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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经典|马克思主义学院《资本论》精读会纪要(七)

请收藏 浙大马院 2022-06-09


11月13日上午八点半,马克思主义学院《资本论》第七次读书活动顺利举行,本次精读会主题是“马克思论剥削与剥削程度”,对应《资本论》第七至九章内容,由我院刘召峰老师领读,3位同学参与引读,百余名师生线上线下同步参与此次精读会。此次读书会中,刘老师带领同学们区分了剩余劳动、剩余价值、利润等概念,指出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本质上是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阶级斗争,还分析了影响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的规律。


剩余价值率及相关概念


武汉大学赵丽同学为我们引读“剩余价值率”一节,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剩余价值率(m'=m/v=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是指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率,而不是剩余价值与全部预付资本比率(反映了所谓的“利润率”),反映的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而非绝对量,可以用于衡量一切社会的剥削程度,其核心是新创造的价值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所占有的份额之比。剩余价值是转变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的增加额(v→m),但利润却被理解为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c+v→m),按照后一种理解,剥削就被掩盖了。刘老师强调,一旦承认“所有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就会偏离滑向否认剥削,马克思主义就失去了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性。剥削程度与劳动者的贫富水平没有直接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程度可能远高于封建社会乃至奴隶社会,前者往往高达100%甚至200%,而后者劳动生产率较低因而必要劳动时间较长,所以剥削程度反而更低。


其次,要区分剩余价值率和剩余劳动率。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剩余劳动的成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是一切阶级社会的共同现象。“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对象化的剩余劳动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不受直接需要的限制。刘老师结合第619页“工资”部分对上述内容做了补充,工资的形式使得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因而资本主义剥削具有隐蔽性。在徭役劳动形式中,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截然分开,领主简单地追求增加徭役的天数,这种剥削是显而易见的;在奴隶劳动下,奴隶属于主人的所有权关系使得奴隶连生产自身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融合在一起,资本家追求无限制延长工作日,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因此,工资的形式掩盖了剥削,隐藏了资本主义关系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引起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性和自由幻觉。如果否认剥削,那就不是马克思主义。


刘老师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以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的第二版中“无代价劳动”对第一版“无酬劳动”的改译是不准确的。因为“无酬劳动”是凝结为剩余价值的那部分劳动,资本家未支付等价物而占有了这部分劳动;而“无代价劳动”只考虑了资本家未付出等价物,却没有考虑劳动者付出了体力脑力。



最后,以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理论驳斥了西尼尔“最后一小时”理论,后者错在不能理解劳动二重性,不能区分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纯粹是为工厂主诡辩的歪曲理论。如果认为转移旧价值也需要额外加入劳动,就会将剩余劳动时间理解得很短。须知,劳动作为抽象人类劳动,加入新价值,这是单纯的劳动的量的追加;劳动作为具体有用劳动,转移旧价值,这是所追加的劳动的质决定的,由此就产生了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所得出的结果的二重性。


本章最后,马克思作出了承上启下的概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和,工人生产他的劳动力的补偿价值的时间和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之和,构成他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工作日。”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


来自山西财经大学的张文辉同学为我们引读了第八章。他分享了工作日的界限、工人和资本家阶级围绕工作日展开的斗争等内容,还补充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第八章的书信材料,拓宽了我们的理论视野。


首先,工作日是有一定界限的可变量。资本主义生产的工作日的最低界限不会缩短到必要劳动时间的程度,即剩余劳动不为零;但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延长也不能超过劳动力的身体界限和道德界限。“按照商品交换规律”,资本家作为买者要求延长工作日,以获得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量多的利益;而工人作为卖者按照同样的规律要求正常的工作日,在劳动力的“正常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的限度内使用它”。“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要求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和全体工人之间的阶级斗争。


马克思援引了大量的实证材料,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工人的残酷剥削,比如“把午饭仅仅当做劳动资料的辅助材料在生产过程进行中加给他们”从而不让机器停下来以至于丧失利润。而孤立的工人无抵抗地屈服这种剥削,面临着“或者把劳动时间延长一些,或者流落街头”的两难处境。因此,马克思指出“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工人阶级的不懈斗争是工作日正常化的重要主观条件。从资本主义早期延长工作日的劳动法到后期限制工作日的工厂法,后者的确立和普及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19世纪南北战争给欧洲工人阶级敲响了警钟”,美国工人争取八小时工作日运动具有世界性意义。


刘老师从劳动力再生产问题出发,补充说明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工厂法的原因。资本具有无限增殖自身的冲动,即用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因此,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渴望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即使个别资本家出于善意希望缩短工作日也必然由于资本主义竞争的强制规律而作罢。这种无限制的剥削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心健康,这摧残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生命力并引起了工人运动的激烈反抗,这表现为工人身体素质下降和高涨的威胁性工人运动。为了维护资产阶级整体和长远利益,资本主义国家必须对工作日的强制限制以避免走向毁灭。联系当今中国年轻人抗拒婚育的倾向,刘老师指出应当重视劳动力再生产问题。


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的决定因素


来自浙江大学的李旭娇同学为我们引读第九章,聚焦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剩余价值量生产的一般规律是什么?二是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最低限度是什么,即需要多少剩余价值量才能使资本家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靠剥削进行资本积累?


在决定剩余价值量的三个规律中,第一个规律是一般规律,第二和第三个规律是派生于前者的特殊规律。第一个规律即“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量乘以剩余价值率”涉及三个变量,劳动力价值、劳动力数量及其受剥削程度。第二条规律表明,在剩余价值量不变的情况下,式子右端一个变量的减少可以由另一变量的增加来补偿,因而资本家可以在减少工人人数的情况下采取延长工作日的方式获得同等乃至更多的剩余价值。第三条规律表明,在劳动力价值及其受剥削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剩余价值量只与可变资本即转化为或活劳动的那部分资本成正比。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是在假设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分析绝对剩余价值生产规律,在第四篇第十章将涉及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规律。


货币要转化为资本除了雇佣劳动这一条件之外,还需要货币额达到一个最低限度,这个限度必须足以支付长期使用一定量劳动力和成比例的生产资料的成本。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日益激烈的竞争使得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最低限额趋于提高。因此,个体户或劳动者节省下的生活资料难以转变为资本,新生的中小企业难以与大型垄断企业竞争,小生产者和小商人往往就降落到无产阶级的队伍中去了


结语


在问答环节,同学们提出了“中国法律为何取消了罢工权”、“没有‘996’中国对西方国家的很多竞争优势是否就不存在了”、“加班费是对劳动力的补偿”的问题,刘老师一一作出了回答。



最后,刘老师感谢线上线下的同学对读书会的支持和参与,肯定了三位领读人作出的辛勤工作,勉励同学们坚持无产阶级立场、关心中国工人处境、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经济现实,敢于与错误言行作斗争,不忘马克思主义者的初心和使命。会后,同学们获益颇丰,积极准备并且真诚期待下一次读书活动。


END


图片:崔晨茜

文字:陈柳依

编辑: 新闻中心  万锦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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