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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付?30个问答一次讲清楚!

内容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院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你都知道吗?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一原告主体审查篇0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0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0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二被告主体审查篇0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0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0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三纠纷处理篇0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08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如何分担?答:投保义务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投保义务人应与实际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09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答:一般情况下,可比照租用、借用的情况,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提示: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10职务行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答:机动车驾驶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如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11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是否应获得支持?答: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一般可予支持。12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责任应如何认定?
11月19日 下午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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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

文章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当事人约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该自动续期约定是否有效?答:租赁期间即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20年。对于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对于“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其理由是:首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转者仅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在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允许租赁合同存续期限过长,一般的租赁物均会损耗殆尽,势将影响租赁物的返还,与租赁交易的初衷相悖。其次,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当事人的预见能力终究有限,而合同严守原则又使租赁合同的变更异常艰难,限制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存续期间,有助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适时调整交易的条件。最后,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须受2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20年,这样的约定因意图规避《民法典》对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的限制而无效。
11月18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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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

【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七十七条
11月17日 下午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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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裁判理由: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判决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11月17日 下午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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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11月16日 下午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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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文章来源:巨野法院、山东高法夫妻离婚的时候往往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夫妻一方受伤所得的残疾赔偿金能分割吗?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22年某天,被告在外出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因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断,原告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孩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被告理赔的残疾赔偿金争执不下。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被告夫妻关尚在维系中,该笔赔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张某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获取的十级伤残的赔偿金是肇事车辆对个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偿,应属于个人财产,原告不应分割。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到的残疾赔偿金是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被告张某的个人财产?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本案中,尽管该残疾赔偿金是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但是该笔赔偿具有身份性和专属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告不再主张分割被告的残疾赔偿金,双方在财产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说法本案被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致残,其所获得赔偿款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为照顾解决受害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赔偿或者补偿,是对受害方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这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本案张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其妻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文字:姚红梅
11月16日 下午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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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处理意见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
11月15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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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转自:类案同判规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的70条指导意见2024年11月修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01、【届满后协议】第二十七条
11月15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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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这个情况,我劝大家还是多留一手准备吧!

律师市场的寒冬是不是真的来了?2024年7月,入行41年的陈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的一则短视频中发出疑问。视频中,陈律师坦言,自己在6月份的营收为0,没有一个案件和一分钱的入账记录,是靠前几个月的收入给同事发工资,这是近20年来没有发生过的事。与之相对的是常年保持高位增长的从业人数。2024年1月山东省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前全国律师人数已突破70.7万。距司法部2025年律师总数要达到75万的目标已经不远,甚至极有可能超额完成任务。在“僧多粥少”的行业态势下,探索新的业务来源成为律师生存下去的当务之急。而法律顾问业务就是不错的选择。因为法律顾问业务通常按月或按年支付费用,有助于律师保持收入的稳定性,律师还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粘性,有利于口碑传播和业务拓展。在行业寒冬背景下,承接法律顾问业务可以让律师在法律圈内始终保持竞争力,降低裁员和转行的风险。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律的相关从业者报考【首席法律顾问】,以期与更多的企业对接,尝试拓展法律顾问业务。
11月14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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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五个步骤

