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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检察宣传周

陕西检察 2024-02-05

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省委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要守护好黄河母亲河、守护好我国中央水塔、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在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牢记“国之大者”,依法能动履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生态环境检察办案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涵盖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水污染防治、荒漠化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方面内容。本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本批案例展示了陕西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等中心大局方面的工作成效。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理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沋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堆放污泥行政公益诉讼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理了王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理了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丹江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荒漠化综合防治方面,办理了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土地荒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二是加强融合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王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成立了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办案团队,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推动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并就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形成了打击、监督、预防、修复“四位一体”保护格局。


三是强化协同配合,凝聚保护合力。积极拓展“检察+”工作格局,如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丹江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建立了“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土地荒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建立了“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四是注重标本兼治,促进系统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或同类问题,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同类问题系统治理。如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丹江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全区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生活污水溢流问题,推动地方政府对全域范围内的污水溢流问题通过PPP项目的方式进行全面治理,并从污水溢流问题延伸至围垦河道、非法采砂等破坏丹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治理,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下一步,陕西省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持续深化“三有”争创,更加自觉地发挥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治理作用。紧密围绕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找准履职切入点、着力点,深化办案实践,以质效优先导向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


陕西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


1.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堆放污泥行政公益诉讼案
2.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沋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3.王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丹江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土地荒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6.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石油井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7.宜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自然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堆放污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污泥资源化利用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某污水处理厂位于黄河流域最大支流的渭河沿岸,毗邻灞渭车游湿地,负责西安国际港务区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由某区管委会与甲水务公司采取BOT经营模式合作建设。该厂所产生污泥由乙环保科技公司按约定外运制砖,污水无害化处理后排放至渭河。2021年3月,因乙环保科技公司违规处置污泥被中央环保督查组发现并通报,此后至2021年9月间,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均违规堆放在厂区临时储蓄池内,该储蓄池已做了防渗透、防污染处理,污泥量约3900吨。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10月12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灞桥区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办理,通过走访行政机关、调取污水处理厂运营资料,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同时,还发现甲公司因于2019年12月擅自将污水处理厂一期设备进行资产抵押被取消特许经营权后,某区管委会委托丙公司实施临时接管,资产抵押事宜未得到妥善解决,临时接管后未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资源再利用项目于2021年9月建成并运营后,亦未就运营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可能存在国有财产流失问题。


2021年12月16日,灞桥区检察院组织某区管委会及农林水务、市容环境等部门召开了圆桌会议,就违法事实、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整改措施等进行了磋商。磋商后,因相关问题整改难度大,行政机关工作进度较为缓慢,2022年6月1日,灞桥区检察院向某生态环境部门、某区管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污泥违规堆放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建议某区管委会对污水处理厂及污泥资源再利用项目未经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厂设备违规抵押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区管委会就处置非法堆放的污泥进行公开招标,投入190余万将厂内堆存的3935.98吨污泥外运,进行资源化处理。引进重力浓缩+耗氧发酵资源化利用项目,实现新产生污泥在厂处置,将新产污泥加工成花卉营养土对外销售,彻底解决污泥处置能力不足、利用率低等问题,实现污泥问题诉源治理。为杜绝污泥处置不当导致二次污染,灞桥区检察院邀请生态环境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全程参与污泥处置加工整改评估,提出整改意见5条,为规范污泥处置和再生利用提供专业支撑。某区管委会与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出水水质进行监测30余次,均达标;并要求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定期监测并备案。


2022年12月28日,经政府采购程序,某环保公司作为中标人,取得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和污泥资源化处置项目运营权,该公司已于2023年1月正式运营。有关设备抵押问题,某区管委会与某水务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已完成工程结算、财务审计等资产结算评估工作,双方达成了资产解押、移交协议。


【典型意义】


污水处理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堆放污泥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并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诉源治理。同时,针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所涉的各个环节开展全链条监督,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隐患和国有财产流失风险,督促行政机关常态化、全方位监管,推动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营,实现辖区城市污水的科学治理。


案例二: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沋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湿地保护 公开听证 一体化办案


