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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付?30个问答一次讲清楚!
内容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院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你都知道吗?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一原告主体审查篇0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0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0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二被告主体审查篇0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0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0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三纠纷处理篇0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08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如何分担?答:投保义务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投保义务人应与实际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09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答:一般情况下,可比照租用、借用的情况,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提示: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10职务行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答:机动车驾驶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如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11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是否应获得支持?答: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一般可予支持。12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责任应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