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要目
《政法论丛》2022年第6期要目
来源:政法论丛
《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要目增值税改革与立法的法治逻辑
作者: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增值税的改革与立法都要遵循相应的法治逻辑。审视我国多次实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及其涉及的法治问题,有助于明晰法治逻辑的重要性。增值税改革和立法应遵循一般法治逻辑,符合统一原则、公平原则、协调原则的要求,以增进改革和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还应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与法治原则有机融合,体现税收领域的特殊法治逻辑,并据此确立增值税的立法模式、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等,从而不断提升增值税的立法质量。对上述两类法治逻辑的全面兼顾,有助于实现增值税领域的良法善治,如将其扩展至各类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会更有助于优化税收职能,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并由此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 税制改革 税收立法 法治逻辑
中国犯罪参与理论的本土构建与刑事实践——以有组织犯罪为视角
作者:莫洪宪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我国犯罪参与层面刑法理论的本土构建集中体现在有组织犯罪领域。在概念上,通过《刑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在政策上,从“打黑除恶”转向“扫黑除恶”彰显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成熟,其内容具有广泛性、实质性、协同性和衔接性的特点。在刑事立法上,我国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了专门规则,并在特别累犯、限制减刑假释、洗钱罪上游犯罪范畴规定了该类犯罪的特别规则。在有组织犯罪网络化上,我国围绕网络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网络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融合的层面分别制定和完善相关规范。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概念构建 刑事政策 刑事立法 网络时代
试论法家与秦政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作者:马小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缔造了一个统一的秦帝国,但是这个帝国的寿命不足16年。法家进化的历史观与富国强兵、集中君权、重刑重罚的思想成就了秦国的帝业也造成了秦朝“无限皇权”的暴政。秦政将法家与暴政捆绑在了一起。汉及后世政治家、思想家对法家与秦政的反思经过了一个从制度到理论的过程。反思的结果是:使秦创立的皇帝制度从“无限皇权”转变为“有限皇权”,主导思想从法家独霸转变为以儒为主、杂糅各家,古代的中央集权制由此而得以延续完善。
【关键词】法家 秦政 有限皇权 无限皇权
消法视角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蓝寿荣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对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是近年学术争议的一个问题。传统的商业平台,大多只是简单的商业中介或商业交易聚集组织者,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者集合商、商品交易运营者、交易秩序管理者、纠纷调解裁决者,履行着部分商业交易的市场监管和纠纷裁判职能,具有很强的商品物资配置影响力、商业规则制度影响力、个人和商业数据整合力,具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主体,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能受限于传统的民法思维习惯,而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遵循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是在民法的规范体系内寻求答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关键词】数字经济 电子商务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 倾斜性保护
论信托型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四重维度
作者: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私募基金受害投资者可基于《基金法》规定的共同行为追究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双向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本身构成共同行为。基于信托法与委托契约中的共同受托人规则,托管人与管理人当然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理论,二者亦对受害投资者负连带责任。认定托管人过错时应采折衷专业理性人标准。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信托法、基金法、委托合同与共同侵权制度存在规范竞合,但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次衰减。作为治本之策,建议《基金法》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对二者课以连带责任,删除单独责任规则。共同受托人制度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提升托管业的诚信度、竞争力与公信力。
【关键词】私募基金 管理人 托管人 共同受托人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私募基金增值税:国际比较与立法选择
作者:杨小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税法与资产评估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私募基金增值税处理是金融服务增值税立法中的一块高地,涉及增值税与资本利得税、所得税的正确区分。美国、欧盟、新加坡的基金税收立法就此有不同的立法对待。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已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如何将私募基金增值税处理纳入通盘考量,建议通过国际比较从而作出我国的立法选择。
【关键词】私募基金 金融服务 增值税 资本利得税
数字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调整
作者:徐继敏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我国通过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以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为基础,实现跨地区、部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平台协同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行为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电子数据成为主要证据类型。数字治理让证明更容易,可以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将原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在部分领域可采用实质审查规则,数据系统推送的证据原则上具有可采性。满足行政程序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需要,一体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须建立案件事实调查辅助系统,提供证据材料识别、标识、提示及辅助质证等功能。
【关键词】数字治理 行政程序 证据
我国行政法典编纂应设置财产权“准征收”规范体系
