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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检察 2023-02-27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印发陕西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李某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等六起,涉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破坏军婚罪、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司法救助相关案例。


近年来,陕西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案件办理,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相关犯罪,积极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办理涉军公益诉讼案件,在震慑涉军违法犯罪,缓解军人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军地军民和谐、保护军事用地、维护国防利益等方面贡献了检察力量。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西安李某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2.渭南张某某、王某甲等6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3.西安王某破坏军婚案


4.宝鸡王某某、梁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汉中付某友司法救助案


6.宝鸡王某田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西安李某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关键词】


  宽严相济  精准指控  法理情相融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虎持名为“李斌”的虚假军官证,冒充兰州军区空军政治工作部主任,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信任,以办理购买军产房及军校入学手续等事宜,骗取二被害人14.55万元。2020年1月6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1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某虎未提出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1.组建专业团队,重法理情相融。检察机关抽调政治过硬的公诉业务骨干和退役军转干警、军属干警组建涉军案件专业团队,从涉军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和军人情怀感化两个方向入手,既严厉打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又及时引导其认罪悔罪,确保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


2.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熟悉部队生活,犯罪行为欺骗性强、隐藏性高的特点,围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的构成要件,从侦查取证方向、证据合法性及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列出具体补侦意见,尤其针对涉案的军官证、军产房等关键性证据,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全面客观、及时依法被提取固定和保存。


3.立足主导责任,严格精准指控。检察机关通过查明的事实证据,准确认定自首等法律情节,坚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四年确定型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始终将指控的重心放在证据展示、证据链条的相互印证及证据的证明力上,放在排除证据矛盾点和合理怀疑上,做到庭审指控和论辩既全面客观又重点突出。法院依法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4.加强军地协作,延伸检察职能。针对该案引发的漏洞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驻地属军单位协作,牢牢守住“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宣传阵地,利用“八一”建军节这一特殊时间节点,开展送法进军营主题活动,以案释法,营造浓厚双拥氛围。


【典型意义】


1.打造专业团队,提升政治站位。检察机关组建政治过硬、熟悉军队生活的专业团队办理涉军案件,既严格贯彻涉军案件从严从快打击,又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损害军人、军队形象进行释法说理,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消除被告人抵触心理,真正做到认罪悔罪。


2.切实把握政策,依法规范量刑。加强涉军法律政策知识学习,深入研究最高检典型案例的指导性意义,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从涉军犯罪认定标准入手,引导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做到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严格把控涉军案件从严打击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方面的法律政策界限,规范提出量刑建议,做到既严厉打击又依法从宽精准指控,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3.加强军地配合,治罪与治理并重。办理涉军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发挥能动作用,自觉延伸检察职能,加强军地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在严厉打击涉军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主动联系相关单位开展送法宣讲活动,结合所办案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营造“双拥”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渭南张某某、王某甲等6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关键词】


军人优待  军官证  国防利益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77年出生,经营照相馆。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男,1985年出生,无业。

犯罪嫌疑人樊某某,男,1983年出生,务工。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1985年出生,务工。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1991年出生,务工。

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男,1971年出生,务农。


2012年至2020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牟利,在自己经营的照相馆内伪造军官证,以每本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并邮寄给王某甲、胡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29本。王某甲将从张某某处购买的假军官证,又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樊某某和王某乙等人,共计17本;王某甲、樊某某等人持假军官证多次出入旅游景区,享受军人优待,损害了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


2020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甲等6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2月26日,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等6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27日,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王某甲等5人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1.积极引导取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本案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部分犯罪事实仅有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检察机关对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微信钱款转付记录进行了详细梳理,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点、物流信息记录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强完善证据,弥补了证据体系的薄弱点,为依法准确指控犯罪打牢了基础。


2.加强军地协作,解决关键证据鉴定难题。该案中,确定涉案的军官证系伪造的军官证是定案的关键。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协调部队相关部门提供印模,由专门鉴定机构对该案关键证据出具鉴定意见,依法认定涉案军官证均属伪造的部队证件,解决了案件定性中的关键问题。


