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章节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理由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是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者海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 |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充分发展生物多样性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 | 此项文件名为《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在此征求意见稿文本中明晰国家公园定义。定义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 |
| 第四条 | 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国家主导、保护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多方参与的原则。 | 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国家主导、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 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原则应以保护优先为第一顺位;“合理”两字界定不明,“可持续利用”有专门术语解释,界定明确,把“合理利用”改为“可持续利用”更为准确;“社会参与”更具包容度。 |
| 第五条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国家林草局没有监督全国国家公园职能,但可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这种表述不准确,括号内外并不属于同一位阶,建议删除括号内内容,以下修改意见同理(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 第五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宣教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恢复、社会参与管理、科研宣教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建议去掉“特许经营管理”,具体可参国林草官网中组织结构,国家公园管理局三定方案。 “修复”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原有生态,所以,建议用“恢复” |
| 第六条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局省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商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日常工作协作机制。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国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 1、建议删除“(国家公园管理局)”与上同理。 2、国家林草局可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可参国林草官网中组织结构,国家公园管理局三定方案。 |
| 第七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职能负责国家公园建设管理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管理。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各类资金,加强各类资金统筹使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职能负责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编制、执行和使用管理,并向社会公示。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各类资金,加强各类资金统筹使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有负责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编制的职能,向社会公示有利于接受公众监督。 |
| 新增一条 |
|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新闻机构、属地居民等积极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 | 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新闻机构、属地居民等积极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有利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多方监督,综合管理。 |
| 第八条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公园设立标准,制定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创建工作,经评估和验收后,编制国家公园设立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有关要求和国家公园设立标准,制定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组织编制国家公园设立方案,经严格评估和验收后,向社会公示,报国务院审批。 | 1、根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有关要求,制定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有利于推动构建全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2、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有利于吸收公众意见。 3、经批准的规划的变更或调整应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4、整体简化审批流程,为国家节省财政资源。 |
| 第九条 | 经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范围内不再保留或新设立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全部划入国家公园范围的其他自然保护地,自然撤销;部分划入国家公园范围的其他自然保护地,未划入区域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后确定保留、撤销或者设立为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依据国务院批复的设立方案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公园范围、面积、四至边界和矢量数据,以及不再保留的自然保护地名称、面积和范围边界。 | 经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范围内不再保留或新设立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部分划入国家公园范围的自然保护地,未划入部分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后确定保留、撤销或者设立为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国务院批复的设立方案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公园范围、面积、四至边界和矢量数据,以及不再保留的自然保护地名称、面积和范围边界。 | 1、建议将“全部划入国家公园范围的其他自然保护地,自然撤销。”删除,此为多余解释。写明“部分”及“未划入部分”可使界定更为明确,表述更为准确。 2、建议删掉“(国家公园管理局)”与上同理。 |
10 | 第十一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游憩体验、自然教育等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游憩体验、自然教育等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按程序批准组织实施。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通过运用行政权力介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 |
| 第十一条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确需调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每五年组织对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确需调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对原文本中的“定期”进行量化界定为“每五年”,有利于评估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
| 第十二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最小干预、简约轻量的绿色营建理念,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基础上,建设和完善必要的保护、宣传、解说、教育、科研、监测以及环保等基础设施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最小干预、简约生态的绿色理念,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基础上,完善必要的保护、宣传、解说、教育、科研、监测以及环保等基础设施。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注重遵循使用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建材简约和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落实。 |
| 第十三条 |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景观和文化特色相协调,其选址、规模、风格、施工等应当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核心资源和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景观和文化特色相协调,其选址、规模、风格、施工等应当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核心资源和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选址、规模、风格、施工等应当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四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国家公园周边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项目建设不得损害国家公园内的保护对象、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国家公园周边建设项目管理,制定鼓励类或限制类建设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不得损害国家公园内的保护对象、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并赔偿损失。 | 1、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鼓励类或限制类建设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有利于社会各领域及时了解信息,落实工作。 2、造成损害的须有一定的惩戒措施。 |
| 第十七条 | (一)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救灾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特殊情形,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病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 (一)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救灾、经批准的科学研究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特殊情形,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病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具有丰富的物种种质资源,经批准的科学研究理应被允许在其内开展活动。 |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体系,掌握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生态状况、人类活动等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定期将人类活动疑似点位下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体系,掌握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生态状况、人类活动等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定期将人类活动疑似点位下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 建议删掉“(国家公园管理局)”与上同理。 |
| 第三十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国家公园国际合作交流、知识普及等工作,引导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国家公园国际合作交流、知识普及等工作,引导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 社会组织属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优质单位,建议纳入。 |
| 第三十三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访客安全保障制度,配合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访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建设无障碍服务设施。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访客安全保障制度,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监测结果,对访客进行容量控制。配合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访客管理应急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及时提供救助服务,救助服务可以委托专业救助组织实施。建设无障碍服务设施。 | 1、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监测结果,对访客进行容量控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干扰。 2、国家公园内访客的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公园综合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游憩体验等信息服务。 |
| 每建立一个平台,都要花费相应国家财政资金。本征求意见稿文本中在第三十一条等处也出现了平台,为节省国家财政资源国家应当建立一个平台即可,统一行使多项职能,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各项信息服务。本条文不改,之前出现的平台职能纳入。 |
| 第三十五条 |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非资源消耗型公共服务类经营项目应当实行特许经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非资源消耗型公共服务类经营项目应当实行特许经营,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 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非资源消耗型公共服务类经营项目可有效杜绝私自寻租。 |
| 第三十六条 | 国家公园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国家公园毗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 | 国家公园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国家公园毗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因生态保护确需从国家公园内迁出居民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妥善安置,并按照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安置和补偿费用。 | 因生态保护确需从国家公园内迁出居民的,应当依法得到妥善安置。其安置和补偿费用应由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来落实解决。 |
| 第四十一条新增一款 |
| 鼓励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损害国家公园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的重要制度,可有效打击损害国家公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