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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六五”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陕西检察 2022-06-19

在第51个“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凝聚全社会环境保护共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合力守护三秦天蓝水净地绿山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特点有:


一是围绕中心大局,聚焦突出环境问题。环境就是民生。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陕北黄土高原、陕南秦巴山区、关中地区矿山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资源保护、农用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文遗迹保护、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如定边县检察院办理的水资源保护系列案,着眼当地水资源匮乏与过度开发矛盾突出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执法力度和治理措施,向地方党委、人大呈报水资源调查报告,推动党委、政府科学规划部署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推动构建共管格局。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在环境系统治理中只有协调联动、分工配合,才能取得生态治理的最优绩效。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协作新模式作用,通过办案推动行政机关相互配合、依法履职,使“九龙治水”不再是监管难题。如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望夷宫遗址保护案,在党委领导下,生态环境、文物等7部门协同履职,以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管之力共护生态环境。


三是践行恢复性司法,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严格依法监督与修复生态并重,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积极实践土地复垦、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方式。如铜川市印台区检察院办理的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案,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在督促清理废渣的基础上,平整、绿化土地13320平方米,恢复受损生态环境。


四是深化以案促治,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既办理一案“治已病”,又助推社会治理“治未病”。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整治,助力党委政府出台工作方案,多维度、多层次助推生态环境溯源治理、综合治理。如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通过办案解决了某农村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网的问题,从源头治理当地黑臭水体污染问题,又促使行政机关组织全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系统治理。


陕西省检察机关始终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力度。2021年至今,全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立案6921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6669件,起诉227件,共挽回被损毁林地9932亩,挽回、复垦耕地4654亩,督促恢复草原52亩,督促治理河道307公里、清理污染水域356亩,督促清除各类生活垃圾50391吨。下一步,陕西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以有进步、有站位、有品牌“三有”争创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监督职能,为美丽陕西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服务和保障。


陕西省检察机关“六五”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目录


1.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地修建农家乐行政公益诉讼案


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


4.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望夷宫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6.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某等32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资源开采  水质监测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油气开采企业取水计量、退水不规范,村民私自打井取水、拦河取水售卖,未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取水、退水,惩治违法取水行为,开展综合治理,并推动人大、政府完善水资源保护制度机制建设。


【基本案情】


定边县水资源开采、监测等方面问题突出:16家每年取水规模在7.2万立方米至243.19万立方米的油气开采企业存在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取水量监管不到位;8家规模较大的油气开采企业取水申请未标注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和退水水质,未对退水进行监管;姬塬镇、油房庄镇等6个乡镇村民违法采取土坝拦截、电动抽水方式为油气开采企业供水,导致河流灌溉功能受损;杨井镇、姬塬镇等9个乡镇村民私自打水井,售水谋利;经检测,姬塬镇等5个乡镇自来水厂、贺圈镇等12个乡镇16个井场水源井地下水氟化物、硝酸盐、砷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定边县水利局长期未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未进行地下水监测站网及信息化建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至2021年,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检察院)根据定边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全县水资源变化暨污染调查工作,从中发现了上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案中,通过开展现场勘查,走访全县19个乡镇50家油气开采企业,向行政机关调取资料55份,3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油气开采企业意见,花费150余万元聘请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收集采油回注水、地表水、地下水和油气企业废弃井场土壤样本135份,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案件事实。


定边县检察院针对陆续发现的水资源违法问题,向定边县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5份。收到建议后,定边县水利局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开展相关整改工作:(1)排查取水计量不规范企业,督促涉案16家油气开采企业及其他20家企业,安装符合规范的取水计量设施171个,并将取水计量设施全部接入水资源中心后台实时在线监控,实现企业取水口监测计量动态全覆盖监控;(2)规范油气开采单位取水许可手续,将纸质审核改为电子审核,在线登记退水信息;(3)要求各乡镇河长办对非法取水行为加强日常排查,对9起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人员作出处理,对另外发现的4起超许可范围取水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收缴罚款15.61万元;(4)对47起私自打井取水行为,责令填埋水井、恢复原状;(5)着手地下水监测站网相关工作,拟投资2481.26万元进行监测站网建设。


