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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基础是法治,法治的基础是什么?

schola 后现代牛虻 2021-10-12


01

 

前不久的一篇文章《中国离世界(文明)究竟有多远?》,说是违规,所以被删除了。今天改写一下。因为孤独的人是可耻的,拥权自重的单个的人是靠不住的,人治之下,祸乱不息,所以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在现代社会,没有法治,文明就是虚假繁荣,就不可能持久。

 

历史上的很多文明,都被淘汰了,唯独西方文明,由于拥有自我革命的能力,故能不断地发生着断裂、裂变、分岔、定型,然后再创造性破坏,所以,反而延续、累积了传统中的所有的合理性成分,而得以不断自我更新。

 

也就是说,西方文明始终通过“制造例外状态”,而保持了其普适性——这是一种不断变化的普适性。与之对应的是,其他文明由于缺少自我革命的能力,反而成了一种真正的、僵死的普遍性。好像所有传统文明都得套上西方文明的形式,才能得以某种程度的“复活”,否则,就只能成为标本。

 

“制造例外状态”,就是一种潜力和权能。它与真正的法治是一致的。人治,是主权者悬置法律,而“制造例外状态”。而法治,则是个人通过“制造例外状态”(——因为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也因为情势总是变更的),而走向法治。

 

现代政治,真正的危险,就是法律被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所完全控制,以致自由民主徒有其表。唯有法治,才能对抗这种控制。但这样的法治,无疑不是国家的制定法之治,而是,法律只能奠基于人心。

 

但人心,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并不值得信任的东西。人,不过是一团欲望。这正是法治的困难所在。但,这并非意味着不可克服。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系。“法律存在于一个又一个具体案例中,自下而上在人民中形成,而非由政权机构施加在人民身上。”(《自由的基因:我们现代世界的由来》)

 

普通法系的这种法治,有很多鲜明特色,但都来自传统,例如:①人人平等、“王在法下”的观念,以及人民的自我保护权利,从罗马人1世纪殖民英格兰、带入基督教时就开始了;②公元5世纪,日耳曼人入侵,带来了习惯法;③君主立宪制、法官终身制、陪审团制度、议会制度。普通法系不断吸收新的历史因素。至今,他们的法治,是依靠人心来维系的。

 

承认人心、人性的脆弱性,而且,时刻继承此一传统,反而成就了一个有能力不断自我更新的伟大文明。而维系这种文明秩序的,是法治。可见,法治文明秩序是最可靠的。而人治,则往往缺少以上基础,它们夸大人心、人性的作用。实际上,人是没有内容的。这是阿甘本的说法,他有一本书叫做《没有内容的人》。人的核心,恰恰是空洞和虚无,人都是后天的,包括语言,都不是天赋的,都是后天习得的。只有这样的诚惶诚恐、战战兢兢,人才能彼此谦益、相互妥协、自我克制,而得以自我保存,同时,文明秩序因之而得以维持。自我保存说明,人是自私的。他要满足自己的欲望。法治的基础,并不高大上,而是人的自私。

 

02


下面的内容,改写自被“违规”而删除的《中国离世界(文明)究竟有多远?》。

 

法治文明具有以下特征:1、人人平等;2、人民主权;3、法律之治;4、社会福利;等等。但这些特征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为此,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的法治,具有不同形态。

 

本文将这些法治的特征再简化一些。1、法治反对特权,但鼓励自私;2、法治保障个人自由,但法治不在法律条文,而在人的内心中;3、法治追求社会整体福利,但并不认为社会有什么共同意志;4、法治尊重传统,但不是陈旧的或者意识形态的教条;5、法治是一种族群智慧,但反对狭隘的民族性,而追求普适性。

 

法治的基石,并非洁净的天空,而是污浊的大地。人们生活在大地之上,所以,支撑人的,是欲望。但你的欲望,应该和我的欲望和平共处。可以说,法治只能建立在对人性的深刻认知上。

 


现代法理学的创始人是英国的边沁(1748-1832)。其核心主张是功利主义,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社会的全部的、最大的善。它是用来约束国家主权——立法机关的。这个看起来如此简单、甚至有些庸俗的理论,却有着极大的解释空间,足以克服霍布斯的利维坦理论,以及卢梭的“公意”理论的乌托邦和砖制色彩。而且,从根本上来说,它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实践智慧、经验哲学。

 

