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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文|童之伟,作者授权发布
2022年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二十周年华诞。11月25日很荣幸地收到彭诚信院长,汪后继书记发来邀请函,请我出席2022年12月8日上午在徐汇校区文治堂举行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建院二十周年院庆大会”,共同见证廿载凯原的发展与风采,分享成就与荣光。非常感谢他们二位,但因疫情,我受困于广东财经大学封闭中的校园,看来无缘出席这次盛典了。但是,我作为当年交通大学法学院筹建组的组长、法学院建立初期院行政方面的主要负责人,觉得还是应该有点祝贺的表示。或许,最好的表示是把除我之外几乎无人全面知晓的法学院筹建和初建时期的历史做一个简要的还原。这是因为,正如我回电彭院长、汪书记所言:“一个高贵的教育学术机构应该有自己的历史,真实的历史。”

今年也是法学院初建时期的负责人之一周伟教授(1953--2008)过世14周年。因不止一种原因,作为与周教授共过患难也得到他助力的同事,我难免怀念他。


一、到上海交大承担法学院筹建责任


2001年9月初的一天,我接到原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时任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电话,他说华政和上海交大合并失败,上海交大打算自己筹建法学院,他推荐我担任负责人,交大领导托他邀我去交大考察,与校领导面谈。我说,可以,去见见面再说。老实说,此前我与何校长并不是朋友,是否见过面我现在都不敢肯定,只记得因事通过一次电话。不过,他从校长位置退下来后,我们成了好朋友,在一起的时间总量不少,但我没有问过他当年何以想到推荐我。

记得那是2001年9月底,我到苏州大学参加完一个学术会议,返回时在交大落脚,出面接待我的是人文学院院长胡进教授和总支书记李彩英教授,做了初步晤谈后我回了武汉。稍后,我与妻子一起应邀再次到上海交大考察,这次党委书记王宗光教授、校长谢绳武亲自见面晤谈,晚上设宴款待,校主要领导尽数出席,极为隆重。席间,校主要领导介绍了办法学院的长期构想,讲得仔细、实在、有见地。德高望重的王宗光书记站起来给客人敬酒,极其诚恳地邀请我们到交大来工作。我一普通教授,多数情况下历史和现状都找不出什么光环,如今中国超一流著名大学这么信任、抬举我,我不应承那是没有天理的。“士为知己者用”,我郑重答应了下来,决心鞠躬尽瘁,把到上海交大组建法学院的事办好。

回武汉后,我花了几天时间,向交大校领导提交了《对交大组建法学院的看法和建议》。校领导很重视这份看法和建议,有关校领导表达过认同的意思。此后,它不仅是我办事的纲领,而且是法学院筹建组和建院初期我与学校有关领导交涉办事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必要把原件要点抄录如下:

第一部分,是关于交大组建法学院“背景、面对的格局和现有条件”的评析:“这几年来,重点理工科大学都在向综合性大学发展,清华、浙大已走在前面,华中科技大、湖南大学等校也在迅速跟上。这不仅是中国理工科大学发展之大势所趋,似乎也是欧美理工科大学的发展方向。面对这种趋势,交大怎么办?看来肯定得跟上,不仅要跟上,还得与其中办得最好的(如清华)一争高下。向综合大学发展就要办文科,就对社会的影响力而言,办文科主要是发展法学、经济学。其中,倾力办经济学不现实,因为经济学在我国高校基础较深厚,格局已定,办出起色已很困难,在上海办经济学赶超复旦、上财大相当长时期内都不现实。但办法学则不然。因为办法学现在在全国范围内还是春秋末年的局面,大局尚未完全定下来,强者还并非不可追。在上海,复旦的领导虽意识到法学发展水平与学校地位不相称,表示要重视,但实际上因种种原因,拿不出强有力措施,其“积贫积弱”的局面短期不可能改变。华东政法学院(华政)近些年学科建设虽有显著成效,但无奈下放地方后地位低微,已论为市属二等,将来很难有所作为。其他院校和上海社科院虽也办法学,但总的看来竞争力不会很大。面对全国和上海市法学发展的这种状况,交大领导做出办好法学院的决定是英明的。我个人相信,交大如真正下大决心,真正能打破常规办事,其法学在2015年前占据上海头把交椅并超过传统理工科院校中除清华之外的所有院校是很现实的目标。在传统理工科院校,清华、浙大、湖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校的法学现在已走到交大前面。

在全国范围内,法学办得过热,这是事实。我估计法学不久就会出现危机。但无论如何,热也好、冷也好,有危机也好,交大必须有法学院。过热意味着不久将有大量的中小法学院系在竞争中倒闭收摊子;以交大的牌子和实力,在自由竞争中法学院并无倒闭之虑,但交大仍应赶在法学危机到来之前把队伍拉起来、学科建起来,因为行政性砍削弱小法学院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第二部分,是关于“交大面对的全国法学教育格局”的看法:“有必要看看交大现有的法律系在全国法学院系中的位置。按综合实力,大致上可将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和研究机构分为四等。一流的主要有:北大、人大、武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政法大学;二流的主要有:清华、吉大、华政、西南政法大、中南财法大、山大、南大、苏州大学、南师大、厦大、浙大、川大;三流的主要有:西北政法学院、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湖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师大、烟台大学,等等。其他法学院系基本上只能归于末流。

交大法律系现在只能算在末流中,现在外边知道其存在的很少,其教师与法学界的交往也很少,法学杂志上罕见以交大法律系教师为作者的论文。

上海是全国最重要的两个超级城市之一,但却没有一个一流的法学院系。这固然说明了上海法学教育的相对落后,但也给交大法学的崛起预留了空间,其中隐藏着大好契机。目前法学教育的第一大中心是北京,其次是武汉,其他各省市无一有明显优势。”

第三部分,是对“交大发展法学教育的不利条件和有利条件”的评估:“交大发展法学教育首要的问题是缺乏必要的图书资料积累。这方面交大不如上海相关院校,在同类大学中亦不如清华、浙大。我初步看过徐汇和闵行两校区法学图书资料,大体上只能勉强适应本科教育的需要,办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和做研究工作难度较大。其次,徐汇校区面积过小很可能也会成为制约法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搞法学与搞科学技术不同的一大特点,是社会实践性强,政治参与性强,所以,交大法学院的主体部分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至少在法学院兴旺起来之前)只宜放在徐汇校区,不宜放在闵行(本科生一至三年级放在闵行没大问题),但徐汇校区有没有足够的空间是一个问题。第三,交大法学发展很晚,在全国性学术组织、评审组织中没占到什么可资利用的位置,很难分配到无形资源。第四,上海的大环境,使上海各大学中比例很大的一部分法学教师在校内只占个位置,上几节课,其余时间大多在外边做自己的律师业务,实际上是以外边为主业,谈不上将法学教学科研当事业做(严格地说,这并不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必然发生的情况,还是学校制度问题。美国比中国市场化程度更高,但美国大学专职法学教师不允许同时做律师。我国的清华大学法学院也不允许教师做律师)。第五,交大的法学学科,还是一片非常贫瘠的土地,耕耘起来将十分艰辛,但收获却可能很少,引进高级人才会有其特殊的困难。

至于交大发展法学教育的有利条件,那是很多的。其中首先是领导层意见统一,高度重视,决心大,舍得投入;其次是交大牌子大,资金充足;再次是所处地理位置(指徐汇校本部)好,是经济发展的热点地区;其四,靠近上海图书馆、开展与华政的合作,可以弥补本校法学图书资料不足的缺陷;其五,在上海没有特别强有力的、不可压倒的竞争对手。”

