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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000112101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000112101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000112101000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3)《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7.实施机关:司法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改革方式:无
5.具体改革举措
对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跨省通办”,在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把法律职业资格受理、审核关,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信息进行统一核验;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申请人的户籍信息进行统一核验;对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信息进行严格核查。
2.向申请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后,发现申请人有以贿赂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情形的,由司法部依法撤销法律职业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户口簿(限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
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存归档。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填写告知事项承诺书;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接收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司法部经审核对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司法部审核认定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等情形的,受理机关可以采用个别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自受理申请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期限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申请人。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2)《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自受理申请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3)《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期限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本款未对资格型行政许可期限作出限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款未对资格型行政许可期限作出限定)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条未对法律职业资格期限作出限定)
(4)《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款未对法律职业资格期限作出限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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