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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一丢再丢”查封的土地煤矿背后:银行被指消极追债

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just law 2024-03-18

摘要:贷款人违法偷卖抵押土地、政府部门违法审批过户、放贷银行被指“消极”追债……在担保人看来,他们的目的似乎只有一个——套路担保人!‍‍‍


一份新的证据,再次坐实了京康公司遭遇套路担保。

汉阴县建材公司向该县农商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偿债。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如再不能按约还款,法院可以其抵押的7700平米土地使用权和一座煤矿作价处理偿还借款

这两份抵押物,总价值远超欠款。在随后的十几年中,查封中的土地和煤矿相继被处理,所得钱款并未用于偿贷。

作为担保人的京康公司,遭遇“越级”执行、被迫应诉时发现,在上述抵扣物处置中,债务人违法偷卖查封抵扣物、政府部门违法审批、法院违法执行。

“我一分钱也没见过,仅仅是担保。”令京康公司深感不公是,其新找到的证据显示,在上述过程中,债权人汉阴农商行一直是知情且消极追偿欠款,却反咬着担保人欲“越级”执行

京康公司无奈呼救:这一损害其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追偿事件,何时休?谁来管管它们?

这里先解释一下为何“越级”:《民法典》等法律有所明确,同一个债务有抵押担保,也有保证担保的,首先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

【20年前的贷款,担保人被执行】

首先需要回溯一下案情。这起陈年旧案起源于近20年前。2004年9月,汉阴县天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向当时的汉阴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80万,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一年。

在办理贷款时,建材公司用公司名下位于该县汉阳集镇的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同时由京康公司担保。

京康公司负责人刘先生表示,是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建材公司负责人罗某,又了解到有土地做抵押,才同意提供担保

2005年9月,贷款到期,建材公司申请展期一年,获得了银行方面的批准。但到2006年8月,展期期满,建材公司只归还了60万元本金及利息,仍拖欠420万元本金不能归还。建材公司申请申请转贷一年。

2007年10月,建材公司又无法按时还款。经过协商,银行方面与建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后者按季结息、分批还款。然而,建材公司仍未能按约还款还息。当时的汉阴县农村信用联社将建材公司诉至安康中院,要求建材公司依约还款。

这起诉讼是以调解方式结案。2008年7月14日,安康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在45天内偿还农信社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如建材公司未能偿付,法院可直接从其公司账上划扣,或以其抵押的7700平米土地使用权和一座煤矿作价处理偿还借款。京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京康公司了解,建材公司抵押给银行的7700平方米土地和煤矿采矿权证,总价值远超欠款,完全可以覆盖债权。但在随后的十几年中,这两份抵押物均已经丢失。

2014年12月,汉阴县农村信用联社改制为汉阴农商行。从2022年开始,汉阴农商行申请对京康公司进行执行,由其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建材公司的欠款。

京康公司曾多次向安康中院提交执行异议。2023年8月16日,在已经划转走65万元后,安康中院裁定,将拍卖京康公司持有的某银行0.5%的股份。

【抵押土地被偷卖,国土局帮办过户】

两份抵押物是如何丢失的?资料显示,就在调解达成的之前及之后,建材公司已经在偷偷处置抵押了的土地。

当时的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下称“汉阴县国土局”,已更名为汉阴县自然资源局)向安康中院出具的一份公函提到,2008年4月、11月,建材公司两次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19户,面积2053平方米。2009年3月17日报又来6户转移手续,“因我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给予办理。” 

已办理抵押的土地,建材公司为何能多次转让,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汉阴县国土局却还配合办理了审批手续。这一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银行方面又是否知情?近日,新的证据材料被获取,展示出这一丢失过程并不正常,背后的因素值得深究。

安康中院2009年5月的一份执行谈话笔录显示,发现建材公司私自处置被抵押财产后,安康中院曾组织建材公司和汉阴县农村信用联社进行谈话。

法院办案人员提到,建材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问题是严重的,应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是应该受到处罚的。对于私自处置被抵押土地,建材公司负责人罗某没有否认,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银行方面负责人唐某则表示,是上级来安康检查时才发现土地被私自处置,通过汉阴县国土局得知这些土地还获得了权属证明。这一情况确实无法向上级交待,希望建材公司尽快还钱。