民事诉讼管辖是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该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五个步骤教你把握重点一|确定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法院内部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等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受理如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特定类型案件。二|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地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包括: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指与不动产有实际联系的纠纷,主要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如因不动产引发的不涉及物权的其他诉讼,不一定属于此范围。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类纠纷通常指财产损害类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通常指沿海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如果涉及人身损害类纠纷,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判断是否存在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当事人自行约定发生争议后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必须符合如下法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3.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4.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能选择与案件毫无关联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5.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效。四|判断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就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规定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起诉。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管辖是个较为复杂的专业法律问题,在把握上述原则情况下仍有疑惑的,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咨询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文字:胡淑丽
11月14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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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案例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2023-17-5-300-002
11月14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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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次抵押,谁享有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一银行办理贷款后,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银行办理贷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哪个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呢?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案情简介2023年2月27日,被告借款人耿某、共同债务人王某与原告高青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3000.00元。同日,被告耿某、王某作为抵押人与原告高青B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用位于高青县的某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二次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高青B银行向被告耿某、王某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高青B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耿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3142.36元(利息截至日2024年2月20日),本息合计56142.36元及至该笔贷款本息清偿日利息;对抵押物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王某与高青B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青B银行已经依约发放贷款,耿某、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因此,原告高青B银行要求被告耿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耿某、王某用位于高青县某处房地产进行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因该抵押房产除向高青B银行抵押外,先于高青B银行登记的抵押权人还有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故,高青B银行有权对耿某、王某抵押房产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先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债权之后的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一、被告耿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青B银行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3142.36元(利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以后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二、被告耿某、王某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高青B银行可以与被告耿某、王某协议以担保财产[高青县xxx]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先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债权之后的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实践中,房屋已经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在借款余额未超过抵押物价值一定比例等符合金融机构其他借款要求的前提下,借款人再次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构成了二次抵押。一般情况下,相比第一次抵押贷款,第二次抵押贷款利率相对较高、额度较小,但是为那些已经有一笔贷款仍需要资金的借款人提供了资金获取的渠道,同时,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一定业务量,现实中也促成了不少二次抵押贷款的情形。房屋无论是第一次抵押,还是第二次抵押,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审查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以房屋进行抵押的,需要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才能依法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一房屋向两个以上债权人做抵押担保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要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两个抵押权均已登记,则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具体到本案,耿某、王某用位于高青县某处房产进行抵押,向高青A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用该房产向高青B银行申请贷款,也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第二顺序抵押人B银行请求就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只能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债权之后的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11月13日 上午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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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附最高法院通知!

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了个名字,后来却被人补上了一些内容。
11月13日 上午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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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1、现有法律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以一审诉请为限增加上诉请求并无特别规定,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的规定,上诉人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2、对于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虽然针对本金再次约定履行期,但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3、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1月12日 下午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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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么维权?方法来了→

文章来源:江西法院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浙江天平借钱给他人却有借无还为他人提供劳务却被拖欠工资网上购物付了钱却没收到货想要诉讼维权,但维权之路第一步便遇到难题: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那么怎样掌握“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的信息呢?方法一通过线上公开平台查询若被告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具体信息。若被告是自然人,可先明确对方是否有执行案件。如对方为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功能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能帮助查找到部分身份线索。方法二合理利用已知信息查询在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除失信被执行人等特殊情况,因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一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个人信息。对已有信息进行整合梳理,或许能帮助我们获取到一定的被告身份信息。以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如通过线上转账交付款项,转账时掌握对方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可进一步申请线上转账平台的支付凭证或者回单,掌握对方的姓名等信息。部分支付平台,转账款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人工客服申请身份披露,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即可。方法三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前往有关部门调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赣高法〔2021〕100号),办法明确,律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有助于解决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困难的问题,强化其收集证据的能力,减少因为调取不到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情形,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律师可以持令取证,因此采用该方式需要委托律师处理,会一定程度增加维权成本,且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调查申请。四种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申请只需四份材料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单位公函、执业证书。可以调取五种证据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六种情形不予签发调查令(1)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2)与案件无关或没有必要性;(3)协助调查人未占有、保管或者实际控制;(4)因调取的证据不明确、具体,协助调查人无法协助提供的;(5)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取的;(6)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7条红线不能逾越伪造、变造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调取的证据,无正当理由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私自拆封协助调查人密封的证据,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首创证据密封制度要求协助调查人将所提供的证据密封后,交给律师或直接邮寄给人民法院。温馨提醒由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复杂性,以上方式都有一定的查询失败风险。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和他人发生借款、买卖等往来交易时,先让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核实相对方身份并留存好相关材料,在签署的借条、合同等交易文件上明确写明相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况。
11月12日 下午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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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10大类民事案件

来源:法界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注:根据《最高院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11月11日 下午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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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离婚时如何分割?高院判决:

案例索引: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2019)京民申6063号】♢
11月8日 下午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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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方法