3.加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假军官证仅为景区旅游免门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军官证是证明军人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使用假军官证享受免票优待表面上看仅造成景区少许经济损失,但更为严重的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损害国防利益,影响了部队的管理秩序和军队、军人的形象声誉,进而破坏了公众对军队军人的信任感。检察机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最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防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时,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2.加强沟通协作,依法稳妥处理案件。办理涉军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军队沟通联系,在证据收集、指控犯罪方面,主动听取部队相关意见,依法妥善处理案件,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检察机关与部队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依法取得关键性证据,为准确打击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3.坚持惩教结合,注重认罪悔罪教育。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案件时,既要注重加大惩治力度,也要注重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既要做好犯罪的追诉者,又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营造尊崇军人、维护国防利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西安王某破坏军婚案


【关键词】


破坏军婚  明知  同居  协议离婚


【基本案情】


2003年,被告人王某与兰某(女,化名)在军队服役时认识,后各自退役回家。2010年,兰某和现役军人成某(化名)结婚并育有一子。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与兰某在一次聚会上重逢,二人相互交往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成某与兰某关系破裂。2020年5月,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兰某签订离婚协议,但二人未在民政机关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同年9月至12月期间,王某与兰某在西安市某小区同居生活。


2020年12月16日,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小区将王某抓获。2021年4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28日,雁塔区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积极引导取证,完善证据链条,依法认定犯罪。检察机关迅速开辟涉军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受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针对“同居”关系的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认定难点,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参考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体研究列出了详细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王某与兰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生活用品网购记录、租房合同、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二人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2020年5月公安机关曾对王某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行为进行过调查,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兰某系现役军人配偶并要求王某保持距离的情况下,王某仍与其长期同居生活,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2.加强军地协作,注重刑民结合,准确指控犯罪。王某到案后,以兰某和成某已签订离婚协议为由,拒不认罪。为此,检察机关主动联系现役军人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充分听取成某及其所在部队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和诉求,了解掌握部队处理现役军人结婚、离婚的内部制度和流程。经过检察机关反复研究,认为民法典颁布实施不久,应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贯穿到刑事检察工作,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成某同意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取得离婚证才视为婚姻关系解除。本案中,兰某和成某虽已签订离婚协议,但二人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受法律保护。而王某虽经公安机关教育,但未悔改,仍然与兰某长期共同生活,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致使成某和兰某感情进一步破裂,给现役军人的心理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其安心服役,给部队管理带来一定隐患。为充分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3.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教育转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定罪和量刑等意见,结合王某本人曾有服役经历,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有一定认识,检察机关采取释法说理、政策解读等方式,让被告人内心深处认识到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严重性,从拒不认罪转变到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庭审,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依法提出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1.能动履职服务军队,凝聚军心保障国防。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保障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对于消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发卫国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是检察机关能动发挥检察职能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更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此案为近年来西安地区发生的首起破坏军婚罪案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公诉庭审、法治教育等重要问题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讨论研究,精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确保了案件的依法高质办理。


2.注重结合民法典,正确认定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涉及普通人的婚姻自由,也同样涉及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不仅体现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还体现在军人择偶须遵守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本案中,王某和现役军人配偶兰某的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同居行为主要发生在兰某与成某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后两个阶段,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因王某“明知”兰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证据不足未予刑事打击;之后,王某虽然承认“明知”和“同居”,但以兰某、成某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不存在破坏军婚事实为由拒不认罪。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厘清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以及军婚特别保护等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综合考虑全案证据,依法对被告人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定。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法治的力度与温度。破坏军婚类刑事案件的办理,涉及稳“小家”为“大家”、护“军心”连“民心”,涉及多方主体权益的保护与平衡。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征求现役军人及其所在部队意见、充分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需要,从被告人认罪悔罪、回归社会、警示教育、法治宣传等角度,会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办案的全过程、各个阶段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让被告人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力度与司法的温度,展现检察机关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为不断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四:宝鸡王某某、梁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军用土地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南仵村渭河南河堤外清水河与东沙河交汇处附近,总面积为70.365亩的农用地上建厂挖砂采石(挖采范围涉及空军某部队部分军事用地36亩),该行为导致2.4公顷耕地资源被破坏。经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及相关机构勘察认定,王某某、梁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共计164878.6立方米,价值527.6115万元。