在开展全县水资源变化暨污染调查工作中,定边县检察院另外发现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全县5703口技术关闭井、6648口注水井排查整改,对违法处置污染物、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罚款25万元,责令油气开采企业清理油泥、设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要求某采油企业对废弃井场采取消除污染、回填土方等措施,已治理废弃井场46个,治理井场面积11849平方米。


定边县检察院针对调查和办案中发现的取水退水监管不到位、取水总量超标、地下水污染等10余项问题,形成《关于全县水资源变化暨污染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并呈报党委、人大,为定边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中共定边县委办公室、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定边县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工作方案》,从严格执法力度、实现以电控水、实施高效节水、加强监测预判等11个方面,对未来五年水资源开采、地下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出台《定边县水资源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明确相关责任。


【典型意义】


定边县作为全国产油第一县,地处毛乌素沙漠边缘,水资源匮乏与水资源过度开发矛盾突出。检察机关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办理人大交办的水资源变化暨污染调查工作,运用“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工作模式,全面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扎实调查取证,总结梳理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水资源治理措施,达到“以案促治”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完善保护制度机制建设,科学规划部署水资源保护工作,促进当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地修建农家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土地资源保护  协作治理  法治教育基地


【要旨】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农家乐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筑,恢复生态环境,并通过构建“山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建立法治教育基地,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米某、米某某未办理用地审批,租赁勉县定军山镇诸葛社区位于仰天洼的农用地9.14亩,建设某农家乐项目,其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2.06亩,包括餐厅、住宿、茶楼、野战基地、演武场、瞭望台等16处违法建筑。2010年4月,该农家乐修建完成并对外营业。


【调查和督促履职】


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勉县检察院)在秦岭违建别墅整治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经现场勘查、调取租赁协议、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2019年6月4日,勉县检察院向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某农家乐的行为作出处理。收到建议后,勉县自然资源局于同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定军山镇诸葛社区2.0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9.14亩土地罚款140086.85元。


勉县检察院积极与勉县自然资源局沟通,及时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配合相关部门主动上门,耐心细致讲政策、讲法律,共同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教育引导当事人积极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勉县检察院积极会同勉县自然资源局、定军山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多次赴现场实地查看,对整改工作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整改规范有序开展。


2019年7月,当事人主动将餐厅等16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为预防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经勉县检察院积极协调,所有垃圾由勉县某建筑垃圾消纳厂回收,分类加工处理后再次循环利用,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做到“变废为宝”。2020年3月,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全部平整复土,并补植了银杏树、樱花树、红豆杉等林草树木。2021年3月,汉中市、县两级山长、检察长实地回访,发现种植的树木长势良好,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为加强法治教育宣传,勉县检察院在案件发生地建立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同年11月,勉县县委、人大、政府组织全县16家行政执法部门及各镇办主要负责人等在该基地开展法治教育。目前,该法治教育基地已成为勉县党政机关法治教育示范基地。


2021年3月,勉县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与勉县秦巴生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山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双方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教育宣传等方面的协作,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目前,已向勉县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6件。


【典型意义】


巴山是我国中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之一,定军山作为巴山的一支重要支脉,具有水源涵养、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作用。在定军山中违法修建农家乐,侵害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该案中,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拆除违法建筑,修复生态环境。坚持持续监督理念,跟进监督整改过程,推动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以办案为契机,建立“山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建立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发挥公益诉讼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爱护环境。


案例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涝池   污水直排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农村涝池黑臭水体污染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圆桌会议、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厘清职责,从源头上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并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促进乡村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 