【基本案情】


渭河是黄河最大的支流,渭河支流沋河,是渭南的母亲河。沋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总面积688.01公顷,其中湿地面积316.65公顷,湿地率为46.02%。沋河湿地公园建设时对沋河河道入渭口大桥至乐天大桥段进行了部分硬化,建设了长约2公里的排水渠道,该排水渠道既是湿地公园排放污水的主要渠道,同时兼有沋河水库泄洪或强降雨时保护湿地的作用。因渭南老城区乐天大街雨水管道上游小商贩在雨水井口倾倒生活污水,暴雨时渭南老城区的市政管网的雨水汇集成大股水流进入河道,冲刷河道造成排水渠雨后污水积存,导致生活污水外溢,破坏了河道及湿地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16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案件线索后,成立办案组,由渭南市院领办、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主办。临渭区检察院于10月28日立案。办案组通过现场查看、走访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明上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生态环境部门在本辖区内负有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某住建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沋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11月9日,渭南市检察院和临渭区检察院组织住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召开磋商会议,共同研究不影响沋河河道泄洪的同时恢复河道和湿地生态环境的整改方案。


会后,某生态环境部门对沋河沿岸的雨水口、污水口进行拉网式排查,组织召开沋河湿地排污口整治推进会,制定沋河湿地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对泄洪口和雨水排口非雨季封堵,增建蓄水池,加强排污口执法检查和监测等具体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污。2021年11月20日,某住建部门邀请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行政机关和省市级专家,对硬化河道拆除和生态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对河槽硬化部分进行生态化改造,拆除硬化部分,修理平整渠道两边斜坡,保留原河槽功能。12月1日,某住建部门拆除了2.2公里的沋河硬化河道。


2022年3月至4月,某住建部门对沋河湿地公园进行生态化改造,沿渠道两侧种植芦苇、千屈菜、水生鸢尾、梭鱼草、水生美人蕉等5种水生植物,种植宽度5米,总长2200米,面积约22000平方米。5月13日,临渭区检察院就整改情况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水利和湿地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员一致认可整改效果,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湿地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降解污染、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需要系统性治理的湿地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上下联动,加强办案力量,及时查明案情,通过磋商形成有效整改方案,实现诉前公益保护的最佳司法状态。组织公开听证,由专家论证生态修复效果,确保整改工作科学有效。


案例三:王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融合履职 恢复性司法


【基本案情】


流经佛坪县西岔河镇辖区的椒溪河系汉江二级支流,位于秦岭一般保护区内。2021年10月30日晚23时许,王某、谢某二人携带捕鱼器、捕鱼电杆、捕鱼网和水桶、头灯等工具在椒溪河河道中非法捕获野生河鱼24条。经鉴定,11条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野外种群,共计1.06kg),其余13条分别为鲤科、鲿科、鳅科和鲶科野外种(共计1.08kg),无保护级别。经认定,王某、谢某捕鱼时间属禁捕期,捕鱼地点属禁捕区域,电鱼为禁用的捕捞方法,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禁用工具。经某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王某、谢某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5521.6元、间接损害55216元,共计60737.6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以王某、谢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并对二人取保候审。佛坪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时发现,王某、谢某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1年12月22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的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办案团队,同步审查该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2022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谢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佛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王某、谢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据此提出轻缓刑意见。为推动生态环境修复,佛坪县检察院推动农业农村部门与王某、谢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因王某、谢某经济困难,约定分两次合计履行60737.6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义务。2022年1月18日,王某、谢某履行第一批次的渔业资源修复义务,增殖放流价值8800元的鱼苗,总计7000尾。


为科学客观评估修复效果,佛坪县检察院于2022年1月20日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行业专家、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涉案当事人和侦查机关承办人参加,形成一致听证意见,认可王某、谢某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建议检察机关持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确保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鉴于农业农村部门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与违法行为人达成了渔业资源磋商协议,且行为人已在行政机关指导下履行了第一期的修复计划,并为余下修复计划做好充分准备,公告期满后,佛坪县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2022年1月24日,佛坪县检察院以王某、谢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王某、谢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2年3月22日,佛坪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召开全县禁捕工作现场推进会暨增殖放流活动,王某、谢某在涉案河段放流余下价值51937.6元的鱼苗62270尾,至此已全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佛坪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在椒溪河内钓鱼、捕鱼、电鱼等破坏秦岭水生生物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法律政策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不严格有直接关系。遂向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禁捕政策及国家一、二级重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知识的宣传,扩大覆盖面和知晓率;加强行刑衔接,推动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齐头并进。某农业农村部门采纳检察建议,积极加强普法宣传、严格执法。