2019年11月5日,宝鸡市扶风县公安局将王某某、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移送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24日,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某对原判以涉及军事用地、军事秘密未公开审理及破坏的资源量和价值认定不清为由提出上诉。2022年4月 1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主动发现线索, 依法能动检察履职。2018年4月,检察机关联合县政府法制办对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两法衔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国土资源局处理的王某某非法采砂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书面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该案刑事立案后,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派员提前介入案件,就案件定性、取证重点等问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2019年11月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采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经过协同配合办案,二被告人最终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不仅退赔了违法所得,而且配合修复了受损环境。


2.密切军地协作, 实现办案最佳效果。王某某、梁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对空军某部队36亩军事用地造成破坏,国防和军事利益受损,地方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主动联系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军检),通报案件情况并开展协作配合。军地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察,委托评估鉴定,固定了造成军事用地破坏的相关证据。经军地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进行协商后,确定由地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西安军检支持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方式办理案件。2020年6月1日,地方检察机关对王某某、梁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12日,西安军检对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支持起诉。2020年12月22日,王某某、梁某某通过《宝鸡日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款,并缴纳耕地复垦费用60.91万元及复垦、评估费用10万元,军地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3.延伸办案效果,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以本案有效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开展调查走访、细致排查,按照“以点带面、重点推进、持续落实、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专项活动,针对近年来办理的非法采砂类案件逐一分析,对办案情况、特点及打击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检察职能就社会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专题报告形式报送当地县委政法委,为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共管、共治、共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良好格局贡献了检察智慧。


【典型意义】


1.发现线索主动作为,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特点和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两法衔接”专项工作中发现涉案线索,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建议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线索,推动落实立案监督。为形成检察一体化法律监督合力,落实“纵向一体化更加畅通、横向一体化更加紧密衔接”要求,检察机关针对可能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一律采取“一案双查”,力求刑事追诉和公益诉讼请求有机融合。


2.坚持诉源治理理念,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办案模式。诉源治理坚持打击与治理并重,强调恢复性司法,注重个人利益的保障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办案模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不仅为破坏环境、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违法者拉起“警戒线”,而且实现了社会、环境、司法效益的共赢。


3.充分发挥军地协作效能,探索形成优势互补、军地携手办理涉军案件新模式。加强军地检察协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服务改革强军、服务依法治军的客观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本案通过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协作沟通,互相发挥各自优势,最大限度修复了受损军用土地。案件成功办理后,军地检察机关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强化法治宣传,广泛报道了案件办理情况、工作成效, 努力达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汉中付某友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见义勇为  司法救助  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付某友,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退役军人,系廖某抢劫案被害人。1997年9月25日,廖某持水果刀、铁链、铁锁及胶纸闯入深圳市某单身公寓一房内对杨某某实施抢劫,正在附近的付某友听到呼救闻讯赶到现场制止廖某时,被持刀的廖某砍伤,经鉴定付某友伤情为重伤。同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廖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7年、1999年,付某友两次被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检察履职情况】


1.建立机制,拓宽线索来源渠道。2020年11月,中央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后,汉中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堂培训相关文件精神,并就开展涉军人员司法救助工作达成共识,联合会签了《关于推进涉军人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建立了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案件协查、联席会议、联合回访等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畅通工作机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向县检察院移送了付某友司法救助线索。