来源:《检察日报》近年来,“请托型”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是否存在假意承诺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请托型”诈骗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引入“步骤分析法”分析认定假意承诺,以“时间分析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确认客观性证据优先原则,梳理出“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方法。一、“步骤分析法”认定假意承诺行为人假意承诺一般包括以下步骤:虚构能力—推脱敷衍—财物自用。第一,虚构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升学、办理资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等,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极少数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达到目的的情况,给“请托型”犯罪留下存在空间。在确实能够达成目的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再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是可能涉嫌行受贿等职务犯罪。因此,原则上将找关系、请托办事承诺视为虚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证实行为人确有能力。排除适用不仅需要查明行为人成功完成请托事项确是基于其自身或者被请托人的身份、职位、审批权限,还需查明收取的财物用于实现请托事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1月8日 下午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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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在2024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对执行工作部署时表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在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能动地落到实处。“强制执行不是不计后果的乱执行。”张军强调,对涉及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要落实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据了解,最高法院正在修改完善失信限消司法解释,研究制定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以使惩戒措施更加精准。此前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戳中了司法解释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不少痛点,其中“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这条尤为突出、▍要点详解——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意见》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单位被限消后,法人、主要负责人等可以因私消费个人财产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意见》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同时《意见》还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此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意见》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意见》明确,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时间。——严禁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方面,《意见》明确,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查封开发商在建工程后应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意见》明确,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在查封其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
11月7日 上午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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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排除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被责令退赔法院查封拍卖其名下房产案外人以房屋约定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章某责令退赔一案中,因章某未能履行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章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一处是私宅,一处是商品房,均登记在章某个人名下。2023年11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产。2024年1月,案外人万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私宅系案外人的个人财产,房产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均应归属于案外人而非被执行人章某,涉案商品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50%的权益应归案外人所有,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经查,案外人万某与章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万某与章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章某名下私宅100%的财产权利归万某一人所有,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万某对涉案的两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一、涉案私宅于2008年10月登记在章某个人名下,在万某与章某结婚前已完成登记。虽然万某与章某于2020年8月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万某所有,但该协议为夫妻双方协议,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且涉案债务即退赔事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万某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排除本案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二、涉案商品房虽系夫妻存续期间购买,但该房产登记在章某个人名下,法院查封、拍卖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案外人未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分割财产,因此其不能基于共有人的身份排除法院对该涉案房产的执行,故对万某上述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裁定驳回万某的全部异议请求。该裁定已生效。法官说法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程序,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及时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官提醒,案外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应慎重考虑自己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房产在婚前已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作为被执行人配偶的案外人,虽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案外人所有,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案外人就该房产亦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外人虽享有房屋共有部分的权益,但其共有人的身份不足以享有直接排除对房屋予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首先应督促、协助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11月7日 上午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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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11月6日 下午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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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民间借贷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案例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辩称其收到了张某支付的款项130万元,剩余确实90万元未偿还,其并未向张某出具借条,涉案款项虽打入本人账户,但其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135万元,刘某亦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45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张某提供其与刘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张某向刘某追要借款时,刘某明确认可其收到张某的借款,且认可双方之间利息约定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认可借款90万未偿还,并陈述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进行偿还的事实。审理中,原告张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对该借款是认可的,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出具借条。经法院庭前向被告进行核实,被告辩称其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款且该款项由他人使用,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以被告应举证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为由而拒绝向法院举证。案例二曹某和周某系某小区邻居,曹某提交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周某转账42000元的转账凭证,及要求周某偿还欠款的聊天记录,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偿还欠款。对此转账,周某辩称为曹某向其购买保健品支付的货款,但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借给周某,并通过微信向周某催要款项,周某未明确否认借款事实。周某辩称转账系货款,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的举证情况、交易习惯、微信聊天记录等综合分析,周某辩称货款的事实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原告对借款主张提供初步证明后,被告抗辩非借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槐荫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42000元。判决作出后,周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例三许某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石某偿还欠款20万元,仅提交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石某转账20万元的凭证。审理过程中,石某辩称,该款项是第三人相某委托许某偿还其的欠款。法院查明,许某、石某、相某曾合伙做生意,后石某退出合伙,现许某与相某仍合伙做生意。石某提交此前借给相某20万元的证据,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相某承诺在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而许某向石某转账20万元的日期为2021年12月18日,同年12月19日,相某微信告知石某“钱给你打过去了”。对于石某提交的证据,许某不予认可,但未进一步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槐荫法院认为,许某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与石某存在借贷关系,石某予以否认,并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许某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由于许某未提交证据,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槐荫法院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提示: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原告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证据,被告在原告提供以上证据后,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约定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进行起诉。但要注意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缺一不可。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但是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转账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要与案件有一定关联。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改)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法律条文的内容看,如果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的,出借人首先可以按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关键是看下一步借款人如何抗辩。因为转账可以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例如买卖、租赁、投资等等都可能会产生转账。被告认可是属于借款或被告虽然主张是其它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但是不能有效证明的,则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主张还款会得到法院支持。但,要注意!被告不认可是借款,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则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会支持。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你、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11月6日 下午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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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但又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但又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裁判要旨本案中,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在辖区无登记房产。但因上述证明出具主体为村委会,且并未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为避免执行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案例索引《某科公司、张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341号】争议焦点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但又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裁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南阳中院驳回申诉人某科技公司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中,申诉人以被执行人张某户籍地在河南省南阳市为由,向南阳中院申请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某系我村居民,该村民常年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在我辖区无登记房产”。因上述证明出具主体为村委会,且并未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张某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为避免执行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确定由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南阳中院管辖为宜。
11月5日 下午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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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律师岗,中国又一法律新兴岗位在崛起!这才是法律从业者未来5年最好的就业方向!

