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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竟变成了抢劫?

陕西检察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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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间

某年某月某日

案发地点

某住宅小区

案件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岳老三;被害人某住户;

案件回放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岳老三为偿还自己的赌债,决定潜入某小区实施盗窃。为防止事情败露被抓,岳老三当日购入水果刀一把随身携带。当晚,岳老三潜入某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一户人家家门未闭。岳老三潜入该户,趁主人不备成功窃得现金500元,意图离开时,和被害人碰了个正着。岳老三随即掏出水果刀胁迫被害人不得声张,又强行转走被害人手机中的资金一万元。次日,岳老三被民警抓获,检察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嫌疑人岳老三。


“我只是偷东西,怎么变成抢劫了?””狱中的岳老三百思不得其解。。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拟制的抢劫行为。拟制抢劫行为因为缺乏抢劫罪基本特征,原本应当依照盗窃等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鉴于此类行为对人身法益的危险性与抢劫类似,所以立法者将其结合拟制成了一种抢劫行为。


在本案中,岳老三先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后因为事发,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被害人,成功劫取财物,就是刑法规定的拟制抢劫行为。

检察官提示

为防范入户盗抢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一定要提高平日的安防意识。每当返回家中,都要检查大门是否锁闭,不要轻易为陌生人开门,不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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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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