2.能动履职,开辟救助绿色通道。检察机关收到救助线索后,立即启动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询问付某友的战友,深入付某友户籍所在村、镇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到:付某友于1984年应征入伍,在参加老山自卫反击战中荣立个人三等功,1987年10月退役,后于1996年前往深圳打工,1997年因见义勇为遭受重伤;之后付某友返回家乡,2004年因妻子罹患肝癌经治疗无效去世,其独自将女儿养大。鉴于付某友存在见义勇为的情况,检察机关主动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联系,查阅当年福田抢劫案相关卷宗资料,确认付某友见义勇为事实。同时,检察机关了解到付某友曾向深圳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返陕回乡未能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而错失工伤认定时机,且未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随着年龄增长,付某友旧伤反复发作,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根本无力支付理疗费用,且家有老人需要赡养,生活十分艰难。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为付某友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主动告知并指派专人协助其准备司法救助申请材料。最终,依法向其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3.持续关注,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对付某友进行司法救助后,检察机关及时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情况反馈,移交相关救助文书,并联合该局开展回访进一步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其生活走向正轨。针对付某友的见义勇为行为,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开展跨省认定工作,协调落实付某友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应社会保障,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检察机关推动退役军人事务局下沉辖区服务站开展了专项排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册退役军人纳入到了救助范围。


【典型意义】


1.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生活和权益保障等工作,尤其是《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就司法办案过程中做好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担当作为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政策指引。本案中,被救助人系退役军人,面对违法犯罪不改军人本色,危急关头、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致使身受重伤,在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之时,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其走出困境,渡过难关,及时有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弘扬见义勇为正气,彰显法律价值引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怀关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体现。


2.积极探索“司法救助+”模式,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工作格局。司法救助具有一次性、救急性特点。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对被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的多元、长效救助,推动搭建由政法各单位、政府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汇聚各方力量,形成救助帮扶合力。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本身外,还协调残联及民政部门为该退役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督促退役军人事务局跨省申报见义勇为认定和落实相应待遇,并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回访,通过“经济帮扶+社会救助+定期回访”,维护了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正能量,体现了检察机关拥军优属、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六:宝鸡王某田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司法救助  协作机制  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田(退役军人),男,1954年4日出生,系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被侵权人。2016年7月29日,王某田驾驶两轮摩托车带女儿外出时与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田父女两人受伤住院,造成王某田左股骨髁上开放性骨折,左锁骨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田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田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35日,造成肢体残疾三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依法启动救助,能动检察履职。2021年7月,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该镇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王某田救助线索。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条件审查程序,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详细听取王某田所在镇、村当地干部、群众意见,了解到王某田于1972年12月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参加首都机场建设,先后获团嘉奖一次、营嘉奖四次,1979年退伍后回乡务农;其妻于早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王某田独自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为王某田务农及农闲时外出打工的收入,系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田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2.开通绿色通道,彰显为民情怀。因王某田身体受伤、行动不便,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协助其准备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开通“绿色通道”三日内将该案办结,并于“八一”建军节前在退役军人服务站向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期间,针对王某田面临的生活、心理双重压力,检察机关积极对其开展心理疏导,促使王某田放下包袱,重新阳光面对人生。


3.开展跟踪回访,持续给予关爱。案件办结相关文书移送退役军人事务局1个月后,检察机关又联合该局开展了回访工作,跟踪了解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有无改观,并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相关救助政策,努力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多渠道解决退役军人的实际困难。


【典型意义】


1.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司法救助温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军队为党和人民建立了不朽功勋,人民军队是保卫红色江山、维护民族尊严的坚强柱石,也是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强大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检察机关要在涉军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中体现出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温暖,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本案的办理有效缓解了退役军人王某田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的急迫困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有效体现。


2.通过案件办理,推动建立相关司法救助长效机制。为解决类案,检察机关再次主动对接退役军人事务局,围绕辖区内退役军人群体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双方在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建立起常态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形成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交、办理情况通报、困难问题协调等工作流程。


3.延伸检察职能,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宣传。检察机关以案件办理为契机,主动下沉辖区14个镇(街)、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在册退役军人进行全面拉网排查,对梳理出的困难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结对帮扶。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开展保护退伍军人合法权益宣传教育活动,印制发放2000余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宣传彩页,大大提高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知晓度、申请率,营造形成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编辑:郑敏娜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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