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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提示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提示
为落实部、省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的通知精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对近期全市调解仲裁工作提示如下。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政府关于节后复工的要求,各地仲裁机构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质证、调解等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案件依法顺延至2月10日以后安排,其他调解仲裁活动的具体时间重新作出安排,具体时间以辖区仲裁机构的通知为准。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或者用人单位延期复工无法正常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3、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疫情防控期间,请当事人优先选择“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调解,登录江苏省人社厅官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右上角“全省调解服务平台”选择专家调解案件。确需申请立案的申请人,建议等待疫情缓解后,前来仲裁机构书面申请。请当事人避免出行,减少交叉感染几率。4、各地仲裁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全部佩戴口罩上岗,收受当事人的材料时,使用一次性塑料手套,窗口、庭审和调解场所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通风、消毒工作。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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