第四部分是关于法学院所在地和办公场所:“这简单地说就是安排一幢法学楼的问题。首先是有没有必要搞法学楼(至少以法学院为主)。我以为,要瞄准全国一流法学院办法学,就一定要有法学楼。有人也许会说,不少学校都没法学楼,别人法学不也搞上去了?的确如此,但我们后办法学的学校情况不完全一样。交大应以设(新建最好,装修旧楼亦可)一幢像样的法学楼来对内对外显示办一流法学院的决心,并借此告诉法学界中人:我们人才和各种软件虽尚无优势,但我们有比你们大多数学校都好的硬件,到我们这里大有可为。清华已建了国内最好的法学楼,湖南大学已投入一千多万正在修建,其他有些学校也有此意向。一个学科的存在和发展,在硬件上应该有自己的标志。

同样,在法学楼投入使用前,为显示决心和实力,法学院筹建组应该有一能够打出自己招牌的像样办公处所,建议校领导开始考虑这件事。

还有一个法学楼设在何处的问题。我记得在交大时听一位校领导说过,学校有将法学楼设在徐汇校区的考虑。我觉得这个想法甚好。前面已说过,要办全国一流法学院,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法学院应定在徐汇校区。原因除法学社会实践性强外,还有图书资料方面的考虑:由于交大图书馆法学图书资料较少,法学院招收的硕士生和教师做研究对市内各图书馆将有特殊的依赖。可以说,即使校图书馆迁到了闵行,法学院教师和研究生做研究也得主要靠往市内跑获取必要资料。在这种条件下,要适应不久的将来招生以招收硕、博士生为主的情况,要吸引有成就的法学者来交大服务,法学院一定得设在徐汇校区。”

第五部分是关于法学院的学科发展,提出了博士点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突破的构想:“法学招生要形成多层次、规模化,才能使法学院既有社会效益又有自我“造血”功能(经济效益)。我主张抓紧引进人才,将法学现在的两个硕士点尽快扩大到8个,即在加强现有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两个硕士点的同时,尽快新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法律史学这6个硕士点,形成专业齐全的硕士生教育体系。这个体系也是2004年申报博士点的基础。在这8个点中,可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和国际法学(尤其是国际经济法方向)为重点,其中,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最有可能率先形成申报博士点的条件、实力和可能性。当然,到底以哪几个学科为重点,要视人才引进情况而定。

根据北大、人大、武大、清华的经验,法学本科的规模是很小的(北大每年招本科生未超过200人,清华今年未超过50人),主要应发展各种形式和不同层次的研究生教育,双学位也应该有,社会影响好和经济效益好的成教也可以办。北京、武汉有关法学院系办成教似乎比上海方面做得好,扩大了影响、赚了钱而又不扯皮,不妨学学。成教可全部在闵行校区办。

关于发展目标,我以为要现实,交大建成全国一流法学院至少要花10年时间。从现在起,前3-5年能被法学界公认进入二流就不错了(标准是硕士点较齐全,有几个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学者,至少有一个博士点)。进入二流后至少还得5-6年才有可能挤进一流。这是按常规发展可预期的速度估计的,若有机会超常发展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超常发展的一个最现实的途径是将华东政法学院的那两个博士点整体切过来。如能实现这个目标,就等于获得了合并的效果而又不必背合并的包袱,可算是交大发展史上的重大成功之一。成功之处不在于两个博士点,而在于赢得了时间、抢占了先机。这种可能性有没有,有多大,我不熟悉情况,没法说。”

第六部分是关于人才引进或招聘:“交大引进法学人才,要保证他(她)们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强调未经某一级机构书面以个案形式批准,不得从事诉讼事务(但允许做适量顾问、咨询服务,为律师业务留一个小口子)。这要写进合同,要具体规定违约责任。下文所谓引进或招聘,都是在这个前提下谈的。

在人数和规模方面,考虑到现有力量,按一个硕士点至少一个教授两个副教授(或两个正教授一个副教授),一个博士点至少三个正教授两个副教授的标准计算,法学院应当在3年多一点的时间内形成不少于12个正教授,16-20个副教授,20-24个讲师(博士)和10-12名各类工作人员(包括资料室),总共70名教职工的规模。

为实现待遇制度化和便于理顺关系,合理使用,我主张把准备引进的人区分为四种规格。

1.学科首席教授。应该是在法学界有全国性知名度,著述或成就较丰的学者,一般不超过55岁。首席教授应能够同时具备以下五个选项中的至少两项条件:

(1)博士生导师或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2)毕业于国外著名大学法学专业,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国外或境外著名大学担任副教授不少于一年时间;或入站前已担任副教授一年以上,且本校已决定聘其为教授的博士后出站人员;

(3)曾在中国社科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或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学术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以下简称权威期刊)上以自己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性法学论文不少于5篇,在核心期刊或相当级别外文期刊上发表研究性法学论文不少于15篇;

(4)有独撰或以自己为第一作者合著的有一定分量和质量的中文或外文专著一部,其中“有影响”指至少先后5次被不同法学研究性作品引用过;

(5)至少主持完成过一项国家级课题(两项省部级课题亦可)或以本人为主获得过至少一项国家级奖励(也可以是两项省、部级不低于二等的奖励,但所奖励的须是不同的成果)。

2.学科骨干教授。一般要求年龄不超过45岁,资格要求为具备上述5项条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现职教授或经本校确认教授资格的其他人员。无论如何,骨干教授至少须曾以自己为第一作者或主要作者之一在权威性法学期刊发表过2篇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过10篇论文或主编过高校法科学生通用法学教材。年龄在40岁以下的教授资格可适当放宽。

(3)副教授及相应资格人员。一般要求年龄不超过40岁,有博士学位,或虽无博士学位但科研成果较丰,教学效果很好。副教授可从博士后出站人员中聘用,也可从获博士学位多年,有较丰硕科研成果的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中聘用。

(4)应届毕业博士生或相当资格人员。2002年可设法多接收些博士生,但应注意学科平衡。

第七部分是关于广义引进人才的待遇:“法学院引进人才在特定数量或特定时期内要有特殊政策,这种特殊性可在超过特定数量(如教授12名,副教授16名)或特定期间(如40个月)后自动取消。

为了使各位领导对高档次法学人才引进的特殊困难有充分的了解,我先做一些背景性介绍。首先我想说,在一个法学院草创阶段,引进高档次法学人才往往非常困难(草创意味着科研条件差、学院没地位)。例如:清华在创办法学院初期实际引进的人员就未达到首席教授档次,他们提高标准是97年底之后的事情;同样,华中科大现在以年津贴10万的标准要引进他们看中的法学教授,但实际上无人积极回应。湖南大学也是如此。湘谭大学从西南政法大引进了某教授,代价是一次性支付50万岗位津贴,免费奉送4室二厅公寓住宅一套,工资课时费等照发,合同只三年,三年后两清,他可自由离去房屋归已。某教授属于首席一档的人员。有人以为清华引进人才不付代价,那是不了解情况,实际上,清华自己已建成或正在建80套引进人才的住宅,每套接近130平方米,以那个区域的房价,现已不低于100万,但清华以福利价30余万元卖给引进的人员(卖断),实际上暗补70万左右。其次,据我了解,从总收入看,上海(包括交大)的法学教师总收入略高于内地,但其总收入中相当部分来自校外的律师业务,如专就得自学校的收入而言,同档次的法学教师上海反比内地院校(包括北京)低得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北京、武汉等地法学院系成教办得好,教师个人得自这一部分的收入特别高,有些学校估计超过个人全年总收入的3/5甚至更多(如武大法学院),一般也超过1/2,如清华。说到这些,有关学校的人员往往讳莫如深或拒不承认,但我们是这个圈子中的人,没人瞒得住。我们中南财法大原来是‘中央经济’,来自院系的收入略少一些。但就较知名教授这一档而言,迄今为止,工资加学校津贴所占分额在其总收入中的比例至多也就占1/2吧(现正在改革,要加大津贴数,但每年6万封顶)。上海则不一样,法学教师往往人自为战,院系几乎没有创收,交大法学院即使改变局面,那也是数年后的事情。这就决定了,如果禁止教师从事诉讼业务、全心全意做教学科研或行政工作,那么不少从外省市来上海的法学教师的收入水平不仅不会提高,反而有相当比例的下降,很可能出现不打官司的教授的收入远低于打官司的讲师的局面。