经济下行,律所行业进入寒冬期。多家红圈律所或其他主要靠大量工薪律师“堆人头”的律所,悄然将工薪律师由固定薪酬改变为“绩效制”。有人说,这导致到手工资大幅减少。疫情后这一两年,多家拥有大量工薪律师的大型律所、红圈所纷纷改变薪酬结构,将工薪律师的固定薪资改为“基本工资+绩效”,部分工薪律师的收入因此大幅缩水,据说有些初级律师的工资因此降到了四位数。比如某红圈所实施了降薪政策,特别是对初级律师和助理律师的薪资进行大幅削减。有律师透露,该律所的初级律师年薪降幅达到20%-30%,并且奖金不再保障发放。再比如一家长期霸榜的跨国律所也在2024年调整了薪酬。其招聘信息显示,数据合规和资本市场业务方向的律师助理月薪从之前的3万元骤降至1万-1.1万元。很多依赖跨境业务的律所受到重创。由于资本市场萎缩,中国企业海外IPO数量减少,律所在融资和并购业务方面遭遇了明显的业务缩减。在行业寒冬的态势下,探索新的业务来源成为律师生存下去的当务之急。而法律顾问业务就是不错的选择。因为法律顾问业务通常按月或按年支付费用,有助于律师保持收入的稳定性,律师还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粘性,有利于口碑传播和业务拓展。在行业寒冬背景下,承接法律顾问业务可以让律师在法律圈内始终保持竞争力,降低裁员和转行的风险。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律的相关从业者报考【首席法律顾问】,以期与更多的企业对接,尝试拓展法律顾问业务。
11月5日 下午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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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侯迅,作者单位:重庆四中院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案
11月5日 下午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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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胜诉后可申请法院采取的30种强制执行措施!

变更、追加执行人被执行人出现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或失踪、继承;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依法清算或其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十六、
11月4日 下午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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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清晰:婚前婚后房产加名登记权属一表通

