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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也适用《环保法》,吸烟室侵害公众健康权 | 绿会控烟在行动

新京报 中国绿发会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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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胜诉,涉案商场因在室内设吸烟室,被判赔偿140万元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

该诉讼是由中国绿发会提起,以永旺梦乐城(三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公司为被告的室内控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判决法院认为,室内公共场所相对封闭,往往通过排风换气、空调等设备进行空气调节,其室内的空气要素属于经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同时其空气质量影响的亦非单纯个体,而系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环境的概念。

“判决确认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环境属于‘经过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是《环境保护法》规范的对象之一,这是本案在法律层面的很大突破。”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另外,吸烟造成空气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成为环境侵权的规制内容,突破了以往“空气污染往往源于工业排放”的认知。


此案胜诉,绿会综合部表示,希望进一步在国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这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这意味着既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也不能在公共场所设置任何形式的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文/子舒 审/Tammy 编/angel


室内也适用《环保法》,河北一商场因设吸烟室被判赔140万元



此次判决在法律层面对控烟领域有新的突破,也为今后的控烟工作提供了司法借鉴。



新京报讯(见习记者 胡闲鹤)近日,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胜诉,涉案商场因在室内设吸烟室,被判赔偿140万元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

 

该诉讼由绿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联合提起。

 

曾代理“普速列车无烟诉讼第一案”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控烟协会公益法律委员会委员钟兰安律师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案判决,在法律层面对控烟领域有新的突破,也为今后的控烟工作提供了司法借鉴。

 

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案

 

2018年年初,有家长反映,河北燕郊的一家儿童主题商场内,有多处母婴室与吸烟室相邻,导致吸烟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妇受到健康损害。经绿发会调查核实,该商场管理者在全国有18家类似商场。

 

为此,绿发会与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将永旺梦乐城(三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旺公司”)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

 

《起诉书》总共提出六项诉求,包括要求该商场立即拆除其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商场内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并赔偿商场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019年5月15日,该案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7月21日,绿发会综合部收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中国绿发会诉永旺公司室内控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绿发会与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判决书显示,被告永旺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生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40万元,支付至法院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门账户。法院还要求,被告永旺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室内环境也适用《环保法》,吸烟室侵害公众健康权

 

此前,诉辩双方就此案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有过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不仅包含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二者是统一的总体。永旺公司认为,环境污染行为系指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室内空气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环境污染纠纷。

 

法院判决认为,室内公共场所相对封闭,往往通过排风换气、空调等设备进行空气调节,其室内的空气要素属于经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同时其空气质量影响的亦非单纯个体,而系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环境的概念。

 

“判决确认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环境属于‘经过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是《环境保护法》规范的对象之一,这是本案在法律层面的很大突破。”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另外,吸烟造成空气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成为环境侵权的规制内容,突破了以往“空气污染往往源于工业排放”的认知。

 

“法院确认了室内环境也属于环境公益诉讼,其原因在于室内环境涉及公众身体健康权。”钟兰安对记者表示。

 

原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阐述了二手烟(环境烟草烟雾)暴露对健康危害的相关问题,特别指出了对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危害。由此,法院认为,即便吸烟室的门为自动闭合门,亦无法确保门在开关过程中可完全避免烟草烟雾溢出,“案涉商场设置室内吸烟室不可避免地对室内空气质量和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及健康风险。”

 

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表示,大量科学证据表明,室内设置吸烟室根本不可能隔绝二手烟危害,“这个案子实际上戳破了‘室内设置吸烟室可以隔绝二手烟危害’这一伪命题。”

 

“河北控烟案”经验:重单位、轻个人

 

此次胜诉后,绿发会表示,希望进一步在国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这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这意味着既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也不能在公共场所设置任何形式的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3年被世卫组织批准施行,旨在推动广泛的国际合作,以控制烟草的流行。中国于2003年11月正式签署该公约,2006年1月在国内正式生效。《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在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通过立法、行政或其他手段,达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中全面无烟的目标。

 

2014年,北京市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全部纳入禁止吸烟范围。张建枢在2019年举办的“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讨论会上分析,北京控烟的处罚是“重单位、轻个人”,因为个人行为特别短暂,不容易追究其责任,而单位是经营管理者,相对固定,更容易实现追责,“所以北京市控烟处罚的大部分都是单位。”

 

“包括本次室内公共场所控烟案中,被告是单位,我觉得这是对的。”张建枢表示,这样才会使得本次公益诉讼案显有成效。

 

“由于控烟法律不统一,造成一些相同的行为在各地的法律后果不一,无法使用法律的方法对民众的行为进行恰当的指引。”钟兰安分析,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卫生间、楼道间成为“吸烟室”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由于很多地方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控烟法规或者没有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也缺乏全国性法律,使得这些社会顽疾很难去除。

 

据了解,我国全国范围内的控烟立法工作,至少从2007年就已经开始酝酿,2014年曾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未能落地。今年7月16日,国家卫健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表示,正在积极推动国家层面控烟立法。

 

新京报见习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张磊 校对 柳宝庆

原文链接: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62695898414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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