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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交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

学术之路 2021-09-18

一、会费交纳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会费交纳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各律师事务所及各公司为单位交纳。

三、会费交纳标准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1.住所地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

(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4—49人的,团体会费为5000元;

(2)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0人以上(含本数)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

2.住所地在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3.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3人以下(含本数)的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2000元;

2.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3.自2010年4月10日起,实习期满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以下简称“一免两减政策”);

(三)律师享受“一免两减政策”后全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计算方式

例如一位实习期满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发证日期是2010年10月,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假设该律师连续执业且每年年度考核有效期均为当年6月至次年5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均为每年4月至5月,那么该律师2011年至2013年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数额如下:

1.免交个人会员会费期间: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该律师在年度考核时处于免交会费期间,因此在2011年年度考核时,该律师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2.减半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期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该律师在年度考核时处于减半交纳会费期间,因此在2012年年度考核时,该律师减半交纳个人会员会费(交纳1000元);

3.全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期间:在2013年年度考核时,由于该律师享受“一免两减政策”已于2012年9月结束,因此在2013年年度考核时,该律师需要交纳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个人会员会费,和下一年度即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年的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每月为170元,该律师全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数额计算如下:

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个人会员会费,共8个月,170×8=1360元;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个人会员会费,2000元,两项相加,该律师在2013年年度考核时共需交纳会费3360元。

4.年满70周岁既1951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出生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四、会费交纳方式

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律所及公司交纳会费,市律师协会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首都律师网会员服务系统中制作了“会费交纳服务”系统,自动计算出律所和律师应当交纳的会费数额。“会费交纳服务”系统将以2021年3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的律所和律师相关数据为依据计算会费。各律师事务所及各公司应当通过银行对公账户,以汇款方式交纳会费。

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应当按照首都律师网会员服务系统“会费交纳服务”—“会费交纳列表”—“2021年度会费交纳列表”中的应交会费总计金额交纳会费。

收款人名称:北京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

账号:91030155260000047

律师事务所及公司汇款交纳会费时应当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或类似栏目中注明律所简称、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码。

2.会费到帐后,市律师协会在首都律师网实时更新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公告”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律师履行会员义务公告”,供律所和区司法局查询。

五、注意事项

1.“会费交纳服务”系统内的人员名单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名单不一致时,按照“会费交纳服务”系统显示的人员名单和金额交费即可。

2.律所及公司在2021年3月25日后新增的律师,其应当交纳的2021年度会费按月计算,在2022年交纳当年度会费时一并交纳。

3.未按本说明要求交纳会费的律所和律师,不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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