因污水排放未接入市政管网,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吕家堡村村民生活污水、企业生产污水长期通过明渠直排涝池,该村4处涝池有大量黑臭水体露天蓄积,周围有垃圾抛散及倾倒煤渣现象。涝池污泥厚积,污水外溢、渗漏,污染周围环境,对毗邻的312国道、歇驾寺路、陇海铁路等公路、铁路路基造成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灞桥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通过现场走访、无人机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由于吕家堡村毗邻浐灞生态区,解决该村污水明渠排放涝池问题,需要将污水排放管道接入浐灞生态区市政管网。为实现溯源治理,灞桥区检察院组织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灞桥区秦岭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以及浐灞生态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召开圆桌会议,推动就吕家堡村污水排放管道接入浐灞生态区市政管网问题形成一致意见。2021年2月26日,灞桥区检察院向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将该村生活生产污水排放系统接入市政管网;向灞桥区秦岭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该村涝池黑臭水体依法进行治理。


收到建议后,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先后投入75万元,安装2台污水泵,排除涝池污水3600立方米,修建栏杆120米,清运淤泥1500立方米。涝池内壁铺敷防水材料420平方米,解决了涝池渗漏问题。铺设管道1108米,将该村污水排放接入了浐灞生态区市政管网。回填涝池1处,对3处涝池现状水质进行生态治理。对周边垃圾进行了清运,涝池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已经完成,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有了明显改善。


为延伸办案效果,灞桥区检察院联合行政机关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活动,针对辖区内农村生活、企业生产污水乱排、灌溉水质污染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治理饮用水源地和灌溉水源地周边环境,清运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6000余立方米,在清运垃圾的地方回填种植土2000余立方米,栽植乔木1000余棵、樱桃树等农作物100余棵、恢复林地11亩。


【典型意义】


治理农村涝池黑臭水体,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该案中,检察机关聚焦农村涝池黑臭水体污染顽疾,督促行政机关相互配合、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涝池污染,消除安全隐患。推动行政机关将污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实现溯源治理。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就辖区农村黑臭水体污染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推动解决长期困扰当地群众的难点问题,促进改善当地农村人居环境。


案例四: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山地质环境   生态修复


【要旨】


针对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而未治理恢复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矿山企业进行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铜川市印台区某坩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矿区范围4.0902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5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24年3月11日。该公司位于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北沟村和马科村交界处的上新马东区块采区,在露天开采过程中产生多个矿坑,面积约6000平方米,大量废渣随意堆积,周围植被破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产生积水、滑坡等安全隐患。该公司虽然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但并未按照方案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调查和督促履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印台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该院公益诉讼、技术、法警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询问采区管理人员、现场勘查、无人机拍摄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印台区检察院向铜川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生态修复方案,补植复绿、修复土地。


收到建议后,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安排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进行整改。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作为牵头部门,联合区污染防治督察办、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陈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监管涉案公司开展综合治理工作。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向涉案公司发出《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该公司切实履行矿山治理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制定的年度治理计划进行治理,并按程序进行验收。


涉案公司投入97.9万余元清理废渣、平整土地,挖方18300立方米,填方11000立方米,平整、绿化土地13320平方米,播撒草籽约1000公斤,补植补栽树木1000余棵。针对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采取覆盖防尘网、洒水等措施进行治理。印台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多次查看修复进度,并于2021年9月16日邀请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共同查看现场。经整治,涉案矿山地质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印台区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推动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核查矿山企业采坑周边区域修复情况。自然资源部门下发整改建议书,要求陈炉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要求,积极督促包括涉案公司在内的三家矿山企业设立治理区域标识牌、覆盖堆料、填埋矿坑。针对采区个别采点临时堆料未覆盖的问题,印台区检察院推动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进行治理,采取措施,消除扬尘污染。


【典型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做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该案中,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同步治理要求,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一直未能得到恢复。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凝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促进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恢复。


案例五: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望夷宫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人文遗迹保护  建筑垃圾整治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形,检察机关运用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治理建筑垃圾、修复生态环境,建立长效机制、保护文物风貌。