所以,考虑到以上种种因素,考虑到聘用合同将严格限制新引进的教师从事诉讼业务,考虑到上海各校乃至其他地区的大学引进法学人才的做法,我建议在一个特定时期(如40个月)内按以下标准确定引进外地人才的待遇,形成制度。


这里还做须几点说明:

1.如果学校有房源,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能买到福利房,估计引进的人员谁也不愿拿这种住房补贴,因为这给新来的人带来了较大的心理负担,远不如不拿这种补贴而买福利房心安理得。

2.法学领域首席教授这一档的人全国也就几十个(相当一部分博士生导师实际上达不到‘首席’标准),大多数在北京,一般不会来上海;2/5左右在京外,其中,有的做校级、副校级领导,有的在法学的繁荣之地如鱼得水、事业正红火,真正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全国没几个,真正能‘挖’的就那么几个人。所以,‘首席’这一级的待遇标准算不得很高。两年内以这个标准能引进三四个‘首席’,那就是法学院很大的成功。

3.骨干教授的待遇标准定得略高于上海某些学校,但不准承担诉讼业务这条限制可是很历害的,其他学校没这个要求。

4.有权利就得承担相应义务,以上人员享受权利的同时当然也得承担义务,具体义务在拟合同文本时再详定,其中首要的是未经批准不得承揽诉讼业务,其次才是教学科研行政工作诸方面的具体指标。

5.引进前原本就在上海市工作并已有住房的人员,除不提供购房补助外(可给予少量搬迁补助),其他待遇没有区别。

建议设一由分管副书记或副校长牵头的‘法学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人事处长、法学院筹建组负责人等参与其事,负责审查拟引进或聘用的人员的资格并做最后决定。拟引进人员或聘用人员初步名单由筹建组在认真调查研究或初审的基础上提出。”

第八部分是关于法学院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1.教学和科研组织。现各校法学院内有设系的,有设学科组的,后一种做法看来易理顺关系一些。按设学科组的安排。学科组与教研室合一,各学科带头人即学科组组长。交大如采此体制,组长应具首席教授资格,暂无首席教授的学科组长位置宜空着,只设副组长,表示虚位以待。法学院达到一定人数后应设理论法学(含法律史学)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组、经济法学组(含环境法学)、民商法学组、刑法学组、国际法学组、诉讼法学组和法学公共课教学组共8个学科组。

2.院内科研组织。有足够人员后可按一定研究方向或专题设若干研究所,给一定经费,人员在院内自由组合,让有关学者在对外交往中有一定名分,能在特定方向做出些业绩。

3.办事机构。院办公室人员最好从应届毕业的、有志于教学管理和行政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中选用。这部分人很重要,很多事要靠他(她)们办,万不可以从其他单位下岗的人中找人凑数。最低学历要求是全日制本科,有学士学位。应有必要财务人员。

图书资料中心。根据交大实际情况,这个中心图书资料采购、复制任务很重,要立即着手组建,最好学图书馆学和学法学的人各占一部分。最低学历:全日制本科、学士。

4.学院成立后应尽快争取办一份公开出版的法学期刊。这是一流法学院都有的,交大法学院也得有。”

第九部分是关于法学院领导班子组成人员资格:“1.院总支(党委)书记候任者人选。最好是专业党务或行政管理干部,有研究生学历,非法学出身,对校内情况熟悉,较有威信,事业心强,活动能力强的中年人。在学院办到一定规模后应设副书记专管学生工作。

2.院长候任者人选。这个位置很关键。首先要求有首席教授资格,找不到这样的人宁可不设院长,只设常务副院长,否则很容易造成“武大郎开店”将人才堵在门外的局面,这方面不少学校有深刻教训。其次,交大这样著名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应该是学贯中西的大学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近几年不论何人做院长,都具有临时的和过渡的性质,应准备让位于更合适的人选。此外,将来学校应全力支持所选中的院长,努力提高其社会地位,以便他(她)在校际交往中能够有效地维护交大法学院的利益,为交大法学院争取无形资源(如博士点、各种学术组织评选组织的位置等)。

3、副院长。将来的副院长不一定要学科首席教授,骨干教授就行,甚至副教授都可以,主要看品行和办事能力。但法学院初创阶段副院长应不多于两个,这里也有个虚位以待的意思。

4、兼职教授。应投入一定资源聘请若干名对法学院发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学名流做兼职教授,以求得他们在一些重要场合维护或照顾法学院的利益。”

第十部分是关于法学院编制保障和政策倾斜:“如果今后3-4年左右时间内,学校能给法学院70人的编制,那么其中从外地引进的教授、副教授估计会有近20人。他(她)们的配偶往往会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最常见的是学历偏低,工作不好安排,这就得学校给政策,让他(她)们的配偶能有适当工作岗位。此外,对有些已有教授、副教授水平和业绩,但在原单位用非所长,或因离开教育界做法律实务等原因没取得相应的职称的人,交大引进来之后也得帮他(她)们解决这类问题。所以,在职称评定等问题上,在一定时期内也得给点特殊政策才好。诸如此类的问题还会有一些。”

第十一部分是关于经费保障和开支办法:“这是最关键的问题。经费及其使用涉及许多项目,目前还无法一一估算。法学院筹建和草创时期最应该关心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今后3-4年内若能从校外引进8名首席教授、8名骨干教授、16名副教授,20名博士,按3/4来自外省市计算,照前文设想的标准,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将约需2000万元。

2、图书资料。今后5年,在图书资料上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中文版图书,外文版图书,珍贵历史资料的复制,配套设备购置,最初阶段平均一年的投入以人民币计算应不下于100万,其中应有一部分外汇。

3、筹建组全套办公设施购置费;办公费;为引进人员而迎来、送往的接待费;必要时走出去的差旅费;广告宣传费;用车费;成立大会要办得有声势(实为宣传自己)也得不少花费。估计从现在起到法学院宣告成立那天止,花费需近100万元。

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加快人才引进的速度,我建议学校首期划出一个1000万元左右的人才引进专用额度给筹建组,由筹建组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自主决定何时以及用什么方式向引进的人员支付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这一点非常重要,筹建组没这项职权,办事会特别难。”

第十二部分是希望应尽快完成一项基础性工作:“建议学校尽快组织人马拿出一个对全校有约束力的基础性文件的草案,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今后办事和考核的依据及对外宣传的根据。这个文件不论叫什么名称(规划、决定等),它最好能包括前文已述及的一些重要方面或指标,其中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法学院的主体设施(如法学办公楼)设在何处;

2.法学院教师编制总数;招生层次和规模;

3.今后几年引进人才的数量、规格,其中允许从外地引进的占多大比例;

4.特定期间或特定人数范围内从外地引进人员的住房补贴办法、补贴标准,科研启动费标准和岗位津贴标准;市内引进人员的优惠办法。

5.引进人员的主要义务(学校对引进人员在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6.引进人才审批拍板机构和审批程序;

7.是否可以确定一个可供筹建组和草创阶段的法学院较方便动用的人才引进专用经费额度,如可以,数量多少;

8.解决引进人员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的配套政策。”

