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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其他无关工作

学术之路 2022-03-24

近日

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五十七条,从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养和培训保障和待遇等方面一一做出了规定。


其中有三大看点引发关注


【一】

教师学历准入门槛拟提高


《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在此之前,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就够了。


【二】

不得安排教师从事

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还有另一个看点,要求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征求意见稿》指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三】

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

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此外

设立国家教师奖

教师待遇、教师权利等

也引人注目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中

10条重要信息

一起来看!


01

设立国家教师奖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2

公办中小学教师享有国家公职人员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3

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

拟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4

教师享有的补贴、优惠


(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住房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医疗待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5

不得安排教师

从事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6

将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纳入教师权利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教师享有的权利”中明确,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7


教师学历准入门槛拟提高

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征求意见稿》对教师从业人员的学历标准,即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如下: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且要求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

8

教师从业禁止条款


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9

强制、诱导学生有偿补课或开除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10

重点考评师德师风

存在严重问题面临考核不合格


此次教师法修订特别突出对师德师风问题的重视。


在《征求意见稿》关于岗位聘任要求中提到,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其中,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考核方面,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强调,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八条中专门对“师德失范”问题进行说明,明确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来源:东南网、教育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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