为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共治格局,2023年3月,佛坪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长江重点水域汉中佛坪段水域禁捕工作中加强办案协作健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调查协作机制,不断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深度协作,形成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汉江作为长江第二大支流,蕴藏着大量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检察机关在精准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手段,通过融合履职方式,形成了打击、监督、预防、修复“四位一体”的生态共治“都管”大格局,实现了检察监督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丹江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 生活污水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商洛市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商洛市区城镇生活污水,设计日处理总规模6万吨,一期工程于2009年12月建成正式运行,日处理污水3万吨,二期工程于2017年5月建成正式运行,日处理污水3万吨,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日污水量达7.5万吨。因处理能力不足,致使市政生活污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污水处理厂排水口溢流至丹江河道。排水口水体泛黄,气味恶臭刺鼻,污水绵延河面200余米,危害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在某短视频平台发现该案线索后,交由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商州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于3月9日立案,通过现场调查、走访行政机关、询问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等方式,查明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长期溢流丹江河道的事实,并明确某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3月17日,商州区检察院向某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水口生活污水溢流的情况及时处置,有效防止生活污水溢流污染丹江流域水生态环境。


2021年3月21日,某城市管理部门邀请4名省级行业专家及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会商,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置意见,明确处置措施。3月24日至4月16日,某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在市污水处理厂进厂溢流口处新建集水井,封堵了原有溢流口,并铺设管道将超出处理能力的污水分流至商丹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021年5月,商州区检察院以办理本案为契机,对辖区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调研,发现18个镇办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不同程度存在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情形,形成调研报告报送商州区政府,区政府随即启动实施全区污水处理PPP项目,总投资4.9亿元,由政府投资30%,社会资本投资70%,计划在2021年6月至2025年12月, 建成4座村级污水处理站、29座移民安置点污水处理工程、总规模5740m3/D,配套管网200.673KM,工程完工后将对全区生活污水处理问题的实现全面系统治理。


为促进源头治理,商州区检察院与商州区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并依托该机制,全面排查丹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线索。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商州区检察院针对围垦河道、污水直排、非法采砂、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属地镇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关停或整治涉河区域养殖场38家,关闭垃圾填埋场3个,清理乱堆砂石料1.8万方,修复河堤1000余米,平整河道20余公里,取缔非法采砂点6处,清理沿河垃圾80余吨。


【典型意义】


丹江是汉江在秦岭南麓最大的支流,也是“一江清水供京津”的主要水源地。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活污水长期溢流问题,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推动地方政府对全域范围内的污水溢流问题通过PPP项目的方式进行全面治理,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从污水溢流问题延伸至围垦河道、非法采砂等破坏丹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治理,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案例五: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土地荒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林地资源保护   荒漠化防治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榆林市横山区地处毛乌素沙漠与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属于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生态环境脆弱。该区18个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存在非法开垦林地修建高标准农田、种植农作物等问题。因毁林开垦导致6939.072亩的林地被毁,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土地荒漠化问题加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横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于4月3日立案,通过向某林业部门调取相关档案资料、查阅森林卫片督查下发的横山区图斑、现场勘查、询问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2022年4月6日,横山区检察院向某林业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某林业部门对辖区内的毁林占地行为依法查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补种树木;建议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林业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补种树木。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林业部门印发了未批先占和违法毁林地块植被恢复造林实施方案,并向违法行为人下达限期补植通知书560余份,责令其按照方案实施补种。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与林业部门协作配合,实地技术指导,督促违法行为人根据沙区、山区、裸露石三种造林模式,应用乔、灌、草结合的模式恢复林地6963.072亩,补种樟子松、沙地柏等林木9.8万余株,紫穗槐等10万余株,18个镇、街道办事处共计592个被毁地块完成补植。


2022年7月4日,横山区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与区林长制办公室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依托该机制,联合林长制办公室对补植情况和效果进行了实地查看,因上半年天气干旱、降雨量少,导致部分被毁林地植被成活率较低。横山区检察院督促某林业部门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来年应对成活率低的林地督促违法行为人再次补植,确保补种树木成活率达到验收标准。


2023年4月,某林业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违法行为人对未成活林木再次补植2100余亩,7万余株树木,某林业部门组织进行督查整改验收。6月20日,某林业部门向横山区检察院反馈了森林督查整改验收情况,补植林木成活率达70%,符合《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6月28日,横山区检察院联合某林业部门对部分被毁林地复植情况及林木成活率再次进行实地查看,确认补植林木已达到验收标准。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荒漠化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重大生态问题。森林承担着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重要作用,毁坏林地的行为对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生态环境将造成更严重的破坏。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开垦造成林地大面积毁损的问题,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住春季恢复植被的黄金期,推动受损林地修复。以办案推动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荒漠化防治合力。


