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朋友 交通肇事后千万别学他
安全驾驶
行车路千条
安全第一条
开车在路上
安全最重要
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
一定要选择
正确的处理方式
千万不能像他一样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周至县楼观镇鹿马村十字时,与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逃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经事故认定,索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索某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该案已经移送起诉。
检察官提醒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如造成人员伤亡,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索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尽到当事人义务,没有及时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懂法、守法、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THE
END
【扫黑除恶】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仓区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开庭
来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祝莎莎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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