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尧、黄昕如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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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主张精神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基本案情
蒙某与龙某均居住在江南区某小区,为上下楼邻居。某天晚上,蒙某发现其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随即向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报告,物业服务公司上门排查认为系楼上龙某的主卧卫生间防水处理不到位所致。
此后,物业服务公司多次联系龙某维修处理,但未果。物业服务公司在龙某的门口粘贴《关于配合业主蒙某房屋主卫天花板渗水维修整改告知函》,要求龙某配合维修,仍未果。
蒙某遂将龙某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排除对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漏水妨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涉案的两套房屋均为精装修房,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收房,原告、被告收房后均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业主出具的《住宅质量保修书》显示“卫生间防水层保修五年”。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是困扰邻里关系的大问题,在与房屋漏水有关的案件中,通常争议比较大的是房屋漏水原因及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因此当房屋出现渗漏情况时,屋主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例如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维修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漏水对自己产生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统计财产损失情况,与相关业主等进行协商,尽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处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损失价值、漏水原因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的评估、鉴定或者向法院申请评估、鉴定。那么房屋漏水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房屋漏水尚不至于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且已经责令被告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故该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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