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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假记者真敲诈 检察官提起公诉

陕西检察 2020-10-17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以法制教育周刊记者的身份,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获取非法钱财。 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宜川县丹州街道办某村村民刘某某报称:2014年9月份自称是中国法制在线记者的张某某、王某某以刘某某在宜川县秋林镇袁家川建设沥青拌合场用地和排污存在违纪问题为名,要给于刘某某拌合场上网通报为由要挟敲诈刘某某40000元,2014年12月份张某某又以给刘某某办理新闻工作证为借口,敲诈刘某某40000元。2016年12月左右,柳树村建库房的吴某某、英旺北地村某石厂的刘某某、羊圈沟某驾校的刘某某、范湾沟某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冯某某相继被以同样的方式敲诈勒索。张某某和王某某合计非法所得15万余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当前以网上曝光负面信息的诈骗活动日益突出。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因为记者的使命就是让人们了解真相,保证新闻事件的客观性、真实、准确。但近年来,在社会上却游荡者一些--假冒记者之名,以曝光负面新闻为由,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甚至在某些地方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假记者为何能够屡屡得逞?其中暴露的问题需引起重视。“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自身没有问题,又怎会给了假记者抓住“小辫子”的机会,让假记者有机可乘。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打击假记者歪风,还需能够做到“身正”。在面对类似的情况下,广大群众们要提高警惕,在不能确定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及时报警,以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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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王欣欣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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