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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知识问答⑱】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知识点等你查看,来收藏一下吧!
前 言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是新时代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有效形式。为确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陕西检察”新媒体平台推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知识问答】专栏,帮助大家深学细悟、常学常新,保持理论清醒,强化行动自觉。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知识问答(十八)
1
哪些情形应当对公职人员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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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
公职人员散布有损宪法权威的言论,应予以何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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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
公职人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应受何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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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4
公职人员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应受何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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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5
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的,应受何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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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贪污贿赂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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