论文选题、文章结构、研究方法和核心观点等角度评议了报告人的论文。吴玉章认为社会产权中公众及特定第三人的义务、社会产权的本质、社会产权适用的方法论等内容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并提出了社会组织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刘培峰对社会产权概念提出质疑,认为社会产权概念的提出容易造成所有权和所有制的矛盾,所有权的限制和权能已经可以清晰地说明问题;认为时代的发展对治理提出了新的问题,模糊性治理背后反映的是民主机制的问题。张万洪认为社会产权的对象应该是目前民法中还没有明确的权利,比如数据;认为模糊性治理只能是权益之计,要讨论未来应当如何。在自由讨论环节,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学部教授马庆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徐妍就社会产权的必要性、公民品质、税法在社会法中的角色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论坛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主持。报告人为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和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鑫。评议人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康晓光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长山。


本单元聚焦于“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组织”。李芳首先指出了《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分类体系的问题,进而认为构建由一般非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组成的双层结构之非营利法人分类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可以解决非营利法人的双重管理难题和税收优惠难题。马剑银从《慈善法》立法实施的角度,指出《慈善法》未能实现对社会组织有效监管的目标,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无法令人满意;对于社会组织的立法,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某一个领域的突破,还需要有系统性的整合。吕鑫就我国《慈善法》立法目的如何实现提出“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否应当主要倚重于监督”的问题,比较考察了英国《慈善用益法》的发展后,认为慈善事业在英国的发展绝非依赖于监督,而是赋予慈善实体以“特权”。


康晓光、马长山两位评议人从问题意识、基本观点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评议了报告人的论文,并就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康晓光认为,讨论法律的效果不能拘泥于条文,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具有合理性,也要考虑各方利益。马长山认为重新建构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不能解决认定难题,也不能解决双重管理的难题,至少不完全能;认为慈善法实施中的问题,实际上所有立法都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对研究英国慈善法的制定及实施过程,能对我国《慈善法》的实施产生怎样的借鉴作用,提出了思考。在自由讨论环节,金锦萍等就《慈善法》立法缺陷、中国问题的比较研究、非营利
组织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非营利性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论坛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主持。报告人为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徐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李德建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章高荣。评议人为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健刚和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学部教授马庆钰。


本单元聚焦于“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会创新”。徐晞引入Najam的“4C”关系理论,以中国社会企业实践案例为实证,从目标和偏好策略两个维度,提出政府与社会企业的新“4C”关系模型,并重点探讨不同关系类型下政府主导作用:在合作关系中突出服务作用;在互补关系中突出协同作用;在吸纳关系中突出支持作用,在共生关系中突出倡导作用。赵廉慧讨论了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慈善组织的可能性,认为慈善信托实际上有非常完整的治理结构和财产规则,尽管不是法人,但应被视为一种组织,那么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税收优惠、受托人等问题也可得到很好的解决。李德建认为慈善监管领域法制改革的基本逻辑应当从“严格管控”走向“有效监管”,必须系统减少慈善组织成立的限定性条件以及慈善组织内部决策的政府干预;同时,因为一些具体改革措施只有内嵌于我国现行国家治理体系中方可有效,所以下一步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务实的改造与重点的突破。章高荣以《慈善法》中“慈善”概念的形成为例,探讨了法律移植和习俗如何通过现有的立法模式影响最终的法律形成,认为法律移植通过专家与立法者的互动产生作用;习俗则通过立法者所嵌入的行政结构作用于立法。促进立法体制的优化能够推动法律移植与习俗两者的有机统一。


朱健刚、马庆钰两位评议人从文章选题、研究视角、基本观点和立场等角度评议了报告人的论文,并就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朱健刚认为社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目前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但实际上目前社会企业的界定还不是很清晰,另一方面政府又已经在实践中推动社会企业的认证;对于理论框架对中国现实的适用性,需要对现实情况进行更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对立法过程的社会研究是一个非常好的命题,背后反映的是一种文化冲突,以及文化冲突背后的体制问题。马庆钰对提出社会企业概念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政策上如何落实也是一个现实问题;目前的立法过程仍是官方主导的,学者们应该积极参与,与立法者形成一个良性互动;认为公益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主体条件、社会资源和受益对象,且公益领域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存在重叠;移除对社会组织的监控是目前没有办法实现的,应当考虑更为实际的问题。


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并对与会专家的到来与辛勤付出再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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