第十三部分是关于筹建组大致工作日程和进度:“在校党委通过了上述基础性文件、选定了办公场所后,学校选定的筹备组主要组成人员(先暂由其中一人负责,可以是候任的院长,也可以是候任的总支书记)应立即开始工作。筹备组中最好有一名学校指派的财会人员,另外可从将要毕业的硕士生中选两名愿留校做行政工作的人(须经考查和面试),让他(她)们边做毕业论文边上班工作。

上班后首要的工作是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等,这些东西建院后都是必不可少的,不如先购买一部分)等。

紧接着要根据基础性文件同时办两件事:第一件事是确定各学科有可能引进的人员名单,报“法学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初步认可,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联系,邀请来校考察、面谈,或派人去拜访。第二件事是做必要宣传,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制日报和各主要法学期刊上刊登招聘广告,争取在2002年秋季之前多招收一些学成回国的博士和国内著名法学院校的优秀应届毕业博士生。

法学院正式挂牌的时间适迟不宜早,最早不宜早于2002年10月。挂牌宣告成立是一件大事,要做得有声势(宣传效果好),在此之前最重要的事是形成一定规模的教师队伍,尤其是要设法招聘到几个在法学界有影响的人物,还要有一些配套的硬件,否则难免一开始就被社会和法学界看轻。形成一定规模的教师队伍,不小程度上还得寄希望于2002年夏季应届毕业博士生到位,引进人才的工作也差不多平均要一年左右的周期才能见成效。

在法学院成立前最好请几个法学界名流和法律界要人做兼职教授,法学院的挂牌仪式最好与在交大召开一次有影响的法学研讨会结合在一起。”

这些看法和建议,得到了交大领导的积极回应。于是,大概在2001年10月下旬,我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校长告别,来到了上海。吴校长做了挽留我的努力,我感谢他老大哥般的关心,还有友情。

二、法学院筹建组的工作和法学院成立仪式


2001年11月初到交大,学校安排在上院三楼的一个很大的综合性办公楼办公。开始时实际只有我一个人。我妻子跟我一起过来的,人事手续没有办,那段时间每天在筹建组办公室做义务劳动。后来留德回来的原武大法学院民法副教授张里安博士表示愿意来交大,在交大待聘,也每天来办公室做义务劳动。记得我帮他争取了一点儿补贴,给他派的活儿是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起草聘用合同。后来人事处长期使用的法学院进人合同,就是张教授和我商量着起草的。

同年12月,上交大正式发文成立“法学院筹建组”:组长:童之伟,成员:陈乃蔚教授,原交大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当时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做富布莱特访问学者);唐一中副教授,原交大人文学院副院长、财务专才;叶健同志,原交大人事处副处长、人事专才。“法学院筹建组”成立后,一方面抓紧筹办成立大会,一方面抓紧人才引进,工作迅速展开,因为时间紧迫。


我原本希望宣布法学院成立的时间晚点儿,但学校有学校的工作进度安排,决定把成立时间定在6月上旬。学校负责日常工作的盛焕烨副校长问我具体哪天好,我问6月6日如何,盛校长说,那就6月8号吧,图个吉利。日期就这么定了。

上交大办事模式,往往喜欢找个大牌挂名,这是一种工作策略,有必要。时任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郝铁川教授向学校推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原所长王家福担任名誉院长。交大党委书记王宗光教授是全国政协委员,她带我在“两会”会议驻地宾馆拜访了王家福先生,王先生很支持交大办法学院,那次谈得很好,这事定了下来。王老师对我的工作很支持,帮法学院做了不少实际事情。另一件事是,盛校长某次对我说,某名校的副校长愿意来我校法学院工作,“你觉得怎么样?”我说非常好,欢迎。盛校长竖起大拇指,一字一板对我说:“有度量!”在法学院成立前夕,校主要领导(如果没记错,应该是王宗光书记)找我谈话,大意是:某某副校长愿意来我校做法学院院长,我们想虚位以待,所以,这次拟聘你为常务副院长,主持法学院行政工作。这个说法虽与谢绳武校长过去正式承诺不同,但我还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老实说,我对做院长有兴趣,但它并不是我很重要的期待。尤其是,我不想做很多行政事务,若有牌子大的学者来接手我的事情,我正好脱身。事后获悉,校领导曾很担心我不接受这个安排,已准备好让人做说服我的工作。这个真的多虑了。

在王家福先生行为的感召下,时任《法学研究》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教授主动表示,愿出席交大法学院成立仪式。梁老师此前与我就是亦师亦友的关系,对我在交大法学院的工作很支持,也曾应邀去做学术讲座。法学院成立仪式不用详细介绍,下面是议程原文,足以反映成立仪式兼学术研讨会的盛况: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成立仪式议程

时间:2002年6月8日上午8:30

地点: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102室

主持:盛焕烨副校长

议程∶

1.上海交通大学盛焕烨副校长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来宾

2.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王宗光教授宣读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决定;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同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同志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成立揭牌

3.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王宗光教授宣读聘任王家福研究员为法学院名誉院长;聘任张文显教授为上海交通大学校长顾问的通知,并请上海交通大学谢绳武校长颁发聘书和校徽

4.请王宗光书记宣读学校关于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聘任的通知

5.请盛焕烨副校长宣读致贺领导和单位

6.请谢绳武校长讲话

7.请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琬钟同志致辞

8.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名誉院长王家福同志致辞

9.请上海市教育党委秘书长董金平同志致辞

10.请国内兄弟院校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致辞

11.请学生代表唐蓓同学发言

成立仪式结束,请全体校领导、各位责宾、法学院领导到门口合影,请各位来宾、老师和同学休息10分钟后继续参加学术报告会。

《法治国建设进程21世纪中国的法制发展》主题报告会(上)

地点∶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浩然高科技大厦102室

主持人:童之伟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报告人:张文显教授 吉林大学副校长、上海交通大学校长顾问

题目∶《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制度创新》

点评人:郝铁川教授 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报告人:王保树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题目∶《法治国建设进程中的法学教育改革》

点评人: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会议结束,请全体与会的领导、来宾和老师们到教师活动中心用餐。】

当晚,校主要领导在上海和平饭店盛情答谢出席法学院成立仪式的嘉宾。

那次有点遗憾,孙琬钟老先生为出席法学院仪式,因工作安排不得不当天赶来当天赶回北京,十分劳顿,连餐饭都没吃,我很感过意不去。

会上宣布的法学院领导班子。上交大院一级的工作一直是以专业工作为重点的,下面的名单反映了学校安排的顺序:

行政班子:

常务副院长(主持工作):童之伟教授;副院长:周伟教授,王曦教授,唐一中同志;

院长助理:王福华副教授,陈方讲师,肖凯博士

说明:校方和我都支持聘原筹建组成员陈乃蔚教授任副院长,但由于学校组织部门与我商定了实施“进班子不做兼职律师,做兼职律师不进班子”的原则,陈乃蔚教授选择放弃副院长一职。

党总支:

党总支书记:姬兆亮同志(原交大校办主任),副书记:唐一中同志(兼);叶健同志

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稍后成立的):

主任委员:李国光大法官(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童之伟教授(亦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副主任委员:王曦教授

委员:叶必丰教授;孙潮教授;周伟教授;张绍谦教授;郝铁川教授;徐冬根教授;韩长印教授;姬兆亮同志

这里说明一下: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光大法官是王宗光书记向法学院推荐的兼任教授。在我任职法学院期间,法学院和我个人都从他的参与、关心中受益不少。

