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评论 |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之告知承诺审批: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
2019年12月6日,工信部发布了《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但这一利好制度始终如同“羞答答的玫瑰”颇为神秘。近日,有个别试点地区宣称已经走通了B2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路径,我们似乎终于见到玫瑰“静悄悄地开”。
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结合协助大量内、外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项目经验及最新政策实践,简要解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政策背景、制度内涵、政策优势及最新实践进展等。
政策背景
2018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等19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等18地自贸区内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扩大至68项,其中就包括《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B26)的外商投资审定意见书及内资许可证。
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所谓“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内、外资申请主体提出的B2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申请,受理通管局将许可的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只要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通管局根据申请主体承诺立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1)通管局一次性告知内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a)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b)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c)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包括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及约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d)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e)以及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介绍,在外商投资的告知内容中,重点包括外资负面清单内容、股比及注册资本要求、外方投资者业绩及经验要求、申请主体的信誉及能力条件等等。而在内资申请告知内容中,重点包括申请主体的资金及人员要求,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要求(不同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技术要求、服务规范及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不同),以及前置审批条件等等。
因此,对比而言,内资申请的告知事项及材料要求颗粒度更细,而外资申请的告知内容更加原则,更加符合告知承诺制度的精神。
(2)申请主体书面承诺内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a)所申报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b)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
c)自身能够满足许可事项告知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d)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许可事项告知的相关材料;
e)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f)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g)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其中,外资承诺函中,重点要求承诺外资股东已经全部穿透到底,其他未披露的直接及间接股东均不含有外资成分;内资承诺函中,更加强调条件符合性、前置许可合规性等内容。
与一般审批制度的区别
在此之前,我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实行一般审批制度。即:内资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由省级通管局批准,内资全国及外资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信部批准,自贸区内的外资增值电信业务可以通过自贸区通道单独提交。
以外商投资B21类在线交易处理(经营性电子商务)电信业务许可为例,除开前期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变更、股权结构清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社保缴纳、人员安排、设施及域名安排等),全套申请材料准备齐全且经过管局系统内非正式初审合格(申请材料符合性逐项审查及核验,有问题的需要申请主体逐项补正/整改到位)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法定审核时间是90日内。因此,根据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同类项目经验,申请主体最终拿到《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或批复,往往前后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
但是,告知承诺制度与一般审批制度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企业获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时间将大大缩短。这是因为:
(1)申请材料递交后,管局不做实质审查,节省了大量的材料补正、整改时间;
(2)即便部分申请材料形式缺失或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承诺事后补正或达成时间;
(3)对于材料符合形式要件的,管局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书,节约了受理后的大量法定审核时间及等待领证时间。
但是,通过告知承诺制度获批的企业,管局会在作出决定后三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承诺的,管局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面临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告知承诺审批试点范围
根据国发〔2019〕25号文及《实施方案》规定,目前告知承诺审批制度仅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地自贸区内试点。
根据审批实践,目前能够参与该试点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地址都必须在自贸区内,且部分地区还要求在自贸区核心功能区内。
此外,《实施方案》亦堵住了部分希望通过先在区内告知承诺审批后搬迁出区外的“曲线救国”做法,明确规定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任一项不在区内后,应当重新按照一般审批通道重新申请。
关于外资在自贸区内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准入限制,详见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文章《2019年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最新政策解读》(内容略有更新)。
告知承诺审批实践最新进展
毫无疑问,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对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很多企业期盼已久的“美丽玫瑰”。但是,根据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相关项目经验,以及与各地试点通管局沟通了解的情况,尽管国务院和工信部政策已经发布将近半年,但在具体落实层面,部分管局对于该制度还处于“羞答答”的半遮半掩状态,“静悄悄”试点的地区也还仅仅属于个案。
当然,现在一切问题,都可以用一句万能的“因为疫情影响”搪塞过去,呵呵。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Ramon.huang@huiyelaw.com
黄春林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合规、高新技术及泛娱乐领域综合法律服务,常年为数十家境内外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解决方案,2019年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专著《网络与数据法律实务:法律适用及合规落地》,多次被LegalBand、知产力等评为中国顶级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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