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理论研究】捕诉合一能否有效加强审前过滤?

陕西检察 2020-10-17


2018年8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开始“捕诉合一”试点改革,我由侦查监督部组合到刑事检察部第四办案团队。从检十年,我在公诉部门工作8年,在侦查监督部门工作2年,在今年4月开始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推行捕诉合一两个月的办案实践,整体感觉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有了明显的提升,“一站式”审查的模式让大家的工作责任心也非同往日,可以说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凸显。

改革推行之初,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刘惠生检察长在宝塔区调研指导捕诉合一时,提出了捕诉合一要关注和解决“七个问题”,其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如何防止‘一错再错’、‘将错就错’问题的发生”。讲的是监督制约和审前过滤问题。多年的公诉工作经历,我深深体会到,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就是以证据为核心,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所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刑检工作,乃至是检察工作所要守住的底线。因此,审前过滤机制作用发挥如何会直接影响刑事检察工作质量。

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这两个多月捕诉合一的工作感受,我认为捕诉合一很好地解决了审前过滤的机制问题,可以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对刑检工作将会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捕诉合一

可以有效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排除非法证据

2010年“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从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已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认,但司法实践中其适用状况却不容乐观,影响了规则的正确适用。

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在批准逮捕时要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捕诉合一后这两次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的程序不是单独的、分割的告知和讯问程序,而是完整的、贯穿的对于言辞证据有重要作用的审前过滤程序。第一,能够让检察官在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机关的办案中心移交到看守所的第一时间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基于刑讯逼供作出了虚假的供述,然后对于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进行调查和监督,从而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在罪与非罪的第一阶段过滤。第二、能够让检察官全面的掌握犯罪嫌疑人言辞证据变化的时间和内容,从而根据变化的言辞证据,随时调整和引导侦查方向。捕诉合一后,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中心,加强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固定,完善引导取证力度,强化对实物证据和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养成依据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定案而不是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定案的思维方式,实现从人证为主的证明方式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式的转变,以客观性证据优先的审查方式,让检察官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

捕诉合一

可以有效转变诉前审查模式,防止带病起诉

在捕诉分离模式下,审查批准逮捕后到审查起诉前有一段“真空期”,这段期限是侦查机关对于案件主要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进行补充、补强的阶段,一般有两个月的期限。在这两个月之中,侦查机关对于取证的方向和方式都是基于侦查的思维,往往会出现将精力纠结于案件的细枝末节而忽略了关联证据的提取的情况,导致案件出现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的情形。公诉阶段的检察官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虽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但从证据上看,案件在退查期间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间,比如:言辞证据可能会因为时间推移而变得混淆和模糊,视频证据会因为侦查机关不及时的提取而灭失,导致证据上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案件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诉讼效率上看,这两个月的“真空期”是检察监督的空白地,捕诉分离的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针对案件在逮捕之前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对逮捕之后主要证据补强、补齐阶段,因为工作职能的不同,不能及时、准确的进行监督,而在案件未明确承办人的情况下,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没有途径进行及时的引导和监督。因为检察官认识不同,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之后的引导侦查方向和侦查监督对于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不一定有参考的价值。甚至有些观点认为,因为侦查监督部门不参与庭审,所以侦查监督部门在捕后过多引导侦查的行为有些越俎代庖。在此期间之内,案件证据达到什么程度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何时将案件移送起诉,完全由侦查机关掌控。这种两个月的诉讼时效完全由侦查机关主导的情况会导致两种情况:其一,部分犯罪情节较轻,案件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不能及时的移送审判而过度羁押。其二,部分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拘役刑或者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羁押时间过长,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后判处于羁押时间相抵的监禁刑。

在捕诉合一的模式下,检察官可以有效的解决捕后“真空期”的问题。首先,检察官在审查批准后会以公诉的证据标准要求侦查机关收集公诉需要的证据,以捕后证据标准来指导侦查和证据种类,使得侦查活动有方向,证据类型有具象,同时可以及时的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在我院制定的《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第四条同步取证:即要求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要同步取证,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调取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第五条捕后引导,检察官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后续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监督侦查机关落实。我院办理的捕诉合一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以《捕后继续侦查提纲》的形式将公诉时所需的证据传达给侦查机关,从实体上引导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之时将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其次,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案件之后,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不需要再捕后继续侦查的,及时提出在一定期限内移送起诉的要求。在我院办理的捕诉合一案件中,有部分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向侦查机关发《快速移送起诉意见函》,要求侦查机关在捕后及时移送起诉,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保障人权。

捕诉合一

可以有效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形式上来看,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加强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主动排除非法证据,最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最终效果。但从本质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单是对法院审判程序提出了新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质上是把证据裁判的要求从审判程序向前延伸至审前程序。虽然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但实践中,审前程序缺乏对审判程序应有的重视,审判程序缺乏对审前程序有效的制约,审前过滤不充分不完善,这也是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之一。刑法的基本价值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捕诉合一相较捕诉分离而言,辩护人会在批捕阶段就介入案件,虽然批捕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但可以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大概情况。对于侦查阶段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虐待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会及早的发现,通过及时的反馈,有助于检察官排除非法证据,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确的决定。对于侦查机关而言,辩护人的提前介入会对侦查员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督促其在之后的侦查取证中在注重实体合法的情况下同时关注程序合法。在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下,检察官从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最后到审判程序,全程参与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对案件掌握更全面和准确,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这说明,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如果不提起公诉(相对不起诉除外),该案件可能会转化为国家赔偿案件。捕诉合一后对于检察官的心理也会造成一定影响,个人承担的诉讼责任和风险加大,一旦逮捕就意味着要起诉。检察官在面对逮捕案件时,将会更加的认真和谨慎。学界对于捕诉合一最大的质疑在于,检察官的“一错再错”和“将错就错”问题,我院创新了案件备案备查机制,在《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备案备查机制中,大到变更罪名、增加或者减少犯罪事实,小到变更犯罪嫌疑人先后排序,检察官都要在案件报告中备注,并单独填写备案备查表,报主管备案。备案备查机制与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不矛盾,相反,备案备查机制让侦诉不一、诉判不一的问题更加直观和透明,让每一起案件在各个节点的证据或者事实的变化都有据可查,让每一位检察官的案件都经的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审前过滤,是检察官以事实、证据为“经”,以法律、政策为“纬”,经纬交织而成的“滤网”。而捕诉合一后的“一站式”审查模式,使得审前过滤这个“滤网”疏密有致,张弛有度,形成对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有力支撑。


 大家都爱看

榆林市检察机关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在榆林开班

西安市检察院首次举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

【扫黑除恶】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黑案2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网络上的“东郭先生”,让你“情财”两空

【权威发布】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辛耀峰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大学习 大讨论】坚持解放思想 强化政治引领 推动融合发展 努力开创陕西检察官教育培训中心工作新局面

陕西汉中人大作出决议支持公益诉讼

来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马婷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shaanxijiancha

喜欢就关注我们吧!

趣味普法|权威发布|检察动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