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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丢失父母心急如焚 无德男子借机行骗获刑

陕西检察 2020-10-17

幼童丢失,本是一件很让人揪心的事情,每个人都应伸出援助之手,早点将孩子找回来。但是,胡某却利用微信聊天平台借机对女童父母实施诈骗,想不劳而获。12月4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涉嫌诈骗一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胡某认罪悔罪,法院当庭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10月5日,眉县某村四岁女童在家门口丢失,其父母万分焦急,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又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发出寻人启事,承诺为其提供线索的人一万元酬谢金,并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帮忙寻找孩子。12天过去了孩子依然没有下落。10月17日下午,胡某在浏览支付宝新闻时看到了该起寻人启事,于是动起了歪主意。他按照寻人启事上留的电话,主动添加了女童父亲的微信,告诉其知道女童的下落,女童父母在爱女丢失12天后看到有人知道爱女的下落,犹如看到了一盏明灯,立马承诺可以给胡某五万元,之后胡某要求女童父亲将五万元通过银行账户打过来,再告诉女孩的下落。女童父亲恳求看了孩子的视频或照片后再打钱,胡某再次强调先给钱再给孩子下落。期间,胡某为了不暴露自己,给女童父亲发了他人的银行账号,并多次拒绝视频、语音交流,只愿意文字联系。为了进一步取得信任骗取钱财,胡某又添加了女童母亲的微信,给其说知道孩子下落,如果不及时打五万元钱,孩子有可能被转移,就再也找不到了,以此给女童父母施压。从17日下午一直到19日凌晨,胡某一直通过微信对女童父母进行欺骗,后女童父母察觉到胡某的话不可信遂报警,公安机关在胡某西安家中将其抓获。

该案中,胡某在不知女童真实下落的情况下,虚构知道女童下落的虚假信息,向女童父母实施诈骗,虽然未得逞,但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胡某诈骗金额为五万,属于数额巨大,因此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根据刑法23条规定,胡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该案在当地的社会影响较大,开庭时也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旁听观摩,该案的宣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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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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