罗某随即提出了还款方案,争取在2010年内还清。对此,唐某代表银行予以签字确认。

这份谈话笔录显示出,作为债权人,汉阴农商行已经知道了建材公司在偷偷处置抵押物,其诚信度和还款能力都已经存在很大疑问,这一行为属于逃避债权。

法院办案人员也提到,这是违法行为,应该被处罚。如果出于保护债权考虑,汉阴农商行应该要求法院严肃追责,以此震慑建材公司,切实履行债权。但汉阴农商行似乎并没有足够重视

建材公司负责人罗某承认私自处置抵押物后,也提出了可以拍卖抵押物来偿还债务。这一方案应属于切实可行。

此时,汉阴农商行应该盯紧剩余抵押物,尽早以拍卖方式收回未偿还的贷款。但从后续抵押物都丢失的结果看,汉阴农商行并没有积极主张这一债权,对主张债权表示出强烈的消极态度。

相关文件显示,2009年5月15日,汉阴县国土局就此事召开紧急会议。《会议纪要》显示,汉阴县国土局是应银行方面的要求,在局长办公室就建材公司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物2000余平方米,导致抵押物资流失一事召开协调会。

会议认为,建材公司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行为,违背了抵押还贷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建材公司应积极主动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并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所贷款项,挽回不良影响。

县国土局在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时,存在着把关不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督促,积极配合清贷工作。

会议决定,建材公司要在2009年5月底前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已转让的土地价款必须转入到银行方面归还贷款;在此宗贷款未成还清前,冻结汉阳集镇的一切手续办理。

汉阴县国土局虽然承认自己配合建材公司过户已抵押土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一性质严重的行为能发生,其原因似乎也并不简单。当年,究竟是汉阴县国土局的何人决策和主导了这一安排?责任人是否被追责?这些问题若没被搞明白,当事人就有理由怀疑,建材公司对当时的汉阴县国土局的一些人有利益输送。

【查封煤矿被处置,银行消极追债】

如果说抵押土地被私自处置已不可思议,另一份抵押物的灭失过程,汉阴农商行的表现更令人不解。

抵押的财产除了土地,还包括一个煤矿的采矿权。一旦抵押、查封,采矿证就将由银行保管。对采矿权进行司法拍卖或处置,由法院通知银行。此时,由于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受偿,银行可以获得相应拍卖款或处置款。

此后长达10年里,煤矿采矿权并没有被拍卖或处置,以清偿债务。2022年6月,建材公司在安康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民事案件中败诉。执行过程中,先前被抵押给汉阴农商行的煤矿采矿权,被作价4000万元,抵债给案件起诉方。

按照法律程序,汉阴农商行对于这次处置是知情,且是一次很好实现债权的机会。该煤矿采矿权处置后,应该是先从中扣除该给汉阴农商行的款项,建材公司与汉阴农商行的债权债务就可以终结。

但从结果来看,汉阴农商行依然没有主张。对其消极主张债权的态度,不得不让涉事担保人生疑。

京康公司刘先生表示,据他们了解,此次处置煤矿采矿证过程中,安康中院通知了汉阴农商行,最为重要的是,采矿证一直保存在汉阴农商行。不清楚为何汉阴农商行不借此实现债权。

在上述借贷案件执行中,面对抵押物的两次不正常丢失,汉阴农商行的态度有放弃主张债权的倾向。两份抵押物的价值远超债权,中间有太多次机会可以实现债权,汉阴农商行似乎全然没有积极主张

债权人如此消极对待追债,以至于抵押、查封物被非法处置且灭失,此种情况,京康公司就不适合再承担连带责任了。另外,建材公司、汉阴县国土局均该对此担责,但直至如今,也没有见到这两方被追究任何责任的信息。

刘先生更忧虑的是,由于两份抵押物均已灭失,即便京康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也已无法再去向建材公司追偿。

贷款人违法偷卖、政府部门违法审批、放贷银行消极追债……在刘先生看来,他们的目的似乎只有一个——套路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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