“追求最大幸福”,这一边沁原则,从此成了套在利维坦鼻子上的铁钩,这只怪兽因此而被驯服,它只能为社会福利而耕耘。同时,它将什么是“最大幸福”的问题,交给了社会、个人和司法去处理。这是英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帝国,在法治秩序上的根源。

 

德意志帝国之所以走向国家主义,并最终产生了法西丝,乃因为德意志的法律,只是精英造法,并且,由国家来推进“民族”福利,所以失去了法治的社会和个人,以及司法的根基。但美国则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法律成了美国人的语言。因此,美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律帝国。由此,美国具备了向整个世界输出其文明秩序的能力。

 

我认为,在中文文献中,於兴中对法治的看法,是最恰切的。他认为:“文明秩序是形成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秩序的基础,是一种元秩序。法律文明秩序,亦即法治,是人的智性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但同时也是对人向善的能力的怀疑。”

 

法治的主要优点表现在它妥善地解决了人的欲望和人的精神追求之间的矛盾,而这对矛盾是所有的传统文化中无法避免但又无法解决的矛盾。它困惑了一代又一代为理想社会而奋斗的仁人志士。简言之,世界主要文化传统,无论神圣的还是世俗的,一般都对人的趋利性采取抑制的态度,而法治社会则鼓励人们追逐利欲。个人的利欲具体化表现为权利,当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则需要法律来调整。这样从个人的欲望和趋利性转化为权利,再到由法律保护权利,这一过程实际上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不仅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和幸福,而且,能够制约、优化政治权力。於兴中认为:

 

在法治社会中,政治活动被规则化、程序化。政治合法性的意义完全在于被合理化了的程序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选举的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及政治参与等方面。与政治的规则化、程序化相一致,法治社会中的经济活动也被规则化和程序化。与关系经济或者伦理经济相比,可以称之为规则化的经济或市场经济。经济活动以纯粹营利为目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公开化、标准化、规模系统化。在法治社会中,社会秩序建立在法律之上,稳定而和谐。社会上只存在纠纷,而不会有反判或洞乱,因为大多数的社会关系都处在法律的调整之中。个人与个人之同的矛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一般都可通过法律予以公正解决。

 

对于一个比较正常的国家而言,其最需要的社会共识是:人是欲望动物,同时,人性是不完美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通过制度建构,形成一种可以不断累积的良好秩序。“社会制度是人类不断转变的欲望的产物,而不是外在于这些欲望的客观实体”。法律是人类需求的仆人,卡多佐说:“法律的最终根据是社会的福利。

 

托克维尔也能够正视人的不完美,并充分肯定人的自私和渺小。他认为,自私在“所有哲学理论中,最适合我们这个时代人们的需要”

 

 (它)是一则不那么高尚,但清楚而确定的教条(谈及自私,托克维尔说)。它不寻求达到更大的目标;但它没有费多大力气就达到了它追求的所有目标······ (它)不付出巨大的热心;它每天只有很少的冲动去做出牺牲;仅依靠它不能让一个人高尚;但它造就了一大批律己、节制、温和、富有远见和主见的公民;而且,如果它不通过意志直接塑成美德,它会通过习俗不知不觉地将他们带近它。


 

03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自由民主人荃,都是自私——这种人性的幌子。承认每个人都是自私的,是最大的原始理性。从这种原始理性中,开出文明,还需要一种“相-信”:自私,是相互的;为了避免自私带来的冲突,就需要所有人都知悉这种危险性。而基督教带来了这样的持久教化。但这种文明又不全是基督教的功劳。它得不断地面对新的历史处境,让自由——自私能够不断适应新的环境。

 

实际上,传统中国之所以没有走向法治,主要是因为地理因素,保障了皇权可以闭关锁国搞人治。上面分析过,人治,才是普遍性的文明秩序类型。人治很难断裂,很难变革,很难自我更新。所以,开端往往决定着未来。人治同时是排斥宗教信仰的。因为宗教信仰往往否定世俗权力的至高无上。所以,各种宗教很难进入传统中国,社会多元性根本无法建立起来,也因此,历史停滞了。

 

但传统中国对人心、人性还是有所认知的。例如《尚书·大禹谟》有云:“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这十六个字被有的人称为儒学乃至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十六字心传”。不过,仅此而已,由于没有一种信仰力量,所以,人心被自己掩藏起来了。但今天的中国,在世界不同文明的相互激荡之下,人心正在复苏。人们越来越肯定自私的正面效应。这就是法治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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