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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致死!赔偿35万_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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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含山男子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该院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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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4时45分,张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合肥市蒙城路行驶,在交叉路口遇到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孙某。张某疏于观察,未能注意安全驾驶,致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前部右侧碰撞到孙某,造成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见状拨打120报警,随即赶来的被害人孙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让在现场等候的张某配合抢救被害人,之后传唤他到案接受调查。
经抢救无效,被害人孙某于2017年10月19日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合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人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张某谅解。
源自: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