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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说法】《隐秘的角落》里揭示的刑事法律问题

陕西检察 2022-06-19





“一起爬山吗?”这句话已经成为最近爆火的网络聊天语言,出自豆瓣评分9.0的一部悬疑网剧《隐秘的角落》。作为近年来少有的国产高分悬疑剧,今天我们不谈扑朔迷离的剧情或是结尾留下的关于童话或现实的思考,三句话不离本行,观剧不忘普法,检察小姐姐带大家一起看看这部剧中隐藏的刑事法律问题。


01

本剧的开篇,风和日丽的一天,主角张东升陪着岳父母爬山,在山顶趁给两位老人拍照时,将二老推下山崖,二老殒命当场。他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张东升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剧中已经铺垫,张东升和妻子徐静夫妻关系不好,岳父母也不是很喜欢他,他带岳父母爬山,假意为其拍照,实际是为了将老人推下悬崖,其主观上有追求岳父母死亡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将岳父母推下山崖的行为并致两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02在张东升带岳父母爬山的当天,朱朝阳、严良、普普三个小伙伴也在山上游玩,偶然拍到了张东升杀害岳父母的全过程。但为了救普普患病的弟弟,三个孩子商量后以将录像视频交给警察为要挟,向张东升索要30万,他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个孩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孩子偶然拍摄到了张东升杀人的证据,本来他们应该及时将犯罪证据交给警察,这也是他们的义务,但他们却以此为要挟,利用张东升害怕被抓的心理逼迫其交出30万元的行为,事实上就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从剧情来看,三个孩子均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03朱晶晶死后,其母亲王瑶在警方调取的监控中看见朱朝阳也在少年宫出现过,就认为是朱朝阳或是他的母亲周春红杀害了自己的女儿。为此,王瑶找到朱朝阳后,不仅当街殴打、辱骂朱朝阳,还在他家附近的街道及墙上贴满了“杀人凶手”的告示,并到朱朝阳母亲工作的景区里,用广播告诉大家周春红及儿子系杀人犯。王瑶痛失女儿的心情能够理解,但是她的行为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王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自己的主观判断,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并辱骂朱朝阳,引来路上及附近商户多人围观,情节恶劣,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除了很多涉及刑事犯罪的剧情以外,这部剧让人久久不能平静的还涉及到未成年人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原生家庭教育等社会热点问题,朱朝阳本来是一个“好孩子”,学习成绩优秀,但在学校的生活并不快乐,他没有朋友,当他考试时拒绝帮助同学作弊,反而遭到同学的孤立,甚至排挤,在篮球场有同学故意将其撞倒,这些都涉及到校园欺凌。而朱朝阳之所以能够一步步从好学生变成了“坏孩子”,也与其长期缺少父爱,母亲强势而又畸形的爱有关。在剧中,朱朝阳的老师善意提醒周春红,朱朝阳不太和同学交往,性格有些自闭,周春红就反驳说道:“学生的学习才是第一,交不交朋友不重要。”,这种缺爱的家庭和错误的教育观其实已经给后来的剧情埋下了伏笔。严良和普普介入朱朝阳的生活之后,身边发生的种种,让三个孩子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是一个家庭、一所学校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我们检察机关从“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到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工作的建立,从未停止过对未成年人问题的探索与努力。我们也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温暖的阳光终会照进每一个隐秘的角落。










END


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于艳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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