三、筹建和初建时期法学院确立的基本定位和重大改革措施


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学院?这在当时是一个需要明确定位的大问题。交大有一部分领导和有影响人士的意见是,交大要立足国际化工商业城市、立足于工科优势,不走别人的老路,把交大法学学科办成国际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院。还有一种说法是,交大要办有自己特色的法学院,不能办成那个一般的法学院,不要追求什么入主流。我反复思考,认定脱离主流可能成为不伦不类的法学院,不入主流的法学院不是交大领导要我组建的法学院,那样的法学院很难适应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不可能在社会上发挥影响力。我也同前期引进的一些教授讨论了这个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我后来在学校的相关会议上把我们的想法用八个字做了概括,那就是“先入主流,再创特色”,得到了有关校领导的支持。这八个字确定了法学院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人才引进的基本指引。

法学院在筹建组阶段,就在校领导的认可下,确立了一个重大的改革措施,那就是要严格规范做兼职律师。传统的上海交大人文学院法律系的老师,一般的做法是在校内挂个名,然后大多数的时间放在外边做律师业务,所以法学科研教学都是搞不上去的。我来之前,在考察阶段已认识到,这种状况不改变,交大的法学不可能搞上去。一定要改变这种情况。所以我任职后与校人事处协调,书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教师每年必须完成什么样的教学科研任务,学院、学校出证明同意他/她在外面做兼职律师。这样一来,原来的那些做法就受到了有力遏制。在有了这个规定后,原法律系不少老师认为我断了他们的财路,十分激烈地变着法子反对我,在学校的支持下,我丝毫不为他们的态度所动。所以,很多人就考虑要走。我觉得那很正常,大家都有权选择,你要在那个教学研究机构做,你应该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研究机构,不好像原来那样投机。推行这个规则,我得罪很多人,但我始终认定,法学院要上去,必须这样。

四、法学院筹建和初建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艰难历程


筹建法学院最主要的工作是进人。早在尚未来交大办公前,交大领导就应我的要求用传真发来了规定进人的待遇标准的“会议纪要”。这个纪要是上交大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的,对各方有实际约束力,是我商谈人才引进的重要根据。纪要原文如下:

“会议听取了党委调研室、人事处、人文学院关于文科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的调研情况。经反复研究决定为了加速我校文科建设,考虑文科建设的特殊性,在保证引进人才质量的基础上,对引进人员的政策待遇确定为∶

1.人文社科杰出学者(相当于院士)∶根据引进的具体情况,参照院士的待遇。

2.学科领军人物(相当于长江学者或总理基金获得者)∶除现有国家工资及各类津贴外,岗位津贴5--8万元住房津贴25-30万元(可首付一半,其余分10年支付)科研启动基金10万元,如争取到国家项目,学校再给予1∶1的配套。

3.中青年学术骨干(博导、教授或在该学科有相当知名度的副教授)∶除现有国家工资及各类津贴外,岗位津贴2--4万元住房津贴15——22万元(可首付一半,其余分10年支付);科研启动基金5——8万元,如争取到国家项目,学校再给予1∶1的配套。

4.对紧缺学科如法学、经济学等引进人才可视具体情况作特例处理但特例不宜过多。”

其中“参照院士的待遇”实际上是只比院士低一点儿,如住房补助,院士50万,参照院士的特聘教授48万。我要求学校给五个名额,分管的常务副校长说先给两个再说,最多三个。这个数包括我自己在内,实际只剩一个名额。“学科领军人物”级的特聘教授可以多一点,但学校控制也很严。后来进人过程中有的教授认为我不够慷慨,其实不是我不尽力,实在是有指标限制,加之要做到办事公平,不能不从严掌握。

当时形成了这样的工作模式:由我确定和联系引进对象,在领导班子内部沟通,然后面谈待遇标准等问题,然后填表,我和总支姬兆亮书记签名上报人事处和学校。上海之外引进人才,与市人事局等方方面面的互动手续相当复杂,市内也不轻松。人事方面的事务可以说是非常专业化的,叶健副书记可谓这方面的专家,她在人才引进方面做了大量辛苦的工作,贡献相当大。落实进人的财物安排、安置临时住房等方面的事务,主要靠唐一中副院长,在这方面,他的贡献很大。

在人事方面遇到的麻烦是相当的多。有的专家来其实是有条件的,比如说孩子的就学问题,家属的工作安排问题等等;还有些学者,来上海考察多次,每次来我们都要客气地接待,有的是有诚心的,谈来谈去,最后没谈拢,不来了,这完全可以理解。谈好了,后来又提一些新要求,再谈,没谈拢就不来了,这种情况也很多。还有一些学者,当时筹建组认为他们可能一开始就没有真正想来,但是利用我们的相关政策来旅游一下的情况也有的。还有几个例子,就是在原单位解决不了职称问题,找我说要来,让我帮他们跑职称。我们一个班子费很多力气帮他们走程序,最后上校级人才引进会,办成之后他们就以这个为本钱,要挟原单位,原单位让步、给了他们想要的职称后,他们就不来了。

那时候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落户上海有特殊政策,但要办下来很不容易。记得有个日本留学要回来的吴姓博士,托人找到我们说要来,专业正好是宪法学,符合我们申报博士点的需要。他一大家人,我们给他家办落户手续,那是相当的复杂,叶健副书记费尽周折给他们办好了之后,他落户上海后找个借口不来了。我本意要向他索赔,但他又找我校兼任市级领导的分管副校长批条子让我们放人,我们只好照办。这种人完全没有知识分子应有品德,我们把他没法。

为进人的事情,我跟华政何勤华校长也发生了冲突。原本我是何校长推荐来的,当时就说好了不要挖华政的人,但是来了之后有华政教授主动联系交大表示愿意过来,说实在,别人确实有这个权利。但我怎么应对?如果我说不同意、不进入进人程序,那交大领导会有意见,同意吧,何校长有意见。我考虑再三,还是选择了循常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这符合交大法学院发展的需要,但显然与华政利益有冲突,记得何校长曾当面责备我。当然,我也以没有主动“挖”人,我们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理由做了辩解。

那时候的博士不是像现在这么多,有时候引进符合我们需要的名校毕业的博士还不容易,要谈条件。有一次我们看中武大法学院一求职的博士,与他谈进来的事,他同意后反悔、反悔后同意,反反复复达八次之多。最后我的结论是:这青年完全没主见,一生不可能成什么事,放弃!我们决定放弃后,他又说要来,但我们没再理他。还有个博士,条件符合我们的需要,要求我们立即给副高,我说做不到。于是他跑到华南偏远地区一年就弄到正高,然后写信给我说想来交大,我说,交大法学院不可能接受你,因为这不公平,当年与你同时来交大的你的同年,能力不比你差,但他们还是讲师。

筹建组最初引进的是来自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周伟教授,刑诉法专家,然后是来自武汉大学的王曦教授,环境法专家。韩长印教授来得也是比较早的,他是商法专家。法学院成立后经我之手引进的人员和原有人员形成的队伍,按当时学科建设重点、职称和进院时间先后排名,以我主持工作最后阶段为基准,形成了法学院专业人员基本队伍,包括申报博士点人员队伍:

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宪法学,童之伟教授,周伟教授(本院两周伟教授之一,人称小周伟,来自川大法学院);行政法学,叶必丰教授,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朱芒教授,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王彬讲师,原法律系教师。

2. 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韩长印教授,来自河南大学法学院;寿步教授(知识产权法),来自上海大学;李明良副教授,来自金融事务部门;王福华副教授,来自烟台大学;叶永禄副教授,原法律系教师;付荣博士,来自东北法院系统;其木提博士,来自北海道大学;顾祝轩博士,来自早稻田大学;张晓梅讲师,交大原法律系教师。

3.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张绍谦教授,来自郑州大学法学院,是那里的院长;金泽刚副教授,来自武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周伟教授(本院两周伟教授之二,人称大周伟),孙维萍,刑诉法讲师、博士,来自中国刑警学院。