作者:张先贵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财产权“准征收”现象已弥漫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触手可及的客观存在。财产权征收模式从“一元”向“二元”转变的需要、财产权限制规范精细化构造的诉求,是中国语境下财产权“准征收”的生成逻辑。从法思想、法体系和法技术等层面深入考量,我国将来编纂的行政法典宜设置财产权“准征收”规范体系。这不仅是提升财产权公益征收规范科学性、先进性,弥补其与实践之间张力的内在需要,更是顺应情势变迁,实现我国行政法典中财产权公益征收规范体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理性表达。就体系安排而言,我国将来编纂的行政法典宜在总则之行政活动章对财产权“准征收”作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之行政活动编对财产权“准征收”作具体规定。
【关键词】行政法典 公益征收 “准征收” 特别牺牲 过度限制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
作者:李兰英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准入与验收”是保障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与实效性的两个关键端口。检察机关具有审查是否具备“准入和验收”标准的权力,涉案企业均具有申请启动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准入环节,可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与企业标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因素的审查,合规考察的验收标准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合规有效性判断标准是建设预防企业再犯罪的行为准则,最终形成合规守法、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企业合规计划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特征,也有针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必要时,在验收环节可采纳“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考察标准,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溯源治理。
【关键词】刑事合规审查 准入标准 验收标准 不起诉裁量 行为准则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作者:叶良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企业合规制度的建构目的,是通过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优惠奖赏,激励涉案企业积极进行合规化改造。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司法优待,何以不违反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刑法基本原则,仅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来阐释,尚难以充分地证成。刑事一体化思想与企业合规制度具有高度契合性,可以为后者提供理论根据。从宏观层面来看,前者关于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主张,是后者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理论根据;从微观层面来看,前者关于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刑、动态性、开放性等具体主张,可以为后者提供精细的规则根据。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需要明确企业合规的制度定位和路径选择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规 涉案企业 刑事一体化 第三方监督机构 非刑罚化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研究
作者:李奋飞 刘沛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已于2012年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标志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我国立法中得以确立。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涉案企业等单位主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该权益的主体扩展到单位也无实质意义。在企业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当下,加强对涉案企业刑事追责过程中相关诉讼权益的保护,与以企业为代表的单位的诉权保护立法简陋的矛盾日益凸显。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单位明确规定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主体,并辅以配套保障制度,已成为完善单位犯罪立法、保护涉案企业正当法律权益的必然选择。虽然,单位因为不具备自然人的耻感,对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进行保护的紧迫性较自然人弱些。但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在我国当前社会事实下仍有其正当性基础。我国应秉持制度功利主义权利观,通过立法明确赋予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关键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单位犯罪 涉案企业 功利主义
民事公益诉讼视域下国有财产的充分保护
作者:潘牧天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国有财产保护是公益诉讼制度的重点领域。国有财产是国家“应有的”财产,是“物”和“权利”的统一,其取得方式不应仅仅局限“法律规定”。保护国有财产要秉承既是权利更是职责的理念。排斥民事公益诉讼介入,单极化保护机制设计及单轨制行政公益诉讼架构成为现行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一大缺憾。打破狭隘认识,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走中国特色的国有财产保护行民衔接双轨共治公益诉讼之路是有效破解之策。
【关键词】国有财产 国家财产权 国有财产保护 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再定位
作者:潘志玉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典型存在,除了归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失范因素以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不无关系。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遏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兼有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混合性权力。虚假诉讼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构架平衡,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该参照权力制衡理念,以事后监督为主,兼顾事前和事中监督,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在与各方协同,避免部门对立,并在司法谦抑与能动检察之间寻求平衡,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守正创新。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的理念更新和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发挥先锋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宽虚假诉讼案件来源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关键词】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协同治理 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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