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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违反森林法规 滥伐林木被判刑

陕西检察 2020-10-17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庭公诉一起滥伐林木案,经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经过:

     被告人周某某向长安区王莽街办村民司某某购买其耕地内的124棵杨树和4棵椿树,并于2018年1月18日至1月21日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用油锯、绳子等将其买来的124棵杨树和4棵椿树采伐,一部分准备加工后销售牟利,一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西安市长安区森林调查设计队现场调查,被采伐的林木共计69.78385立方米。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检察官提醒: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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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赵静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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