来源: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房产作为个人及家庭资产占比较大的一类重要项目,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及婚恋财产纠纷中的关注焦点。房产归属的标签,一般集中体现在“加名”的考量中。比如说,近期后台接到过客户咨询,即将面临成家的准“夫妻”双方就因为房产加名产生了争议。那么,结婚前后房产的加名、登记到底会对房产归属产生哪些影响呢?01婚前房产登记权属一览02婚后房产登记权属一览畅森律师提醒您:在处理夫妻房产加名归属的问题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产加名行为属于物权变动,涉及所有权人的变更。在实际操作中,加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为了避免将来的财产争议,建议在加名时明确产权比例,并在加名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的份额及归属。夫妻双方在考虑房产加名时,应当充分沟通,咨询专业律师法律意见,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和安排。
11月4日 下午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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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生活时间较长生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关键词:民事
11月3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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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私自录音”如何被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先,张某武提交的该份录音证据虽然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但张某武在本案的一审诉讼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诉讼的一、二审均为胜诉,该证据对于张某武在本案原审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过程中并无提交的必要性,亦即张某武在主观上并无逾期提交证据的故意。其次,该份录音证据是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后双方沟通谈话的真实记录,其取得并未侵害陈某雄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因2015年修正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款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修正版中被删除。)张某武提交的录音证据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故该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再次,该录音证据系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时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陈某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被2022年修正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保留)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本案中,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梁某及原夏某军的证人证言,因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在张某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已经提交,因当时梁某、夏某军两人均未出庭作证,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人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虽为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审判决认为,录音资料的取得系赵某国在与张某华谈话过程中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证据为合法证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包括张某华对2012年12月1日暴力强迫赵某国在保证书上摁手印的事实并不否定,录音证据反映的内容与前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相互佐证。张某华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证明。张某华据以主张权利的保证书上只有指印,没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保证书本身存在较大瑕疵,存在疑点。赵某国提供的几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明的高度盖然性。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张某华所持有的2012年7月17日保证书上赵某国手印系在被他人暴力强制情况下所摁的事实根据充分。张某华申请再审认为以暴力强迫赵某国在保证书上捺印的事实不能成立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赵某国在一、二审中均提供了录音证据,没有提供录音原始载体,提供的是复制的光盘。一审中,张某华认为录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没有否认录音事实的存在。二审判决对录音证据内容进行质证、认定后认为,从录音效果上看,可听清基本内容,并无明显的疑点,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某华认为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41号一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认定该录音资料为双方间谈话的,视为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另一方反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林某雄、林某娟申请再审称,作为提供证据一方的陈某惠应负有证明录音资料属于林某雄与陈某惠之间通话录音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把该举证责任转嫁给林某雄,还以此为由认定该录音内容真实、合法,并作为认定本案重要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伙的权利、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具体约定,认定争议事实的关键在于对陈某惠提供的录音资料及书面文字材料是否采纳。从陈某惠提供录音资料的内容看,双方互称“亲家”,并多次提及“七标、十标、十五标”工程,与本案合伙项目名称吻合,具体内容系双方商谈如何对合伙项目进行结算,应当认定该录音资料系陈某惠与林某雄间的谈话。陈某惠已经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林某雄反驳该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还拒绝对该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二审判决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故林某雄主张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四、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对待证事实的陈述或认可,亦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内容的,对该录音证据不予采纳。关于录音证据是否应采信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清华公司称,原审判决对录音证据不予采信,亦未通过测谎的形式查清案件事实,对清华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未予收集,程序违法。再审被申请人李某辩称,录音证据中涉及的对账内容系针对刘某森的借款,与案涉李某的借款无关。经查,清华公司整理的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李某就本案500万元借款的性质、形成过程、形成时间的陈述或认可,该录音证据中亦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内容,故原审法院未采纳该录音证据,并无不当。五、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1号在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对方当事人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相关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再审申请中,王某群再次以其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录音证据作为支持其再审主张的证据,称其持有新的证据与该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卢某借款行为系其经营广宇公司行为,广宇公司应承担对申请人的债务偿还责任,卢某、王某兰应对广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现为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王某群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王某群欲证明的事实、广宇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王某群提供的新证据即使证明了广宇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广宇公司的财产混同,其法律后果也只能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公司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群的新证据亦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六、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没有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录音证据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关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科漫公司申请再审称,玉龙公司提供的田某海等人在磋商投资过程中的录音,形成时间不明,系以非法形式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且在一审庭审时未经质证,不应采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录音证据印证了镁业公司以玉龙公司资产出资科漫公司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证据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了质证,科漫公司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科漫公司声称录音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与在案事实不符,该证据依法应予采纳。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际誉仓储公司申请再审称,中铁物流公司举示的录音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并且录音证据的真伪应由中铁物流公司举证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由际誉仓储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现为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铁物流公司在一审中举示的录音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但该证据对本案处理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符合上述规定。际誉仓储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结合行程单等证据认定中铁物流公司已主张提取货物的事实及时间并无不当。八、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3号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质证时当事人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具有真实性。本案诉讼期间,李某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某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某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为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九、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证作出的认定。邹某洋、邹某君提交与中铁公司销售经理张某等人的谈话录音及录音整理资料,以证明由中铁公司通知贷款银行为其办理贷款申请,且该贷款银行是中铁公司的合作单位,贷款申请手续的办理是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到中铁公司销售处办理的,银行接收邹某洋、邹某君的贷款申请资料后未给其出具收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为录音证据及整理资料,只说明中铁公司联系贷款银行来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手续在现场办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面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上载明日期为贷款文件交接日期的认定。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当事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天津物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采信中信保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存在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信保公司提交的对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资料,天津物产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可以证明天津物产公司、连云港公司、南通锦旭公司三方之间采取的是以循环采购形式达到借贷目的。天津物产公司主张其无实施借贷的意图,难以成立。
11月3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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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交通事故纠纷伤情鉴定指引