【基本案情】


望夷宫是秦始皇建造的一座离宫,遗址位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河滩村泾河南岸,总面积约30多万平方米,2003年被确定为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处田野文物。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一条沟道,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系多年来非法倾倒所致。沟道南侧堆放的建筑垃圾混同渣土,面积约1500平方米、深约18米,沟道北侧堆放的建筑垃圾混同渣土,面积约750平方米、深约10米,共计约5.3万立方米。垃圾堆位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非核心地带,污染了周边生态环境,对遗址本体和部分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0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渭城区检察院)在开展文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于10月26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赴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分局、秦汉新城文物局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27日,渭城区检察院向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汉新城管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望夷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20年11月5日,秦汉新城管委会回复称,已加大文物巡查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了非法倾倒垃圾问题,将持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环境治理。经渭城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仍然堆积,无清理、转运和治理迹象,周边生态环境未得到整治。  


【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30日,渭城区检察院按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将该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5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西铁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秦汉新城管委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望夷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治理。


案件起诉后,秦汉新城管委会积极履职,召开望夷宫遗址整治事项专题党委会,组织文物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等7个部门召开工作推进会并实地勘查。经委托鉴定涉案垃圾成分,确认相关垃圾均为建筑垃圾,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未造成污染。在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渭城区检察院建议下,组织整治方案研究论证会,由检察院、法院、相关行政机关等10家单位和文物、环保专家共同参与研讨,形成了“清、运、填、覆、绿”五个步骤的整治保护方案。2021年2月24日,望夷宫遗址整治工作开始,耗时1个月,投入资金100余万元,将建筑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离,清运各类建筑垃圾3800余方,将筛出的剩余5万方渣土进行自下而上分层回填,又在表面夯实覆盖黄土5万余方,将沟道彻底填平,在回填平整区域播撒草籽、进行绿化,完成了环境治理目标,恢复了遗址风貌。


在治理前后,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渭城区检察院、西铁法院共同持续跟进,多次前往现场查看。2021年5月8日,西铁法院主持召开庭前会议,秦汉新城管委会出示了治理修复相关证据,文物和环保专家对治理效果表示肯定;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秦汉新城管委会依法履职、望夷宫遗址建筑垃圾堆积问题整治到位。鉴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已经实现,2021年6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同日,西铁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为扩大办案效果,针对秦汉新城田野文物众多的客观情况,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渭城区检察院建议秦汉新城管委会加强文物系统保护和治理。秦汉新城管委会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分别完善了文物保护和固体废物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公安与文物部门联合设立西咸新区首个田野文物保护大队,组织辖区田野文物专项检查,加强田野文物安全防范和保护。


【典型意义】


望夷宫遗址作为人文遗迹,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具有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价值属性,保护此类人文遗迹既是保护文化遗产,也是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维护公益为目标持续跟进监督,取得了文物保护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双赢。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推动行政机关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系统治理,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在助力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六: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某等32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针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2020年,汪某某等26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省级“三有”野生动物;汪某某、梁某某等7人将猎捕、杀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省级“三有”野生动物予以收购、出售获利。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有原麝、雀鹰、鵟、鸳鸯、野鸡、野兔、野猪、猪獾、果子狸、岩松鼠、狍子、豹猫,共计12种4000余只。其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原麝5只,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为150000元;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雀鹰10只、鵟2只、鸳鸯4只,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为510000元;其余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1039230元。


【调查与诉讼】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渭区检察院)在办理上述两起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先后于2019年5月19日、8月17日立案,通过查阅刑事案卷、实地查看、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临渭区检察院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8月13日,临渭区检察院对汪某某等26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同时,请求判令汪某某等26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54607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8月20日,对汪某某、梁某某等7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的同时,请求判令汪某某、梁某某等7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5316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9月15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2021年1月29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分别判处汪某某等26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罚金5000元至25000元不等,同时判令汪某某等26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511190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判处梁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罚金5000元至15000元不等,同时判令汪某某、梁某某等7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53160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汪某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5月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王某某等人向渭南市临渭区财政非税专户缴纳了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160650元,其余赔偿金正在执行中。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该案涉案人数多,多种违法行为聚合,形成了违法链条,严重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通过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使其“痛到不敢再犯”,并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

编辑:郑敏娜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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