案例六: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石油井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石油污染  废气油井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延长某采油厂对历年油气开采中产生的344口废弃油井,未实施安全封堵及治理,井场内存放的废弃井架、储油罐等无利用价值的设备不同程度地残留油污,裸露的抽油管内外径有大量原油油渍,井场内多处地面被原油渗透,造成97余亩的土壤污染,影响了植被生长,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这些未封堵的废弃油井在采油厂开采水平井(垂直开采至油层后水平延伸开采)压裂过程中,存在串层导致原油从废弃井口泄漏,造成土壤大面积污染的潜在风险,存在环境污染隐患。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堵,并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拆除无利用价值的井场生产设施,实施生态修复。某采油厂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28日,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废弃油井封堵情况进行走访摸排。2022年2月24日,延长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咨询专家、调取相关书证等方式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2022年3月2日,延长县检察院组织某生态环境部门、某采油厂、废弃油井属地镇政府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明晰了各方责任。某生态环境部门承诺将积极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督促某采油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尽快对废弃油井进行封堵治理;某采油厂表示将严格按要求对废弃油井进行安全封堵及综合治理;其他各方均表示支持并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向某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某采油厂对344口废弃油井实施安全封堵,拆除无利用价值的井场设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切实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某采油厂遗留的废弃油井数量多,治理难度大的问题,组织采油厂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制定整改方案。延长县检察院多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某采油厂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废弃油井封堵治理情况,召开座谈会研究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过督促整改,344口废弃油井的封堵治理已按照整改方案全部完成,共计清理油污泥、油土约2700吨,清理固体废物约1030吨,修复被污染土壤97余亩。在其中240个井场栽种油松约28亩2570棵,种草43亩,剩余104个地块计划进行光伏发电绿色能源开发。经环境检测机构对井场土壤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为推动长效治理,延长县检察院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某采油厂出台了《采油厂油水井封固管理制度》,对油井的废弃标准、识别规则、封堵流程、环评检查等做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废弃油井根据生产情况实时识别,随时治理的动态管理机制。


【典型意义】


自1907年中国陆上第一口油井在延长诞生,延长境内采油厂已开采油井12300余口,废弃油井治理成为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难题。检察机关聚焦当地“黑色固废污染”治理难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对废弃油井问题积极整改,有效纾解了当地长期以来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联合行政机关推动采油厂出台长效治理制度,实现油气企业健康发展与当地生态保护双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七:宜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自然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省级自然保护区  废弃矿山  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陕西太安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于2004年3月,位于铜川市宜君县西北部,地处子午岭山系东南坡,天然次生林密布,具有明显的水源涵养功能和水土保持能力,属黄土高原典型生态系统。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办的苦蓿沟、瓦窑沟两处煤矿均位于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2011年因去产能政策而关闭,形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矿区占地面积约65160m²,地面堆放有煤泥堆1处,煤渣堆5处,最大堆积厚度达9米;废弃建筑物、构筑物6处,占地面积约1920m²,砖混结构洗煤池4个,占地面积约130m²,池内有黄褐色水体;原有林地表土剥离,土壤裸露面积约2496m²,呈现灰褐色荒漠景象。


【调查和督促履职】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随手拍”平台发现该案件线索,交宜君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宜君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勘察、调取矿山档案相关资料、走访相关行政部门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2021年5月28日,宜君县检察院向某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太安镇苦蓿沟、瓦窑沟废弃煤场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某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组织编制涉案废弃矿区治理项目入库方案,积极争取中省资金实施生态恢复治理。会同县生态环境、能源、林业等部门多次深入现场进行调研、分析研判,制定整改措施。清运售卖再利用煤泥、煤渣后,投资约1200万元,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平整场地挖方1.86万m3,修筑混凝土截排水沟1508.9m3,浆砌石排水渠2064m3,场地覆土42805m3,栽种适地植物油松、柳树、刺槐等共计15722株,共计修复生态面积29.9公顷。2022年9月,苦蓿沟-瓦窑沟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天然基因库”,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的动态平衡,维持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矿山破坏自然景观,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影响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检察机关针对自然保护区的历史遗留矿山及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整改,促进植被再生等人工修复方式,重塑地表形态、改善自然景观,修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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