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妇拿到占地补偿后多次被判有罪,再审改判无罪
来源:澎湃新闻
收到无罪判决书的赵刘枝嚎啕大哭。本文图均为受访者供图从2013年耕地、坟地被占,到拿到更多补偿后被指敲诈勒索,再到之后持续至2021年的漫长司法程序,河南农妇赵刘枝经历了不平静的8年。2021年10月11日,赵刘枝儿子马雷勇向澎湃新闻表示,当天上午10时,在家中的赵刘枝收到了郑州中院法官送来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原判认定赵刘枝与邻居程相奎构成寻衅滋事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决定撤销此前判决,认定赵刘枝及程相奎无罪。
此前,土地被变电工程永久占用后,赵刘枝和程相奎不满补偿,又从电力公司分别拿到6万元和5万元,该补偿款成了两人被定罪的依据,多次审判中,他们三次被判有罪,分别被判敲诈勒索罪、三年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郑州中院的无罪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法益受到明显侵害。且无任何证据佐证本案报案人得到授权可以代表公司主张相关权益,而相关公司也未以“受害单位”名义主动出具任何的利益受损证明,即本案并无受害人。此外,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不当,而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赵刘枝儿媳妇表示,收到判决书的赵刘枝情绪特别激动,当场嚎啕大哭,“过去七年,罪名就像大山一样压在她的身上。”此前赵刘枝被关看守所21个月,取保候审后身体一直不好,家人在村里也抬不起头,家里孩子都受到了影响。但赵刘枝一直坚持自己无罪,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申诉。
赵刘枝儿媳妇说,接下来,将会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补偿,同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郑州中院认定两人无罪的判决书拿到占地补偿后被指控敲诈赵刘枝1954年出生,程相奎1959年出生,他们是居住在河南郑州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的邻居。
判决书显示,2013年,哈郑500千伏开封西变220千伏送出工程经过瓦坡村,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赵刘枝和程相奎两家共计0.27亩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相关规定,赵、程两家得到的占地补偿款共10260元。但两家以塔基占用他们的墓地、补偿款少、高压塔基辐射等为由,与施工方河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送变电公司”)交涉,施工方请瓦坡村的村干部做赵刘枝和程相奎工作,经过协商,约定在施工完成后,两家额外获得11万元补偿款,其中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元。
2014年2月和3月,河南送变电公司通过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分别给赵刘枝的丈夫马振岭和程相奎打款6万元和5万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11万元,一年后却给赵、程两家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2015年4月10日,赵刘枝和程相奎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理由是河南送变电公司的刘小伟举报二人敲诈勒索。
中牟县检察院指控称,按照河南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二被告人两家应得永久占地款共计10260元,但二被告人认为补偿款数额太少,多次以38号塔基占其两家墓地补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有辐射易患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强行索要11万元,后赵刘枝分得6万元,程相奎分得5万元。
五年三次一审判决各不同
2016年7月12日,中牟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刘枝有期徒刑3年零1月,罚金3000元;判处程相奎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并追缴二人所得的11万元款项。
赵刘枝和程相奎均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同年9月7日,郑州市中院以“赵刘枝、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中牟县法院重审。
2017年1月10日,赵刘枝和程相奎因病被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21日,中牟县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刘枝和程相奎敲诈勒索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此次判决书显示,免于刑事处罚主要是因为报案人刘小伟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赵刘枝和程相奎对这次判决结果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8年2月28日,郑州中院作出裁定,以程序违法撤销上述判决,第二次发回中牟县法院重审。
当年3月13日,赵刘枝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是:中牟县法院两次审理案件,严重超过审限,而且判决结果也没有得到上级法院认可。要求将案件移交至郑州中院,并由郑州中院指定与中牟县法院同级法院审理。
2019年1月17日,赵刘枝收到中牟县法院《改变管辖通知书》,通知书称“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辖17号指定管辖的决定,现该案已改由新郑市人民法院审判”。同年1月15日,郑州中院正式指定新郑市法院审理该案,起诉方也变更为新郑市检察院新检一部。
2019年7月22日,新郑市检察院正式对赵刘枝和程相奎以敲诈勒索罪向新郑市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新郑市法院对赵刘枝、程相奎案件作出判决,罪名改为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新郑市法院认为,二人明知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但二人以高压塔基下干活得白血病、补偿标准太低为由,多次阻扰施工方施工,导致施工方为顺利施工、按时完工,找村干部求助,被迫答应支付二被告人高于应得标准的补偿款,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申诉后迎来再审
随后,赵刘枝以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定性错误为由,向郑州中院提出申诉。
2020年10月14日,郑州中院向赵刘枝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赵刘枝因施工项目占用其土地,采用多次阻挠施工的方式,强行索要施工单位财产,情节严重,该事实有赵刘枝和同案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等佐证,“你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之后,赵刘枝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赵刘枝申诉的内容,结合本案能够确认的事实等,案件部分事实不清,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
这一次河南省高院作出两项决定:第一,指令郑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第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赵刘枝案件再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第一,赵刘枝获得的6万元是理应获得的占地补偿款,还是通过多次阻扰施工强行索要的非法所得;第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和法院审理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针对赵刘枝所得6万元的性质,检方认为,赵刘枝和程相奎多次阻扰工程施工,施工方迫于无奈,给了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元,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律师认为,施工过程中,赵刘枝和程相奎到工程施工地商谈补偿款事宜,河南送变电公司答应给赵刘枝6万元。但一直到施工完成后,才将6万元通过转账支付给赵刘枝,因此不存在强迫索要行为。
“如果说是强迫行为,当时应该拿到6万元才同意你继续施工。”马雷勇说,“但我们是施工完成后才收到6万元,怎么就变成了强迫了。”
控辩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立案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认为,支付6万元的是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报案人要么是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要么是经过授权后的员工,“但现在只有刘小伟的报案材料,刘小伟并不具备报案资格。”
检方则坚持认为,赵刘枝采用多次阻扰施工的方式,强行索要施工单位财物,情节严重,该事实有赵刘枝和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佐证,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证据。
再审无罪:不能因维权存在瑕疵就作犯罪处理
10月11日,郑州中院法官给赵刘枝送来了终审判决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郑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具体就本案而言,首先,受损害的直接法益是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利益,即工期推迟和补偿款损失,但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对涉案工程的工期造成严重的影响,而补偿款数额则是经由村干部协商达成协议,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在施工完毕后履行协议向原审被告人支付的钱款,且原审被告人提出的该数额亦有其所知晓的邻村补偿标准作为参照,并非毫无依据,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法益受到明显侵害。
郑州中院还指出,本案的报案人刘小伟仅系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项目协调部主任,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证人,现无任何证据佐证其得到授权可以代表公司主张相关权益,而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截至目前也未以“受害单位”名义主动出具任何的利益受损证明,即本案并无受害人。
郑州中院认为,本案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一般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本案从案发前因看,由占地纠纷所引发,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本质特征;从获取财物的过程看,补偿款是协商所得,原审被告人强拿硬要、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被迫支付的特征不明显;从行为手段看,原审被告人主要采取到现场要求工人停止施工的方式阻工,手段并不激烈;从行为后果看,法益并无明显受损。
郑州中院表示,从社会常理来讲,本案因高压线塔基建设占地纠纷引发,原审被告人因对自家土地被占用的补偿不满意而采取阻挠施工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不当,而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综合来看,原审被告人赵刘枝、程相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撤销此前判决,宣判赵刘枝、程相奎无罪。
赵刘枝家人表示,接下来,将会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补偿,同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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