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粉碎机:民促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国际学校将成两难选择?
连接改变教育
近日,有一篇名为“民办学校政策变动,国际学校放弃原有教学模式,家长面临两次择校"的文章在家长圈迅速刷屏,让已经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家长忧心忡忡,让准备择校的家长惊慌失措。 看到家长们私信小思的问题,发现这篇解读的文章漏洞百出。在跟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民办教育分会副会长马学雷等业内多方人士求证后,小思整理了一下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集中粉碎一下各种谣言。
1. 民办学校不能开设国际课程?——NO!
第三章第28条: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相应教材;可以在国家课程之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专家解读:学校完全可以在国家课程之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内容,大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一直是以国家课程大纲为基础融合设计教学内容。
2. 民办学校无法使用境外教材?——NO!
第三章第28条: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前境外都是必须在教育部留学司国际教育处审批备案,现在审批权下放到了省级机关,实际上是给地方的权限更大了。境外教材今后要在教材管理局备案或是指定的教材目录里的都可以使用。
原版教材一般是由具有进出口图书资质的进出口图书公司负责内容审核。原则上不存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学校单独无法大批量采购未经内容审核的教材,要经过海关这一关。
3. 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课程必须用中文讲授?——NO!
通看整个实施条例,没有任何这样的规定,公立学校还有英语课呢,怎么可能所有课程用中文讲授呢?
国家鼓励中小学引用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以中国国家课程内容为载体,对教学语言并未作任何限制。
4. 中小学生必须在国内就读?——NO!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一直以来政府都规定所有适龄的中国学生必须按照要求接受义务教育,注册学籍,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不能提早出国,跟随父母移民、就业或者其他原因出国求学的道路依然是畅通的。要求在国内的学生注册学籍,主要是为了让国家对适龄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和数据有更全面的掌握。
5. 所有中国籍学生都必须参加中考?——NO!
在国内初中就读的学生需要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水平考试,也就是“会考”。而会考是毕业考试而不是选拔性考试,成绩只分合格和不合格,这样能够更好的保障国家基础教育的整体质量,对民办学校学生而言也不会造成额外的应试压力。 而“中考”是高中阶段学生招生考试,是一种选拔性考试。不是所有学生都需要参加。
6. 民办学校不能自主招生,生源无法保障?——NO!
第三十条: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方案、标准和方式,开展招生活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
专家解读:从实施条例来看,民办学校的招生权利实际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并且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这一条今年已经在上海开始实施推广,一方面遏制部分学校掐尖拔优的招生趋势,确保义务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也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到有教无类、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
链接:华二初校园开放日违规进行变相学科测试 沪教委责成该校立即整改
7. 民办学校的学费不能自主定价?——NO!
第四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专家解读:相比之前的内容,这一条删除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要求,反而让学费的定价更加市场化了,有利于学校的差异化发展。
8. 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没有保障?——NO!
第三十五条: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专家解读:明确了对民办学校的教师激励和待遇保障经费来源,有利于学校吸引并培养优质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国际化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远比公立学校的更好,因而也吸引了大批优秀公办教师进入民办学校任教。
9. 民办学校发展受到政策限制?——NO!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专家解读:在《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教育部强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根据实施条例的内容,相关说明来看,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态度是很支持的,但随着民办教育在国家整体教育体系中的比重加大,则需要更加有序规范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实施条例》还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以上解读也只是基于征求意见稿的推断。公众还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教育部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欢迎扫描以下二维码,浏览教育部发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文件。欢迎转发分享,减少不必要的焦虑,推动民办教育市场有序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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