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洞察、 林孤小姐、 海边的西塞罗、金融街1号狙击手及网络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布贴子,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同学霸凌。从二年级开始被侮辱、殴打,从三年级开始进行身体侮辱。孩子因为在家表现出来轻生的念头,经过家人反复追问才揭开了隐藏在校园里的“禽兽行径”。孩子的父亲也是直到16号晚上才逐渐弄清楚孩子在学校遭受的巨大伤害:同班的两个男生,从小学三年级上学期开始起,就一直在凌辱自己的孩子。他们不仅在学校里殴打自己孩子,甚至还强迫自己孩子舔他俩的生殖器、肛门、腋下、脚……他们上完厕所,逼着自己孩子去舔干净肛门,还故意在自己孩子嘴里撒尿再逼他喝下去……他们用被子把自己孩子蒙住,然后压了30分钟,差点把孩子憋死……这样魔鬼般的行径真的已经颠覆了人们对校园霸凌的认知。这分明就是恶魔!是犯罪分子!是极端凌辱,令人窒息!可以想象,听着自己孩子一件件诉说过去一年半里遭受的非人折磨凌辱,做父亲的心里,该是如何愤怒?!看着这些非人的行为,如果不是孩子的指认和揭露,一般人绝难与小学生联系在一起。有网友表示,现在才四年级啊,还是从二年级就开始了,光看文字都触目惊心。根据公开材料看,事件确实有点丧心病狂,三观炸裂,刷新认知。一是年纪小。从二年级就开始语言侮辱,三年级可能就8岁左右。二是持续时间长。从二年级的侮辱到三年级开始的身体侮辱,持续时间长。但是这个过程学校居然也没发现。三是手段不堪入目。拉完屎让男孩舔干净,强迫男孩舔生殖器官,甚至把生殖器官插入男孩肛门等等,后来还两个男生欺负一个。令人气愤的是,事情曝光之后,疑似学校人员发声,不但不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还指责孩子家长:给学校门口闹事,胡乱说话,给学校造舆论,影响极坏!学校老师要求家长不要乱转发视频,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出于种种原因,怕担责、怕影响学校声誉、怕影响招生指标、怕影响官声政绩,在这些正常的孩子被欺凌欺辱至绝望深渊的时候,圣母派集体出动了:三方圣母一起发力,事件就此定了性:事情我们已经知晓,你们别再张嘴呐喊。网传的《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关于删除“校园霸凌”失实网帖函》。资料图
不信谣不传谣,真要是造谣传谣的,你TM倒是给他抓起来啊;高度重视,还是高度近视,连夜紧急开展工作,早干嘛去了?及时公布,回应公众关切,一个北极鲶鱼你们都整不动,生怕一刀砍到大动脉了,这些官话场面话,说多了,也就没人信了。
一个孩子快要被凌辱至死了,“圣母派”贱人们各种活佛语录:别传谣、别信不实信息、别围观别声援,沉默是最好的回答,夹掉热搜词条是最好的回应,等风声过去是最好的公关手段。今天,这起引发舆论公愤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属实,校方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也被证实。但通报中一个细节引发了新的争议,很多人觉得两个欺凌他人的恶童,最终居然只得到了“责令监护人予以训诫,接受家庭教育训导”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犯这么大的事儿,居然就是家长带回家去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事儿了?这何以惩戒来者?有网友感叹:一声叹息😔 :如此恶劣的事件中受害的孩子没有得到保护,施害的小畜生却被凉解。作恶零成本!对作恶的小畜生及监护人不痛不痒的训诫能达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吗?之前信誓旦旦说家长造谣的人不需要负刑责吗?既然是失职失责,学校不应该关停吗?家长能放心把孩子送到这样的学校吗?解除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辞退班主任,缩减大成双语学校招生规模。所以,很多人都把矛头指向了通告所引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上,甚至有些人还联想到了之前就备受争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说辞又成了高赞评论。
这样的评论,解恨则解恨,但实则是把板子打错了地方。如果你真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会发现该法的主要法条其实都是被动型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某些权益的,比如教师和家长不得体罚学生和子女等等。
普及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常识:备受争议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其实不在挨骂最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而是《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事责任年龄虽然下调到年满12岁,但很可惜只针对特定的罪名,而且是“限制性罪名规定”,只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且后果极为严重,手段极为恶劣的行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能纳入到刑法打击之中。
而此次发生在大同的恶性校园霸凌事件,很难启用刑法对这些恶行令人发指的孩子追责。
说白了,就算社会再愤怒,家长再痛心,但对霸凌者最终的追责结果大概率还是可能以“批评教育”结束。所以,此次公告援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其实是给为了应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激增问题而衍生出来的“下位法律”,换而言之,也就是给不可轻易更改的《刑法》打补丁用的。
这样一讲,你可能就明白了,如果对两名恶童作恶仅得批评教育不满,那么真正应该对其有意见的其实是《刑法》,怪罪其他法条、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合理的。
很难想象,这些极端恶劣的行径会给这个受伤害的小男孩儿留下什么心理阴影?在很多不幸的案例中都已经证实,那些阴影将会刻在他们的灵魂里,伴其一生。甚至,有些人成年之后也走不出阴影和痛苦的折磨,最终选择了自杀了解生命。一起人神共愤的校园霸凌事件,可能就这样轻飘飘地完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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