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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生告每日优鲜App推送商业短信,赢了!

学术之路 2021-09-18
来源:上海松江
文字:夏婷 
图片:张哲伦 

“【每日优鲜】您申请的69元减20元红包已发放!双十一提前购,全场火锅<满99减50>,肥牛仅9.9元。退订N。”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平台向其发送了3次商业短信。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优鲜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每日优鲜App推送商业广告一事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赔偿原告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

不可置否的是,不仅王女士一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市民接收过来自不同平台的商业短信。虽不堪其扰,但绝大多数市民只能选择退订了之或者置之不理。而当发送商业短信的App遇上当代较真的年轻人,法院判决结果不禁令人拍手称快。

那么,案件始末究竟如何?消费者承担退订商业短信费用是否合理?商家的短信“轰炸”何时休?小松独家采访了当事人王女士以及相关法律人士。

将“每日优鲜”告上法庭索赔“1毛钱”

2019年11月,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App”向其推送了3次促销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进行退订,花费0.1元短信资费。

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2020年3月,作为“小城杯”公益之星创意诉讼大赛的参赛项目,王女士将每日优鲜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案件在2020年的5月、7月及9月进行了三次开庭,10月案件执行终结。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赔偿原告短信资费损失0.1元;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认为,每日优鲜App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短信,是基于双方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的相关条款约定。相关注册协议是每日优鲜公司基于“一对众”的网络购物平台模式,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具有经济性、便捷性,符合网络购物APP应用特点。协议内容本身并没有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应认定为有效。

可以注意到,尽管本次退订短信的“一毛钱”由每日优鲜公司承担,但诉讼中的“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这一项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实上,这一诉求是我们诉讼最直接的目的。”王女士告诉小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但现实生活中,每日优鲜,乃至更多平台在用户注册后,往往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来确定其向用户发送广告的权利,这为其发送短信提供基础,然而却对用户造成很大困扰。主张条款无效是最直接的,当然我们也知道这非常难。在检索到的以往案例中,对于条款效力基本是持肯定态度的。”

每日优鲜新增退订自费条款

小松下载每日优鲜App发现,每日优鲜App于2020年12月4日更新了《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界面,规定:“如果用户不想接受上述信息,用户有权办理退阅或设置拒绝接受消息,如用户选择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办理退阅,请自行承担相应电信资费。”

面对后续结果,王女士也表示无奈:“我们猜到了被告公司会以这种方式约定费用承担。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要求被告承担短信费用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62条第6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021年1月1日,《合同法》已失效,该法条对应《民法典》第511条第6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重点论证了对于用户退订应是其权利,而经营者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提供免费的退订方式。”王女士说,在诉讼前期准备过程中,她发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但由于这只是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有限,因此在诉讼中只能作为一部分论据,不能直接适用。

对于每日优鲜公司新增这一退订短信自费这一条款,王女士认为这一格式条款效力值得商榷。“格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程度很低,如果其他公司和平台对采用这个合规方法规避诉讼风险,则这个案件意义不大。但对于消费者,最好的保护途径便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经用户明确同意不得发送,即使是在征得同意后经营者提供免费的退订途径是其法定义务。”王女士说。

促销短信轮番轰炸 消费者不堪其扰

向消费者推送商业短信的绝不单是“每日优鲜”一家,包括各大购物平台、打车、外卖、教育在内的网络服务等平台都普遍应用短信这一促销手段。小松发现,这些促销短信号码大都是以“106”或“1069”等开头,且内容格式较为固定:“【某某某店】今晚0点开抢!叠加200减25……戳……回复T退订”…… 在“双11”“双12”购物节前,商家给消费者推送商业短信的频率会更高。

考虑到这个案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原告王女士等人坚持上诉每日优鲜。王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各种短信轰炸其实是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的普遍问题,商家未提供退订途径,或无法依照其提供的退订途径完成有效退订,导致退订需用户承担费用的问题大量存在。这也是我们参加‘小城杯’公益诉讼大赛的最初目的,希望能通过一个小小的案件,引发对这一现象的关注。我认为还是需要更高层面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也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力量,尤其是在法律责任层面,或许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康萍认为:“虽然大部分市民觉得商家频繁推送商业短信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但是如果真的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考虑到维权成本可能就选择了沉默。此案对于商家规范商业推广行为,更注重于提升用户体验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普通市民如何拒收商家推送的商业短信 维护自身权益?

唐康萍提示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注册使用各类平台或者App要求用户授权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妥善选择授权方式。第二,消费者可以使用智能手机屏蔽商业消息或者骚扰电话功能。第三,消费者还可通过平台提供的退订或者拒收方式,或者拨打平台的客服电话拒绝商业短信。第四,消费者可以致电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去年8月31日,工信部公开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工信部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唐康萍表示:“该规定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现行有效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针对通信短信息服务进行了相关规定,而征求意见稿中,除了规范通信短信息外,还对语音呼叫服务进行了规范,同时也鼓励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提供快捷方便的短信息、语音呼叫防侵扰服务,鼓励用户自主选择防侵扰服务手段。该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对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心,规定对于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用户有选择同意或拒绝的权利、同时对于用户投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对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有积极意义。”

记者手记:免于被频繁的商业短信骚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更好保护,也是诠释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体现。工信部征求意见的出台将商业短信整治作为改进电信服务的一部分,将严抓电信运营商作为整治之源,可能从短时间会影响到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营收,对原有的业务模式产生冲击。不过,从电信业的长期发展来讲,意见稿的出台也将推动电信运营业谋求业务创新,利用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用户心理的关照,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企业需不断改进业务模式,未来,如何打通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如何在线上营销方面的信息壁垒,加强电信业的业务转型,从而实现多方共赢,或许才是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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