来源微信公号:法途张律,作者:张雷洋,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电话:13673975170,微信同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伤情鉴定指引发生交通事故后,车祸受害人在治疗稳定下来后需要去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作为最关键的一个环节,鉴定结果直接决定着能够获得多少理赔金额,本文将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对伤残鉴定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目录一、伤残鉴定VS伤情鉴定二、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三、伤残鉴定流程四、对鉴定结果的异议处理▶▶伤残鉴定VS伤情鉴定1.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2.什么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3.两个鉴定有什么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2)鉴定机构不同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3)鉴定时机不同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4)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10月31日 下午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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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未入住,物业费按照90%交纳!

来源微信公号:泰尚律联法院判了: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未入住,物业费按照90%交纳!参考案例:(2024)湘05民终2410号甲购买的房屋2018年已交付,但至今未入住,拖欠物业费长达数年,由此,物业公司起诉甲要求支付物业费,甲却主张其房屋至今空置未入住,物业费应给予相应折扣。但法院认为,房屋空置系业主个人原因所致,且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服务的对象并非某个特定的业主,亦非针对单个业主的房屋,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即无论业主是否在小区居住、房屋是否空置,物业服务均在正常进行。业主拒交物业费用的行为对于其他已交纳费用的业主有失公平,不利于维护业主共同的利益,也不利于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完善和开展,易造成恶性循环。最终法院认定,因甲的房屋还没有装修入住,判决甲参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90%交纳物业费。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0月31日 下午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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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2020)最高法民申4638号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虽然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夫妻一方以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单国栋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针对该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是单国栋和李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既有单国栋的财产份额部分,亦有李徽的财产份额部分。宁晓飞根据生效判决请求执行李徽对案涉房屋的财产份额,单国栋虽然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单国栋以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单国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宁晓飞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单国栋申请再审时提出的关于宁晓飞擅自经营贷款业务及李徽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是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2017)吉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亦不属于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范围,单国栋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10月29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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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拒不交付钥匙,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

最高检2023年12月19日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九洪某与某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要点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费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牵涉到不同的法律主体。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在其将该项义务委托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者,由购房者实现对房屋的实际管控使用。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然物业费支付并非交房的附加条件和前置程序。在未明确约定物业费需在交房时交纳情况下,开发商委托交付钥匙的物业公司将购房者预先支付物业费附加为交房条件,侵犯了购房者依约接收房屋的权利。物业公司拒不交付钥匙导致购房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内受领房屋的,开发商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关键词】房屋交付
10月29日 上午 11:51
社会

取代律师岗,中国又一法律新兴岗位在崛起!这才是法律从业者未来5年最好的就业方向!

律师市场的寒冬是不是真的来了?2024年7月,入行41年的陈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的一则短视频中发出疑问。视频中,陈律师坦言,自己在6月份的营收为0,没有一个案件和一分钱的入账记录,是靠前几个月的收入给同事发工资,这是近20年来没有发生过的事。与之相对的是常年保持高位增长的从业人数。2024年1月山东省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前全国律师人数已突破70.7万。距司法部2025年律师总数要达到75万的目标已经不远,甚至极有可能超额完成任务。在“僧多粥少”的行业态势下,探索新的业务来源成为律师生存下去的当务之急。而法律顾问业务就是不错的选择。因为法律顾问业务通常按月或按年支付费用,有助于律师保持收入的稳定性,律师还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粘性,有利于口碑传播和业务拓展。在行业寒冬背景下,承接法律顾问业务可以让律师在法律圈内始终保持竞争力,降低裁员和转行的风险。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律的相关从业者报考【首席法律顾问】,以期与更多的企业对接,尝试拓展法律顾问业务。
10月29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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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刷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及损失!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10月26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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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参考案例王某某诉康某某、河南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08-2-084-024
10月12日 下午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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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45-60k!中国又一法律新兴岗位在崛起!这才是法律从业者未来5年更好的就业方向