4.国际法学徐冬根教师,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王国华教授,来自大连海事大学;徐小冰副教授,来自斯坦福大学;胡加祥副教授,来自浙江工业大学;王光贤博士,来自武汉大学;肖凯博士,来自武汉大学。

5.环境法学:王曦教授,来自武汉大学;方堃讲师,原法律系教师;赵绘宇讲师,来自河南某高等教育机构。

6.经济法:韩赤风教授,来自慕尼黑大学;陈大钢副教授,原法律系教师;

许多奇博士,来自武汉大学;尚丽娜,讲师,原法律系教师。

7.法理学:陈俊副教授;邓少岭讲师。

应该说,交大法学院在我任职的后期各主要学科已经建设得有比较有型了,差点儿的是法理和法史学,当时正在紧锣密鼓地联系。

五、法学院成立初期的建章立制


我是坚定主张有规则和按规则办事的。鉴于当时经常围绕一些行为准则发生争议,我任职不久就起草和主持通过了《法学院院务工作基本制度(暂行)》。制定该“基本制度”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教育法》、《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6]5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试行,沪教卫党[1997]第134号),以及我校财务管理方面的一些有约束力的文件。下面是法学院院务委员会2002年8月27日通过、2003年2月23日修改,并报交大领导层备案的《法学院院务工作基本制度(暂行)》要点《简称“要点”》,其中我的岗位用的是“院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表达方式:

“基本制度”引言:“制定出合理的规则并严格按规则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学院应成为严格依规则办事的模范。为明确院内有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权与责任,防止出现权责不清必然会造成的种种弊端,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中共沪教卫工委的有关文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基本制度,作为法学院领导工作人员办事的准绳。”

“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一)贯彻民主集中制,院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领导与院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个人)个人负责相结合。/(二)在学校统一领导下,院党总支与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贯彻学校的决定和决议,做好学院的各项工作。/(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同时又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四)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范围各守分际,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失职必究,越权无效。”

“基本制度”关于“院务委员会及其权限”部分规定:“(五)院务委员会即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院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六)院务委员会由院行政正副负责人、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组成,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实行合议制。(七)需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范围: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2.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3.院内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4.本单位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人员的引进、调入和调出,以及本院教师兼做律师的审批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5.有关收入、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职级评定和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6.本单位科研开发工作的重要事项。/7.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基本制度”关于“院行政及其权限”部分规定:“(八)院行政即院行政领导班子,由院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下同)、副院长等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九)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内对外代表法学院,凡以法学院名义发布的文字,参加的协议,致送的报告,均由其最后审定、签署和承担责任。/(十)院行政负责处理除应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之外的全部行政事务,其中主要是:1.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具体部署和管理教学工作;/2.规划组织和协调科研工作,采取推进科研发展的必要措施。/3.教师的业务培养、考核,人事行政方面的事务;/4.按有关法规定及学校的现行制度,管理经费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收支;/5.其他种类的行政性工作。”

“基本制度”关于“院党总支及其权限”部分规定:“(十一)院党总支是院的政治核心。党总支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党员成员一般应是党总支的委员。/(十二)凡以党总支名义发布的文字、致送的批告,均应由总支书记最后审定和签署。/(十三)党总支负责处理除应当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之外的全部党务工作,其中主要有: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2.参与讨论、决定应当由院务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支持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3.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各党支部工作的具体指导。/4.思想政治工作。/5.院内干部的教育和管理。/6.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7.其他种类的党务性质的工作。”

“基本制度”的“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部分规定:“(十四)学术委员会由资深法学教授组成,但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得成为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议召集会议。/(十五)、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1.审查决定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2.审查决定科研机构的设立;/3.决定和修改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4.审查决定学术专著、教材的出版资助事宜;/5.审查决定科研资助规则;/6.审查、确定权威期刊,法学主流核心期刊目录;评定境外、国外相关学术期刊的档次(与中文学术期刊对应)。7.审查认定法学作品的属性(论文、一般介绍性文章、学术专著、一般性业务书籍、编写作品等)和学术水准,评估科研机构设置条件,以及受理院内教师在学术性事务上提出的申诉,等等。/(十六)、院设学位委员会,依学校赋予的权限处理涉及学位授予方面的各种事务。”

“基本制度”的“其他”规定:(十七)法学院专职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兼任领导干部的实行值班制。(十八)本规定自院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应向全院教职工公开。

法学院院务委员会还通过并严格实施了《法学院科研工作暂行规定》(2002年9月9日公布施行)。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引言,强调:“法学院确立了 “先入主流,再创特色”的发展战略,倡导学术立院、科研强院。为激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以科研进步推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内容改革,特制定本规定。”2.“科研业绩计量”,共11条。具体规定从略。3.“基本科研工作量和科研奖励、支持”,共3条,具体规定从略。4.“其他”共5条。其中最后一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但作为科研业绩评价标准,可适用于公布之日以前的各类成果的等级认定和科研总分计算。”

法学院院务委员会同时通过了与《法学院科研工作暂行规定》配套的《法学院期刊分类和认定标准》,于2002年9月9日公布施行。

由于采取了强有力措施,交大法学院在科研方面进展很快。例如,当年校网上有这么一个报道,能说明一定问题:《我校法学院2003年度上海哲社法学课题立项数全市第一》,“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日前公布了2003年度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评审结果,在今年的全部7项法学招标课题中,我校独得4项,其余3项分别由复旦大学法学院(2项)和华东政法学院(1项)分享。此外,2003年度我校法学院教师还获得了1项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委托课题。总共5项课题使得我校法学院本年度获得的上海市法学课题数高居全市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之首。”

六、交大法学院初期的院长话题


我离开交大法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岗位之后,外界关于交大法学院的院长问题,有些议论,主要是三个说法:1.交大爱面子,一定要找个官当得比较大的学者来做院长,这样没什么意思,对童某也不公正;2.童某有能力做事,但官场玩不转,没守住位置;3.阴谋论,是某人和某人联手下了个套,在交大运作,把本应属于某人的位置夺去了。我得负责任地说,这三种说法都不公正,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我知道,中国官本位意识自古比较浓厚,这是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就个人来说,我对当官也有兴趣,也尊重官位、承认做官是成就,级别越高成就越大。但是,我与一些人的不同,是没有把当官看作超级重要的事情。简单地说,就是对当官有兴趣,但兴趣不是特别大。我大概在不到四十岁的时候,就确立了这么一个自认为是最高的追求,那就是,把自己的兴趣爱好与谋生手段或职业统一起来。所以,我做的选择有时不太能为其他人理解,尤其在当初交大法学院院长这个问题上。下面我简单地、实事求是地说说其间的曲折。交大当时前后两任党委书记王宗光教授、马德秀教授和分管干部的副书记苏明教授对我说的以下内容是最清楚的,我有信心他们不会否认我陈述的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当年到交大来之前,谢校长跟我谈话的时候说,你先来做筹建组组长,然后担任院长。我来之后不久发生了前面已经交代的某名校副校长说他愿意来交大做院长的情况。所以,校主要领导希望虚位以待,让我只任常务,我爽快答应了,只是表示希望那位副校长尽快来接手。那之后,一直很支持我在交大的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保树教授多次提醒我,说别人有别人的发展策略,绝对不会来的,你要注意。我也一次次说,没关系,我不介意。但是,此事从筹建组时期开议,到差不多一年半以后,我在交大法学院投入越来越大,而且“常务”的状态开始影响正常工作了,我才感觉这样不行,就跟王书记说了,学校要么聘我做院长,要么我就做普通教授,常务不想做了。对此,王书记蛮理解的,她让我不要声张,等领导班子商量。

