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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

陕西检察 2020-10-17

8月30日,渭南全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和渭南各县(市、区)院主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和改革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逸强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肖力波受邀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由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任天利主持。

会上,渭南各县(市、区)院围绕机构组建、系统配置、受案办案、总结宣传、信息报送、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等方面对开展改革试点一个月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石列对各县(市、区)院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点评,指出了当前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工作衔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人管,有人干。二是抓好培训,交叉学习侦监、公诉业务,尽快适应“捕诉合一”角色转换。三是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向市院报送工作开展信息。四是在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做好积案清理处置、扫黑除恶、公诉业务竞赛等重要工作。

肖力波副处长在听取汇报后,充分肯定了渭南市“捕诉合一”取得的成效,并对进一步深入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办案工作流程。办案机构或办案组织要体现专业化特点,要体现同类案件尽量由一个部门办理的要求。案件类型划分要进一步细化,要加强对办案流程的研究,注意特殊类型案件的办案程序。二是要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要把改革前已经批捕的案件尽量由原案承办人办理,提高“捕诉合一”完整案件的数量。要分析审前羁押率、捕后不诉率等有关案件质量的重要数据,把握改革方向,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要及时对工作中的一些亮点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改革试点良好氛围。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工作衔接,及时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报送有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最后,李逸强检察长作出讲话。他指出,自8月1日渭南市在全省率先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迅速动员、积极部署、认真落实,经过一个多月时间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已基本实现“捕诉合一”实质运转。

对下一步有关工作,李检强调要求:一是持续推进“捕诉合一”改革工作。“捕诉合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举措,必须坚定不移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推进“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二是突出专业化要求,提高从捕到诉完整案件办理数量。办案机构组建要实现专业化要求,实现“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要加快案件从批捕到起诉的完整办理,努力提高从捕到诉完整案件的办理数量。

三是努力抓好侦监、公诉核心业务数据工作。在省院捕诉未合,考核工作仍然分开进行的情况下,各办案机构既要抓好侦监核心业务数据,又要抓好公诉核心业务数据,要结合办案将核心业务数据下达给办案检察官。

四是抓好规范化办案工作。要将办案工作与目前开展的执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办案意识,坚持网上流传、网上审批,及时结案。案管部门要加强流程监控、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杜绝超期办案。

五是推进“捕诉合一”机制建设。要借助市院制定印发的《规范介入刑事侦查工作意见》、《“捕诉合一”办案工作规程》等机制制度,推动引导侦查、受案办案等工作规范深入开展。要尽快制定完善《轮案办法》、《绩效考核办法》、《案件评查办法》等配套机制,确保“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运行。

六是抓好核心业务数据的分析工作。要对审前羁押率、批捕率、捕后不诉率、退查率等核心业务数据进行认真分析,用实实在在的数据展现“捕诉合一”的工作质效。

七是做好改革试点总结宣传工作。要对“捕诉合一”改革后办案的质量、效率、落实司法责任制效果等进行认真总结分析。要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形成每周必报的工作制度。

八是抓好清理积案工作。一是要集中清理超过办案期限久拖不决的积案,二是妥善处置自侦遗留案件的积案。要摸清积案底数,认真分析原因,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清理积案工作。

九是抓好刑事检察队伍办案素能提升工作。要采取培训、观摩、一对一帮带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提升干警的办案素能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促进“捕诉合一”更好落地生根。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捕诉合一”成效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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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公诉办案效率均有提高,所办理案件审查起诉均在法定时限15天内办结,截止目前,我院由一员额检察官统一办理批捕、起诉案件5案7人,其中,2案2人法院已判决,1案2人已起诉到法院,等待法律的惩处,2案3人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捕诉合一”

责任明确 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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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通过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4份,减少退查次数,在审查逮捕环节以庭审证明标准引导侦查取证3次,提高了侦查取证质量。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件2人,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件1人,强化了侦查监督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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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刘开锋 王晓荣 刘利侠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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