重要通知!首席法律顾问证书考试即将发生重大改革,2025年全面实施!首先是考试方式:以往的考核都是线上学习+线上考试,为提高考试质量及认证水平,2025年起原线上考试调整为线下考试,不再延用当前的考试形式。其次是考试通过率:据统计,2024年首席法律顾问考试通过率在80%以上,为保障考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2025年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研中心将降低至少50%的考试通过率,预计维持在20%左右,具体通过率标准,还需要等待官方通知。最后是考试内容:为确保首席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2025年起考试难度将加大!以便更好地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也就是说,2025年起首席法律顾问证书考试的难度将全面提升!招生人数限制在1500人/批次,如果想要在2024年报考首席法律顾问,或者已经在2024年报名、但还没有考试的同学,务必要抓住今年年底12月28日的最后一次考试!2024年最后一批次首席法律顾问考试
10月11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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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主张精神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日常生活中,若楼上漏水造成楼下邻居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基本案情蒙某与龙某均居住在江南区某小区,为上下楼邻居。某天晚上,蒙某发现其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随即向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报告,物业服务公司上门排查认为系楼上龙某的主卧卫生间防水处理不到位所致。此后,物业服务公司多次联系龙某维修处理,但未果。物业服务公司在龙某的门口粘贴《关于配合业主蒙某房屋主卫天花板渗水维修整改告知函》,要求龙某配合维修,仍未果。蒙某遂将龙某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排除对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漏水妨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涉案的两套房屋均为精装修房,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收房,原告、被告收房后均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业主出具的《住宅质量保修书》显示“卫生间防水层保修五年”。法院审理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系发生在房屋卫生间防水层质量保修期间,某房地产公司对此具有保修的责任,但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处理维修时需在龙某的房内进行,龙某作为楼上漏水房屋的业主应按有利生产的原则予以配合协助。故对于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的渗水,龙某应配合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处理。对于原告提出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原告的人身权益并不因此遭受侵害,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龙某配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原告蒙某家中主卧卫生间顶的防水层进行维修处理,驳回原告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书依法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是困扰邻里关系的大问题,在与房屋漏水有关的案件中,通常争议比较大的是房屋漏水原因及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因此当房屋出现渗漏情况时,屋主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例如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维修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漏水对自己产生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统计财产损失情况,与相关业主等进行协商,尽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处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损失价值、漏水原因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的评估、鉴定或者向法院申请评估、鉴定。那么房屋漏水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房屋漏水尚不至于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且已经责令被告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故该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作者:林尧、黄昕如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广西高院
10月11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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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么起诉维权?

想要诉讼维权,但维权之路第一步便遇到难题: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怎样掌握“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的信息呢?1通过线上公开平台查询若被告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具体信息。若被告是自然人,可先明确对方是否有执行案件。如对方为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功能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能帮助查找到部分身份线索。2合理利用已知信息查询在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除失信被执行人等特殊情况,因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一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个人信息。对已有信息进行整合梳理,或许能帮助我们获取到一定的被告身份信息。以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如通过线上转账交付款项,转账时掌握对方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可进一步申请线上转账平台的支付凭证或者回单,掌握对方的姓名等信息。部分支付平台,转账款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人工客服申请身份披露,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即可。温馨提示由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复杂性,以上方式都有一定的查询失败风险。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和他人发生借款、买卖等往来交易时,先让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核实相对方身份并留存好相关材料,在签署的借条、合同等交易文件上明确写明相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况。(文章内容有删改)来源:龙泉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10月10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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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火了!法院判了: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芳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10月10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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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 法院:赠与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廖芳(化名)与高峰(化名)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修成正果,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高峰开办了公司,廖芳在家操持家务,双方生育了一儿一女,经济状况也越来越好,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在遇到“第三者”后渐渐发生了变化。2019年5月,高峰与王丽(化名)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高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王丽转账几十万。廖芳认为,高峰转给王丽的财产属于其与高峰的夫妻共同财产。2024年3月,廖芳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峰赠与王丽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丽返还赠与款397463.87元及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王丽辩称,其与第三人高峰交往时不知晓第三人已婚,第三人转账行为系其为第三人代购生活用品,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两人交往时的共同消费,非全部赠与款,应当扣除。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峰在已婚情况下,仍与王丽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违背与廖芳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高峰在未征得妻子廖芳同意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王丽,其中包含了多笔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廖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虽然王丽抗辩其在2023年之前不知道高峰已婚,但其已收取高峰赠与的大额款项,实际损害了廖芳的利益,且高峰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王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高峰赠与王丽共计396963.87元,依法判决确认高峰向王丽赠与396963.87元的行为无效;扣除庭前王丽退还给高峰的229999及部分消费支出款项后
10月9日 下午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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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律师出庭翻车都是翻在.....

