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培养分流机制,规范毕业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6〕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是受教育者学习经历与学术水平的不同反映。明确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内在要求和差异,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是适应人才培养客观规律,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相结合,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位制度严肃性的需要。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相应学历学位。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事宜按《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办理。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和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第五条 毕业论文应保证基本论点、理论分析正确性、研究手段先进性、论文结构逻辑性与完整性。书写格式要求参考《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二)所在学院组织毕业申请材料审查,开展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决定是否同意毕业答辩;(三)学院组织毕业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参照学位论文答辩流程开展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答辩名单进行审议,并报研究生院审核。第七条 研究生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出现以下情况,可按规定转入毕业审核:(一)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但达到学院毕业论文要求的;(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的;(三)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但当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宜授予学位但同意毕业的。第八条 研究生毕业后,经补充研究等工作,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按《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申请相应学位。第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未参加或未通过毕业答辩者可以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二年内,经补作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工作,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同时颁发学位证书。第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或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二条 研究生再次申请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的,论文答辩费用由本人承担,论文匿名评审费用由学院承担。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向为正义而发声的人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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