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长途客车途经林头时持刀抢劫_时隔26年被抓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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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21日中午,当时23岁的赵某伙同左某、董某、郑某坐上合肥至芜湖的客车,当车行至含山县林头镇附近时,左某手持菜刀,赵某拿着手扣,董某手持抢来的电警棍,在客车上抢劫。4人共计劫得现金1300余元,密码箱、手表各一只及香烟5包。
时隔20多年,赵某的同伙左某、董某、郑某早已被抓获判刑,而主犯赵某去年9月被执行逮捕。2018年3月16日,赵某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多次持械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同伙除了在含山的这次抢劫外,1992年8月期间,他们还曾多次在客车上抢劫。
1、1992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伙同左某、郑某,从利辛县阚町集坐上阜阳至六安的客车并在车上盗窃。当车行至马店附近时,左某在窃取一名乘客的包时被发现,赵某即上前威胁该名乘客,并强行从其衣服口袋里劫取现金200元。下车后,3人在凤台县购买一把菜刀作为抢劫的工具。
2、1992年8月12日,被告人赵某伙同左某、郑某从凤台县坐上淮南至河南商丘的客车,当车行至凤台县城外,左某手持菜刀,郑某手持匕首,赵某拿着手扣威胁乘客要钱。3人来到乘客马某1跟前,并从马的包里抢走现金210元。其后,赵某、左某与郑某还先后在车上抢劫其他乘客,劫得现金200余元。下车后每人分得现金80元,余款用于路途花费。
3、1992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伙同左某、董某、郑某从姜某坐上阜南至淮南的客车,当车过了姜某时,左某手持菜刀威胁乘客将钱掏出来,并用菜刀对着一名乘客的胸部,从其身上抢走现金120元。赵某、董某、郑某向乘客滕某要钱,滕不愿,郑某即对滕面部打了一巴掌,董某、赵某也分别对滕各打一掌,其后强行从滕的衣服口袋里抢走现金105元,从滕的手提包内抢走五包香烟。
4、1992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左某、董某、郑某坐上合肥至芜湖的客车,当车行至肥东县境内合裕公路22公里处,左某手持菜刀,赵某拿着手扣,与董某威胁乘客掏钱。4人共劫得王某、沐贤争、戴某等乘客现金4300余元。事后,赵某、左某、郑某每人分得现金1000元,余款被董某所得。
5、1992年8月16日,被告人赵某伙同左某、郑某在六安坐上六安至太和县的客车,当车行至寿县保义附近时,左某手持菜刀威胁乘客,赵某与郑某分别搜抢乘客的钱,3人共计劫得现金600余元。各人分得现金100元,余款用于路途花费。
6、1992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伙同左某、董某、郑某坐上利辛至合肥的客车,当车行至桂集时,左某手持菜刀,郑某手持匕首,赵某拿着手扣,与董某在车上强行搜抢乘客的钱,共劫得乘客现金450余元,4人各分得现金100元,余款用于路途花费。
源自 马鞍山市中院判决书,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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