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村委会有权直接回收宅基地吗?
答: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对土地使用权人会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5、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2问:不同乡镇的农村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吗?已成继子关系,不同乡镇农村户口可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我小时候生母去现住地方居委会办不到户口转移(居委会不接收),而且从小到这边读书生活已习惯了这边居住的生活和人事。
答:关于这个问题,可查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法律文件。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所以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3问:宅基地被无偿回收?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两年以上,现在要重建,村委会找过来要求交钱!我们家的宅基地没有经过任何人同意被无偿收回了合理吗?
答:关于房屋倒塌的宅基地被收回的问题,可以查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可由集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并由集体收回土地。
如果因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重新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4问: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哪些好处?又有哪些坏处?农民到底能不能真正从中受益?
答:我国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宅基地制度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行动。
1、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的落实保障和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收回宅基地的权利,也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权利,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或被征收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流转或征收收益。
2、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维护了农民家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和占用宅基地的权利。资格权是对于村民(农户)各项附着于土地上的权利的一种保障。资格权设置和认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包括宅基地的取得权利、流转权益、土地开发收益分配等都与资格权直接相关。
3、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有效破解了宅基地流转一律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制度障碍,农户可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宅基地。另外,农户除通过转让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外,还能以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提高宅基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同时激活宅基地租赁权和抵押权,释放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价值潜能,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
综上,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是切切实实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5问:农村丈量宅基地的土地证明属于房产证 ?如果不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流程是什么?
答:按照这种说法,您拥有的应该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宅基地使用权证。
您通过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因各地情况差异,建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6问:我家30年前买的农村宅基地,已过户,现在拆迁补偿,原户主毁约要求分一半,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说?
答:问题已表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已在30年前发生了合法性改变,发生改变时,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买卖,也包括拆迁等,这些就与原户主再无关系。原户主是否毁约不能改变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变的既定事实,所以题主大可不必担心。
7问:农一代的宅基地房屋在洪水中冲垮(且已过世),农二代或农三代是否可以在原地上维护翻新房屋或重建?农二代户口从农村迁出到了工作所在地县城,农三代户口因上大学也已从农村迁出并在毕业后迁回县城,请问农三代或者农二代是否可以将房屋维护翻新或在原地上重建吗?若可以,需要什么文件申请准备?
答:在这个问题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其一,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因此,农一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灭失,如有再分配可另当别论。
其二,农一代如有再分配,农一代过世后,再分配的宅基地如果没有更名过户给农二代或农三代,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收回。且农二代、农三代户口已迁出本村,非本村集体成员,所以也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
其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综上,已迁出本村户口的农二代或者农三代不可以将房屋维护翻新或在原地上重建。
8问:苏州吴江地区农村宅基地能否自由买卖?如果可以自由买卖,买过来后,什么时候可以在转手卖出去。
答:首先,关于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的问题。回答如下:
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买卖的,私下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就是说这块宅基地你只能用,但实际上并不属于你自己所有。
所以,宅基地既不能自由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鉴于此,题主说的情况应该属于宅基地流转或转让的问题。
那么,宅基地能否转让?回答如下:
可以。宅基地可以转让,但转让是受限制的。
1、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友情提醒:各地政策不同、政策落实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问题应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法规条款为准。
9问:我和老爸和我一直生活在一起,老爸去世后,已分户几十年哥嫂因为宅基地证署名是爸的要和我分一半宅基地咋办?
答:首先,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来说,农村宅基地应符合“一户一宅”制,题主的哥嫂已有一处宅基地,就不能再占有一处,在法律上不可以的。建议可以找村委调解。
其次,建议题主及时将父亲留给您的这处宅基地办理过户登记,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10问:宅基地有证,建房到一半土管所不让盖了怎么维权?
家在山东农村,20几年前村里开路,把我奶奶家的院子给占了,在别处赔偿给我们一块宅基地,我们一直没有盖房。年前向村支书打了招呼就开始盖房了,只是打好了地基,今年年初开始动工盖房,墙都垒好了就差上顶了,土管所来了,说有人举报我们非法占地。
举报我们的这家人是在我奶奶房子后面的那家人。我奶奶的房子类似门面房正对大路比较方便。那家人在胡同里不够方便,就想把我奶奶那块房子的宅基地占了,我们不给,他们就举报我们现在盖的房子。
土管所说我们新盖房子的这块宅基地证过期了,我们不明白情况就去了土地资源管理局,见到那里有一个2010年的通知,说申请的宅基地如果两年内未建房,宅基证就作废。我们去补办宅基证,村支书怕担责任不给开证明。建房子一动工,那家人就给土管所打电话,土管所就来人,说不让动工,如果动工就给拆除。请问,我们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房子还能继续往下盖吗。
我爸妈一直是和我哥嫂小侄在一个院子里,现在想分开住。我奶奶一直在原来的没有院子的老房子里住着。下图的通知我们最近才看见,法律上并没有这一条。
答: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情景再现,理解为:20年前村里修路,把原来的宅基地占了,村里另外给置换了一块宅基地(因修路占了原有宅基地的一部分,推测前情为村里同意置换同等面积的宅基地给予赔付),置换之后可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取得宅基地证,更没有及时建设使用。
所以,也就出现了题主所说的“宅基地闲置收回”这种情况,置换的宅基地一直空闲没有利用,村集体是有权收回的,但不属于《通告》里的“自动过期”表述范围。
至于“题主家因宅基地手续不齐全或程序没走全,国土部门禁止再建设”这是合规的,因为宅基地必须要依法取得,并且在建设时还要经国土部门的审批。
鉴于上述的复杂情况,我们建议:题主可以分家为由,如果条件符合(一户一宅),且村里同意将这块地给你们使用,就可以重新去办理产权登记,再去国土部门报建。按正规操作,一步一步把程序走全,就可以安心建设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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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审核:谭朝艺
注:原文发布于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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