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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塑料朋友的神操作

陕西检察 2020-10-17

随着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很多人习惯将一些财物,如现金、烟酒、首饰等放在车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

近日,小超把钥匙交给一位朋友让其帮忙挪下车,其朋友将钥匙转交给苗某某,苗某某在挪车时发现车门的置物处有个钱包,他不动声色的把车挪好后和小超朋友离开了。当晚,苗某某和几个朋友在酒店吃饭喝酒,出门刚好看见小超的车放在门口马路边,他回家后拿了一把螺丝刀,戴着手套来到小超车旁,见四下无人便把车窗玻璃撬开拿走了白天发现的钱包,内装有5500元现金。

第二天,小超发现车内财物被盗报警后,苗某某越想越怕,将此事告知家人,和家人商量投案自首,将盗取的钱包和财物返还给了小超。

陇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车主尽量不要让爱车停在无人看管的地带,应停在有专人看管、安防措施较好的停车场,停车后,车内尽量不放置贵重物品,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发生车辆、财产损失。离开车前,应检查车窗车门是否锁好,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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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崔峰

制图:陈阳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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