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两年之久,包工头左某某却迟迟不肯支付雇佣的22人10 余万元劳务报酬款,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予以理睬,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左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18日,左某某与延安某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宜川县某局办公大楼内外墙涂料工程转包合同。左某某承包后,雇佣梁某某等22名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左某某尚未支付梁某某等22人劳动报酬共计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伍元(111775元)整并逃匿,梁某某等22人到宜川县劳动监察大队主张权利,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依法调查核实情况后,向左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左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之前支付完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左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扔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28日将左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移交宜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经网上追逃,左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获得劳动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是让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基本权利。作为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让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汗水白流,坑下苦人的钱。当然,如果你抱着侥幸的恶意心理认为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就会相安无事的话,那等待这样无良知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