大约在2003年冬天某日,分管干部的苏副书记找我谈话,要点是:校领导班子研究过了,你做院长,某同志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已经同有关同志说了,要合作,弄不好就得调走;如果你同意以上安排,就公示。应该说,这是校领导对我工作很大的支持,但那时“学院政治”氛围不大好,我不想延续那种局面,故表示不同意以上安排,结束了谈话。应该说,当时我对交大领导的安排的理解是错误的,谈话后我很快意识到了,在数天后写邮件给苏副书记,表示愿意接受学校安排。但不巧在那几天中出了一个“事故”:《社会科学报》就上海人才引进召开座谈会,我没有出席,表示可以笔谈。于是发表了《一个法学移民的自白》。“自白”肯定了交大的很多做法,但说了几句显然不宜公开说的话,校领导很快读到此文。所以,苏副书记回复我邮件的大意是:院长的事以后再说。

那之后,王宗光书记荣休,接任的是马德秀书记。马书记到法学院做了一次调研,显然看出法学院的“学院政治”有点严重,而且多数支持行政班子。2004年春夏之交某日,学校通知我,下周某天中午马书记约我单独共进午餐。到了那天,马书记见我后与我的对话是这样展开的,几乎是原话,至少是准确的原意:你任法学院院长;某同志任总支书记兼副院长;唐一中同志和叶健同志两人中调走一个,调走谁你决定。见马书记前,这三个安排中前两种我是想到了并且有意接受的,但没有想到有第三个安排。考虑到唐老师和叶老师与我在筹建组成立以来一直共患难,人称“筹建组铁三角”(另一位成员实际上没有参与筹备组的工作),学院财务和人事两方面的工作全靠他们支撑,他们走哪一个留下的工作都不好办,而且遇重要事务我在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不一定能获多数支持。法学院已经建起来了,我的任务基本完成了。我不想扯皮,怀念上点课,做研究、写文章的生活方式。所以我当即说:“既然这样,那我就不做院长了。”马书记听了看来有点意外,异常严厉地对我说:“童之伟,你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吧!”然后两人都无话,匆匆吃完饭,分手了。我事后得知,这次谈话是决定性分水岭,学校决定法学院原班子党政两方面彻底改组,另外找人。学校的具体做法是,先动法学院党总支班子,同时不动声色地让我继续以“常务”身份维持局面。我也就傻乎乎地继续做“看守”,直到事情揭底。揭底后、去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前,我继续要求辞去“常务”(辞职报告两三个月前就提交了)。校有关领导让我再考虑一周,三天后我表示考虑好了,辞职决定不变。校有关领导又让我推荐新的条件下的常务副院长人选,我表示让来接手的院长郑成良教授考虑这个事情比较好,我无意推荐。几天后苏副书记找我谈话,交给我一份学校接受我辞职的书面通知,同时对我说:干部一般都是免职,你的情况特殊,我们决定同意你辞职。我真诚地表示感谢。此后我就去哥大访学去了,行前院内有件事弄得心里有点不快,但想来也正常,这里就没必要提了。

以上就是交大法学院当年院长问题的来龙去脉。可见,外界前面那三种议论都不符合实际。实话实说,我如果做法学的自信、能力更差点儿,这院长我就点头做了,大不了就耗着呗。此前有朋友多次劝我:“别管那些,做了再说!院长位置还是有些实际利益的。”这我当然知道,但觉得这样对谁都不好。我刚辞职没几天,上海另一很有地位的大学的副校长就带法学院总支书记等一干学者访我、共进午餐,邀我去那边做法学院院长,答应的待遇颇优。席间我说:院长要做好蛮辛苦的,做不好又对不起你们;谢谢你们的美意,我真的怕这个差事。辞谢了。

在院长问题上,交大领导班子的处理方式是宽容大度、合乎常理、合乎人情的,绝对不存在“爱面子”的问题。换我做校领导我也只能那样对待童某这类人。所以,我内心对交大领导层的安排基本上能接受,虽然对他们做了决定后秘而不宣,又让我“看守”法学院两个来月心里有些不舒服。但事情的关键是,不做院长完全是我自己的选择。在这个事情上,我愿对当年没能顾全交通大学发展大局,给他们造成了额外困扰表示歉意。

正因为我一直认为交大对我是宽厚公正的,我才坚持在交大站好了最后一班岗之后才离开。客观地说,我与交大相关领导和机构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留下芥蒂。每次应邀出席交大法学院周年庆典我都是全程参与,见到马书记、谢校长彼此也都是热情地、乐呵呵地寒暄。因为同样的原因,我甚至在离开交大很多年之后还因半公半私的事情致信马德秀书记请她支持,我感觉她认真对待了我的请求。我确信她知道我为建设交大法学院竭尽全力工作过,而且做人做事有原则。

七、法学院初期的学科建设、博士点申报


交大1993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1998年取得法学硕士授予权,到2004年时硕士生层次教育已经全面铺开。所以,缺的是博士点。申报博士点的工作从我任职交大第一年起就开始了筹划。

前面说到,我是在交大站好了最后一班岗之后才离开交大的,而所谓最后一班岗,指的是在交大牵头以首席专家身份申报博士点,并且一直等到博士点批文下发到交大后才正式办调动手续到华东政法大学。2005年各大学申报博士点,按有关文件的规定,交大有条件申报博士点的唯一学科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而符合牵头申报该学科博士点首席带头人形式要件的教授只有我一人。所以,我的位置是唯一不可替代的。何勤华校长可以证明,我去接任华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带头人和《法学》总编的事是2004年冬季我还在哥大做访学的时候就定了的事情,我个人的愿望也是尽快过去。后来我实际上去华政工作,请求华政允许我在主编之后加个“代”字,也是为了成全交大申报博士点,此时是郑成良院长在法学院主政。

我为什么想要一定把这个事情办成,最重要的原因是此前有几年我一直在为这个目标做准备。其中最需下苦功的是以交大法学院教授名义发表足够的CSSCI文章或论文,为填申报表做准备。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在行政工作那么繁杂的情况下,每每下班后读写到凌晨转钟,发表了下面清单中的那些论文或文章,这些文章质量不算高,但却实实在在是当年交大法学院申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最重要的学术成果支撑,无可替代(其他教授因为来校时间太短,没有足够的以交大法学院教授的名义发表的作品):

1.童之伟:《宪法独立审判条款的完善及其配套改革》,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6期;
2.童之伟、姜光文:《日本违宪审查学说面面观》,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第一作者);
3.童之伟、姜光文:《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第一作者);
4.童之伟:《从若干起冤案看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5.童之伟:《人大制度要进一步增强实用性》,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6.童之伟:《人权入宪的价值》,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7.童之伟、孙平:《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8.童之伟、伍瑾、朱梅全:《法学界对“议行合一”的反思与再评价》,载《江海学刊》2003年第5期;
9.童之伟:《修还是不修,大修还是小修——评修宪问题上的两种争议》,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
10.童之伟:《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与修宪方法的建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11.童之伟、王福华:《市场经济社会人身自由的宪法保障——“孙志刚案与违宪审查”学术研讨会纪要》,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一作者);
12.童之伟:《孙志刚案提出的几个学理性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7期;
13.童之伟:《我国宪法原文与修正案的组合问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14.童之伟:《修改宪法总纲中经济条款的设想》,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3期;
15.童之伟:《完善宪法程序若干问题初探》,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16.童之伟、陈俊、陈方:《党的十六大后中国的宪法与法制发展》,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一作者);
17.童之伟:《岳阳市长“二选”风波的启示》,载《法学》2003年第2期;
18.童之伟:《与时俱进 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宪的十一点设想》,载《法学》2003年第1期;
19. 童之伟、李言静:《21世纪法治国建设进程中的修宪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20.童之伟:《切实推进违宪审查制度建设》,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21.童之伟:《我看<法学>》,载《法学》2002年第10期;
22.童之伟:《新型综合性大学举办法学教育之前景——从上海交通大学说起》,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23.童之伟、刘茂林等:《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一作者)。