判决的既判力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理论问题之一。不止是出庭律师,法官也在自觉或不自觉的适用既判力。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247条中“实质性的否定前诉的审判结果”,实质上是对争点效的认可。此外,我们国家特殊的司法制度——法官特别注重后案不得与前案进行实质性冲突,也进一步体现了争点效的应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搜索“争点效”这一关键词,可以发现相关案例超过百余件。若将搜索范围扩大至其他法院的裁判文书,相关案例数量就更为可观。所以说,争点效是出庭律师、乃至法官必须掌握的相关技能。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知识板块的指引,律师和法官在争点效的理解上常常发生冲突。基于此,10月10日晚上20:00,26年审判专家王忠老师将为律师提供争点效的专题讲解,重点教授律师争点效理论的构成要件,以及在争点效理论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以期提升出庭律师的胜率概率。扫码进群0元听直播进群前300名赠送10篇争点效理论解读那么,这次课程将解决哪些难题呢?经过反复揣摩,王忠老师将争点效理论分为五个部分:争点效缘起/裁判实例、争点效之要件、争点效vs.争点整理程序、争点效之法律效果、验收。每一个部分都能延展出多个出庭细节,大家最为关心的要件构成以及实操应用,也将在这次课程中给你掰开了、揉碎了讲。比如——争点效缘起/裁判实例解释争点效理论的起源,包括其产生的背景、历史条件以及理论的形成过程;分析争点效理论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以及在不同法系中的表现,最后在移植到国内司法实践当中,根据具体实践分析争点效的实际应用。争点效之要件详细阐述争点效理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并分析各要件之间的关系。争点效vs.争点整理程序分析争点效与争点整理程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解释两者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争点效之法律效果阐述争点效理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包括对判决、裁定的效力等方面,分析争点效理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作用。这次课程,王忠老师将手把手带教争点效的理论技能,甚至会采用视频“拉片”的方式,教你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应用争点效。扫码进群0元听直播进群前300名赠送10篇争点效理论解读讲师介绍王忠26年审判业务经验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从事民商审判工作二十六年,曾两任中院民庭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厅(交流)高级法官。共审理及研究案件万余件,并结合审判实践撰写调研文章数百万字,先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五十余篇,承担和参与了七个重要调研课题、司法解释、指导意见起草与论证。其有四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于2011年9月7日赴中南海为领导同志讲授劳动合同法。2008年起,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讲师;2011年11月经最高法院和国台办批准,以高级法官身份赴台湾大学、东吴大学、中正大学进行学术访问,为台湾学者介绍大陆物权法以及司法实务;2015年被北京法院、社会各界联合评定为首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受聘担任国家法官学院授课教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授课老师、房地产委员会产权产籍专业委员会特聘专家。本号粉丝福利2016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目的,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该《意见》指出的目标任务是,“2017年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深入推进建设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同年11月,财政部为积极响应号召,立即着手开展法律顾问队伍筹建工作,邀请14位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广泛遴选财税法、行政法、民商法、国际法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以期全面提升财政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与水平。扫码免费领取各地法律顾问政策规定
10月9日 下午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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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即便你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

【裁判要旨】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0月8日 下午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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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追加被执行人的23种情形一览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四种)二、被执行人为法人(九种)三、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组织(七种)四、第三人(三种)
10月8日 下午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