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建议我国修改《刑法》、《渔业法》等打击非法捕捞 | 大家e起开两会
摘要:电鱼,也被业内人士称为“绝户捕捞”,指通过电网及辅以其他渔具设备,施以高达上千伏的电压,电死鱼类动物,以取得渔获利益。目前我国非法电鱼行为普遍存在,尤其是在水资源丰富的省份,比如四川省、湖南省等,是这一非法行为的高发地区。
电鱼,不仅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还会使鱼丧失繁殖能力,对鱼类资源造成破坏,还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导致水生生物窒息死亡,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电鱼行为逐步升级,最终会破坏到生态的平衡,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其原因有渔政部门人员力量有限、管控水域复杂、民间环保力量参与不足、法律惩罚力度不够等的存在。
因此,建议修改《刑法》、《渔业法》中相关条款,打击非法捕捞。建议如下:
一、关于修改《刑法》的建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建议增加《刑法》关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损害自然生态方法进行捕捞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关于修改《渔业法》行政处罚认定标准的建议
建议修改现存《渔业法》对渔获量的认定标准,应对目前实证查获的既有鱼获数量的认定依据,增加电鱼应承担危害行为产生的间接损害,通过设置乘以“系数”来解决间接损害问题。
三、关于对增设渔政公安的建议
建议对应渔政部门增设渔政公安职能或混设公安编制人员,赋予采取强制措施权利,保证渔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及时高效控制现场;二是建议由政法委牵头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促进多部门联合执法提高部门间配合的默契度。
四、关于加大渔政财政投入的建议
建议政府财政部门,加大对渔政执法的经费支持力度,为渔政执法提供财力物力保障;改善渔政执法人员编制配比,做到工作强度与人员设置成正比的配置。
五、关于提高“非法电鱼”行为违法成本的建议
建议修改《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关于非法电鱼行为的处罚条款:提高处罚标准,新作出的处罚规定与行为地损害程度挂钩,达到不同地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目的。做到不法所得小于将受到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增加入刑刑期。
六、关于完善投诉机制、扩大举报渠道的建议
1、建议加强渔政部门的普法力度,加大电鱼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电鱼的危害性。
2、健全的渔政机构周末值班及电话转接制度,保证及时性。善用民间志愿团体,协助巡护和有奖举报。拓宽举报投诉平台及渠道,拓展信息来源,督促人们遵法守法。
七、关于追究渔获处理相关利害人责任的建议
建议加强对电鱼渔获物购买者责任的追究,通过设置非正当经营渠道与正当经营渠道、“渔获”与“赃物”间的责任边界,追究相关经营机构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同时,立法应解决渔获物购买者惩处对象不特定问题,具体落实到何种程度渔获物购买者应追责。
八、关于扩大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建议
建议逐步放开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让更多团体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同时加强政策鼓励,提升公益诉讼对环保事业的作用。
九、关于打破电捕鱼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建议
1、建议加强职能部门执法规范化,避免消息提前泄露。开展渔政执法部门职业道德培训。完善泄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到有泄密必有惩罚。
2、充分发挥农(渔)村内部监督,为渔政部门执法提供高效迅捷的信息。在《渔业法》中增设举报奖惩机制,鼓励村民及其他知情人员充分发挥监督功能,约束非法电捕鱼行为。
十、关于完善网络上电捕渔具销售平台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
建议借鉴民事网络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考量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加强刑事立法、网络监督力度、完善网络法。
整理/绿宣 审/卡秋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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