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律师行贿510.5万获刑十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飞,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律师执业证号码:14503200910654413。居住地:*****************。
对当事人王飞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进行立案。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0年12月1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行贿罪判处王飞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王飞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事实,有荔浦市人民法院(2020)桂03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向王飞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飞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王飞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6月30日
四、王飞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飞于2009年起至案发前均是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王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直接或通过他人送给吕兴无等11名查办刑事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
(二)裁判结果
荔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11名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于2020年12月1日判决:王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宣判后,王飞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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