我确信,我在交大近四年,即使其他什么也没做,凭这个清单也是优秀教师。

我发表这些文章是做了很大牺牲的。牺牲了什么?不仅仅累,而且牺牲了一些声誉。因为,这些文章大都是为了达到指标赶写的,思想性、学术性大打折扣。我们武大法学院老院长马俊驹先生出于对我这个老学生的爱护,曾当面批评我说:“童之伟,你缺文章吗?你呼呼呼写那些文章干什么?”意思是劝我爱护自己的声誉。现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侯猛教授过去跟我读硕士生,当年在某大刊做编辑,也直接对我说:“您现在写的文章我感觉很有点那个什么的,嘿嘿”。就是说质量不行啦。我只能笑笑,无语。质量不行为什么能发表?一是吃老本,赔声誉;二是多少借助头衔,法学期刊编辑部都知道我是交大法学院实际上的主要领导,赏个脸。所以,比院长官位高或高许多的学者如果不爱惜羽毛,在大刊小刊不停地发表文章易如反掌。不过,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是因为他们受个人或所在机构世俗利益方面的“刚需”驱使,实质上无关学问学术。

那次申报的博士点批下来了,这对交大法学院是个重大成功。不过,如果要评功摆好,主要还是应归功于当时主政的郑成良院长,还有叶必丰教授的努力,我的作用体现在此前做铺垫。记得我去华政时,法学院说此后我是他们永远的兼职博士生导师,但实际上也就兼三年,后来不知啥原因不了了之。这没关系,很可以理解,我对指导博士生其实不是很有兴趣。因为,太多的博士生智商不够,很难成才,包括交大这种名校。

八、法学院早期的对外交流


再说说对外交流。对外交流分与国外的学术交流和与台湾、香港的交流两方面。在与国外大学的学术交流方面,周伟教授、王曦教授和院长助理肖凯博士在发展与欧美和东亚一些教育学术机构的合作方面,做了不少事情。我印象较深的有纽约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佩斯大学、田纳西大学、新加坡的南洋理工等。我们当时重点发展了与纽约大学孔杰荣(Jerome Alan Cohen)教授领导的亚洲法律研究中心的合作。孔杰荣教授和他的助手虞平(Daniel Yu)博士同我们在刑诉法领域有较多的交流,而且帮法学院拓展了与美国法律界、法学界的交流合作。台湾、香港方面,在谢绳武校长引领下,我们主要发展了与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关系,也接触了台大、政大和交大。东吴大学法学名家程家瑞先生和时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后来校长)潘维大教授,从我们尚处在筹建组阶段起,就来交大讲学、交流,向我们提供了有用的法学办学经验。我也曾去东吴大学做短期访学。当年法学院与香港大学法学院也建立了联系,有初步互动。

说到对外交流我就要讲到当时分管这一块的周伟教授。周伟教授是应我的邀请最早来交大法学院工作的学者。从法学院任职时,周教授是法学院负责对外交流等事务的副院长。周伟教授因病过世时,他夫人王宏庆老师哭着说,周伟不该来上海,若不来上海他不会这么早过世。王老师后来把这句话收回了,但是无论如何,我相信王老师说的是内心话。确实,他们来上海之后居家也好,办公也好,同那时期各种房屋装修过程中的污染气体关系太密切了。那时我呆在异味较浓的房间总是开着门窗,不论寒暑,但周教授有一习惯,是他在香港读书的时候形成的,就是不论在哪里上班,都习惯于把门窗一关,开空调。我相信他这种生活习惯让他吸入了比一般人更多的有害气体,说不定这是他得病的一个诱因。对周伟教授英年早逝,我在道义上是有亏欠感的。他和王老师本来在汕头大学过得很好,是我把他门邀来的。在我任职期间,他一直支持我的工作,任劳任怨,教学、科研和参与管理事务卓有成效,为交大法学院早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所以,我写这个回忆录时包括一个心愿,就是与当年共过患难的同事们一起再次深切缅怀周伟教授。相信周教授若知交大凯原法学院今天的成就,他在彼岸世界遥望几天后的二十年院庆集会,应会露出我们都熟悉的那招牌式微笑。

九、结束语


与我不打不成交的老朋友郝铁川教授在读了这回忆录的前两部分后微信我:“佩服你记忆力如此之好。”我回复:“不是记忆力特好,主要是留有文字记录。”对法学院的工作和相关内部交涉,我手头有十多万字的文字记录,都是原本。这里用得到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我一生很少像在交大工作那样认真细致地做事,也从来没有那么辛苦过。我写这个回忆录,用时不过两天,但酝酿写这个回忆录的时间,断断续续用了差不多18年。

遥忆当年法学院的“学院政治”,有时恐怕得用鸡飞蛋打之类词来形容。但细想其实没什么要紧的利害冲突,也没有发生什么很恶劣的事情,不过就是性格比较“刚”的几个人拢在一起,不会搞折中调和,弄出些不足为外人道的纷扰,也多少有损学校利益。事后看来,这些显然是没必要、不应该的。假若大家有机会聚在一起从头再来,我相信情况会好许多。

在交大工作几年,作为一个文科教授在不少方面是很受教益的,都有实例。一是现实、务实。有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申报博士点的事,当我说到法学现有标准不合理时,翁史烈院士笑言:这就别说了,我们改变不了标准,得把心思放在如何设法达到既定标准上。我觉得这就是现实的榜样。至于务实,在办法学院的事情上有很多体现,王书记请来王家福教授、李国光院长,盛焕烨副校长与我一起去北京出席中国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叶取源副校长带我去人民大学“朝圣”(叶校长原话),拜访法学院曾宪义院长,都是实例。二是严谨认真。有那么一两次校领导要在法学场合讲话,要求我们拟个短稿子,基本要求就是要有数据;填表也是,要求用翔实数据说话。三是重科学。我体会到的实例是,交大有门全校的理工类通识课,不分文理科都得学,法学本科生有怨言,我个别地向分管校领导反映,得到的答复是:这就是交大文科的特色;文科生要有些理工科常识。四是交大爱学生,从本科生到博士生,学校总是设法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为学生利益着想。

历史是人的行为的记录。所以,历史本质上是做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做就有历史,做多历史多,做少历史少。做事最根本,至于做事的时候穿什么外衣、戴什么帽子,有一定仪式意义,但没很多实质意义。而且,历史需要时间沉淀,对人的行为做记录,有些情况下晚点儿做反而比早早做更好。这是一份晚到,但对凯原法学院来说不可缺少的记录。历史不能改写,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与交大凯原法学院,可谓多少有一些荣辱与共的客观联系,这不会以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我因受命到交大筹建法学院而重返上海,这是我人生旅途的重要转折。仅仅就做法学而言,经历了2001年以来的二十余年,我感觉眼界比此前要开阔很多。这不仅因为上海是国际化大都市,还因为上海提供了机会,不论是通过交大还是通过华政,让我有较长的整块时段多次到海外名校访学、研究,时间超过两年,弥补了早年没有海外留学经历的短板,汲取了新养分,开阔了视野。如果没有变换环境和氛围的诸多经历,我相信自己思想的源泉早就枯竭了。但今天的实际情况是,我仍然对从事创造性劳动有极大的兴趣。这些都与交大领导层当年提供契机让我来上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我很荣幸当年有机会具体主导交大法学院的组建,并成为交大发展法学教育事业的受益者。

祝交大凯原法学院在法学理论创新和推动法治实践两方面为中国社会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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