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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谈“捕诉一体”

陕西检察 2020-10-17

案情简介

2010年前后,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某村村民王某某,将在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附近街头流浪的痴呆妇女爱爱(化名)介绍给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某村村民盛某甲(已判决)共同生活。盛某甲与爱爱共同生活一年多后,考虑到被害人爱爱精神智障生活不能自理且盛某甲本人经济困难,遂与被告人盛某乙合谋,通过盛某乙的丈夫范某某将被害人爱爱卖给渭南市蒲城县某村村民党某某,盛某甲从中获利6000元。爱爱在党某某家共同生活两个月后被送回盛某乙家,后盛某乙又将“爱爱”卖给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某村村民张某某,从中获利3000元。经鉴定,爱爱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办理过程

盛某乙拐卖妇女案系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启动捕诉一体改革,进行机构人员重组后,由我办理的第一个“捕诉一体”的案件。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提请逮捕,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后,自动轮案至员额检察官办案系统,我作为检察官的助理快速对案件进行审查。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盛某乙以出卖为目的,将爱爱卖给安塞区真武洞镇村民张某某,从中获利3000的证据确实充分。但盛某甲与盛某乙合谋,通过盛某乙的丈夫范某某将被害人爱爱卖给渭南市蒲城县某村村民党某某的证据在案卷中并未体现。后我将案卷审查情况向检察官进行了汇报,其决定以拐卖妇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盛某乙,并向安塞分局出具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以更好收集、固定证据,引导侦查取证方向。考虑到案件所涉及关键证人居住于渭南市,且由于在外务工,难以找寻。故我多次打电话与安塞分局民警沟通,督促办案民警多次找寻。


经过2个月侦查后,在不重新分案、不更换承办人的情况下,案件流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同一员额检察官继续办理。在拿到案卷,翻看熟悉的卷宗后,我发现安塞分局移交的证据卷与批捕阶段证据卷相比并无证据的增加。再次拨通办案民警的电话,得知本案关键证人(两个媒人、盛某乙丈夫范某某)仍未找到,办案民警表示将继续寻找。在退查一次后终于将关键证人(两个媒人)找到,证实了盛某乙在将被害人爱爱卖给渭南市蒲城县某村村民党某某的过程中起到一个联络的作用,且获利金额6000元,全部交于盛某甲。在原审查逮捕书的基础上,我对新增加的证据予以补充,仅用了一个小时,就完成了审查起诉报告。这相比以前的办案模式,着实减少了阅看卷宗、重复打字的时间。


虽然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提取证据的过程中利用了较长的时间,但如果改变承办人承办此案件,将要对案件进行重复性审查。审查案件花费较长时间后发现证据的缺失,才能引导公安机关进行新的证据的提取,这必然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风险。再者“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促使检察官在批捕过程中,按照起诉标准和庭审要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起诉标准。有助于将办案之责、权、利落实到个人。

结合办理其他案件的经验

    我认为“捕诉一体”具有以下价值:

1、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法谚有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捕诉分离机制要求在同一个案件上重复投入和配置,即分人员、分阶段、分流程对案件进行重复阅卷、审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等,这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整合后由原来的接力赛模式转化为一竿子插到底的模式,办案人员受理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就能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只需对补充材料和变动的事实予以审查即可起诉。这就必然能够节省审查时间(与去年同期相比,审查起诉时间同比缩短了32%)、减少退回的次数和时间、减少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


2、防止捕诉工作脱节,降低诉讼风险


案件质量关系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可以说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生命线。在捕诉分离的模式下检察机关一般不主动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对于批捕阶段办案人提出的需继续补充的证据可能怠于补充。批捕阶段与公诉阶段承办人对案件亦缺乏沟通,在起诉阶段办案人在花费时间审查案件后可能发现所需补充的证据因“时过境迁”已难以补充,错过胜算良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该从批捕环节起就建立起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实行捕诉一体后,办案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侦查机关在较早时间内,抓住最好的补正时机将欠缺的证据补充完整,更好的实现检察引导侦查。按照公诉案件质量标准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从而为案件提起公诉打好基础


3、有利于引导侦查方向和监督


在捕诉一体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可实行提前介入,全程引导。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违法行为纠正以及实现对批捕后起诉前阶段法律监督的全面性、连续性都会有所助益,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批捕权与公诉权形成侦查监督合力,扩大在侦查活动中的话语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4、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司法公正


在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中,层层审批,一旦案件出现问题,无法明确责任主体,这就使得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低。在捕诉一体的模式下,案件由员额检察官在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的全部工作,同时还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就意味着办案人员行使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就使得责任主体更加明确,一旦日后发现错案,那么追究责任时就更容易落实到个人,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杜绝错案的发生,确保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然而, 笔者认为任何司法权力,均应遵循法律运行的基本原则与逻辑。就“捕诉一体”改革而言,其运行显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人权保障原则。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检察机关恣意行使公权。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应积极跟进,及时审査羁押是否必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尽可能避免被羁押。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考评和工作绩效考核,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第二,兼顾效率与质量原则。捕诉一体旨在通过两个部门合二为一减少重复工作,重点在于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价值。但同时亦应注意公正价值始终处于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地位,确保在效率提升之时,办案质量并不下降,两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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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徐铭琳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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