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草案》提出宝贵建议。下面将上海交通大学王曦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一、总体建议
总体方面,这次《草案》的修订站位不够高。
建议:应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制度建设、制度完善这个角度来看待本次修订,应充分吸收此次新冠肺炎抗疫的经验和教训,尤其要注意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弥补制度的漏洞。
二、具体建议
1. 将部分名词进行统一《草案》总则第4条中的“一类疫病”、第14条中的“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以及第26条中的“人畜共患疫病”是同一概念还是不同概念?这方面规定不清晰。建议:对部分名词统一对待。
2. 对名词概念进行明确定义《草案》在总则等部分多次提到“净化”这个概念,但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动物防疫活动中的“净化”可能不是很容易理解。建议:在本部法律中对“净化”概念进行明确定义。
3. 增加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目前,《草案》第二章中对于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太少。建议: 大力突出动物防疫的风险评估制度并对其作出更详细规定,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方法、指标体系、参与相关决策程序以及风险评估对于决策者的意义等。
4. 对人畜共患疫病应有更全面详细的制度规定建议:《草案》的修订应从人畜共患疫病的调查、监控、信息披露、防治措施、制度保障等方面做更多考虑。
5. 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建议:将“一类疫病”、“人畜共患疫病”的防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制度联系、协调起来。
6.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建议:在《草案》第九章监督管理中,加强关于动物防疫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
7. 建立社会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制度建议:利用本次修法的时机,放开社会组织针对政府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大门,即允许适格的社会组织对动物疫病防治主管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法律只允许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不够的。社会组织对政府的监督具有经常性、广泛性和灵敏性的特点。新冠肺炎的深刻教训使我们认识到,政府有关部门一旦在决策时懈怠或马虎便很可能导致惨痛的后果。建立社会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有利于督促政府勤勉履职,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对其予以积极的考虑。
整理/杨小阳 审/王曦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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